金融改革进入资产证券化时代

2015-05-30 10:48
东方企业家 2015年8期
关键词:基准利率自由化存款

资产证券化是21世纪金融创新的代名词,而今已在中国吹响号角,中国金融改革趋势已经进入资产证券化时代。

20世纪60年代麦金农(R J Mckinnon)和肖(E S Show)关于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的讨论引发了广泛关注,引领了之后70~80年代全球范围内兴起的金融自由化进程。拉美及亚洲国家在2。世纪金融自由化过程中,资金账户开放先于国内金融机构现代化导致金融危机爆发,大量实践证明金融自由化次序至关重要。时至今日,金融自由化进程中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揭示的关于利率市场化、本国货币国际化、资本自由流动、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现代化等核心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已经非常清楚。

从历史上看金融自由化理论与实践交织。70年代金融自由化有激进式、渐进式之分。推出时机有需求尾随型和供给引导型之分。从逻辑上看,大国金融自由化的合理时间节点安排如下:利率市场化完成;金融机构、市场现代化完成;资本自由流动;本国货币国际化完成。

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经济转型和升级的任务繁重,改革进展到当下,进一步推动金融改革势在必行。我国的金融改革与金融自由化几乎同义。金融自由化、现代化意味着资金利率、货币汇率主要由市场真实供需决定,而非政府直接管制或控制。金融自由化的主要方向包括利率和汇率的市场化、金融机构的现代化、金融监管的现代化。我国金融自由化的动力来自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提升国家竞争力。

利率市场化进程

利率市场化是金融改革至关重要的一环。也是金融改革的排头兵。过去我国采取的发展政策是压制资金利率,居民部门补贴生产部门,通过投资和出口拉动经济增长。这种模式在发展初期的好处显而易见: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过去30年的快速发展。2007年开始的国际金融危机以及近些年愈演愈烈的生态环境问题,从不同的侧面折射出出口一投资导向型的发展模式已走到尽头。后危机时代,我国必须走内需拉动型增长道路,这就要求金融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调节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国外的利率市场化,不论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还是以韩国、泰国为代表的东亚经济体,或者是以阿根廷、智利为代表的拉美国家,都集中在20世纪70~80年代。主要原因如下:70年代,两次石油冲击带来了世界性的通货膨胀。各国经济普遍出现“滞胀”局面,在利率管制以及金融创新作用下,金融市场比较完善的国家的银行等存款性机构普遍出现“脱媒”现象,而对于智利等拉美国家而言,高通货膨胀则导致了储蓄率下降和存款大量外流,国内资金稀缺制约了经济发展。此外,“滞胀”现象使得长期占主流地位的凯恩斯主义受到人们普遍质疑,以哈耶克、弗里德曼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开始广泛影响各国的金融实践麦金农和肖提出金融抑制理论以后,金融自由化浪潮席卷全球。

国外的利率市场化主要有两条途径,即渐进式和激进式。欧、美、日等国家普遍采用的是一种渐进式的改革。美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从1970年开始酝酿,直至1986年完成,历经16年,如果以“Q条例”完全废除为标志,则要持续到2011年《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的实施;日本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历经17年,直至今天,日本的利率仍然没有彻底地市场化;德国的利率市场化可分为形式的市场化和实质的市场化两个阶段,历时11年;英国和法国也分别经历了10年和20年左右。激进式的典型代表为阿根廷一波三折的改革和智利的超级货币主义实验,这种激进式的改革一方面表现为国家经济状况大幅波动,通货膨胀高企,又表现在改革步伐过大,甚至是利率市场化与金融混业经营、银行私有化、汇率改革和资本项目自由化等其他金融自由化改革同时推进,激进式改革最终均以失败告终。

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总体上按照如下思路进行:先放开货币市场利率和债券市场利率,再逐步推进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央行在《2002年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指出,我国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顺序进行。此外,不断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包括: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及公开市场操作等主要中央银行间接调控工具的建设,金融市场结构的改革与完善,金融机构竞争机制和监管机制的建立等。

在以上思路的指引下,我国一方面放松利率管制,先是于2004年实现了“存款利率管上限,贷款利率管下限”的阶段性改革目标,后于2013年了月19日放开了贷款利率;另一方面,发展和完善市场利率体系,初步建立了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代表的短期基准利率和以国债收益率曲线为代表的中长期基准利率体系;同时,央行不断完善调控理念和方式,利率已经成为调节经济运行的主要手段之一。

如果把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作为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开端,那么我国利率市场化起于1996年6月,事实上,我国在80年代就开始了逐步放开贷款利率的尝试。

贷款利率

1983年,国务院授予人民银行在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下各20%的利率浮动权。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在于维持管制利率,从而不触动实体经济部门利益;另一方面,通过边际上的市场化,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在金融抑制、产业先行思维影响下,改革有一定程度倒退,1996年5月,为减轻企业的利息支出负担,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由20%缩小到10%,浮动范围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

1997年,在亚洲金融危机、经济不景气环境下,管制利率弊端日益显现:由于银行对大客户的贷款相当于批发,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相当于零售.管制利率将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一刀切,造成银行没有积极性给中小企业贷款。为扩大中小企业融资,相关人员曾建议将商业性贷款利率上浮上限统一扩大到30%,上浮原则按照信用等级制定。最终结果是自1998年10月31日起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由10%扩大到20%,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由40%扩大到50%,大中型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10%不变。

1999年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再度扩大,县以下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扩大到30%,但对大型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仍为10%,国务院确定的512家大型国有企业贷款利率不上浮。

进入21世纪,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重要进展,金融市场中长期基准收益率曲线的构建为金融机构贷款定价提供了初步基准,金融机构自主定价的意识和能力显著增强。中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的顺利实施也弱化了相关部门的顾虑,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外部条件进一步完善。2003年8月,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上限扩大到基准利率的2倍。2003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再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贷款利率浮动上限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确定,而是根据企业的信誉、风险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贷款利率。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下限,保持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不变。

2004年10月,基本取消了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仅对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基准利率2.3倍的上限管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下限仍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不变。人民币贷款利率过渡到上限放开、实行下限管理的阶段,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

2005年3月,央行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回归正常贷款利率的上限管理;2006年8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降至基准利率0.85倍;2008年10月,下限扩大到0.7倍。

2012年,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于6月8日、7月6日两次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同时把利率调整与利率市场化改革相结合,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7倍。这一方面有利于引导资金价格下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自主定价空间进一步扩大。

2013年7月20日,央行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做调整。

2013年9月24日,央行公布了近期推进利率市场化的“任务表”:一是建立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二是开展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工作,三是推进同业存单发行与交易。24日,包括工商银行等10家成员在内的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立。10月25日,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在试运行1个月后正式运行。贷款基础利率是商业银行对其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其他贷款利率可在此基础上加减点生成。

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的实质,类似美国的最优贷款利率形成机制。一般而言,美国最优贷款利率在联邦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0个基点。目前中国存在两个基准利率体系,一是央行公布的1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二是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这两者尚未合并。

存款利率

相比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进程要谨慎得多,这主要是因为存款利率市场化要求银行具备健全的产权约束机制和经营体制,否则一旦引起价格恶性竞争,便有可能影响金融体系稳定和安全。

1999年10月,人民银行选取了风险相对可控的机构间批发市场进行利率市场化的初步尝试,批准中资银行对中资保险公司试办5年以上、3000万元以上长期大额存款协议,利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2002~2003年,协议存款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已完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改革试点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004年10月29日,央行决定放开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利率下限。“贷款利率管住下限、存款利率管住上限”旨在一段时间内防止银行恶性竞争,合理保护银行业利润,进而为银行的改革赢得时间。

2005年3月,金融同业存款利率比照央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执行的机制,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9月21日起,商业银行被允许自由决定除定期和活期存款外的6种存款的利息定价权。

2012年6月7日,央行决定自8日起,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

目前为止,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最后一步即彻底放开定期和活期存款利率,根据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经验,完成这最后一步的关键就是引入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CD)。CD作为商业银行一种主动负债产品,一方面由于到期之前不会发生提取存款问题,缓和了银行“脱媒”过程;另一方面,由于其可转让性和利率敏感性,又为稳妥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创造了条件。

我国的大额存单业务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早在1986年交通银行即首先引进和发行大额存单,1987年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相继发行大额存单。然而,由于缺乏一个统一的交易市场,也由于伪造银行存单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央行于1997年暂停审批银行的CD发行申请,CD业务因而实际上被完全暂停。进入2013年,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银行对资产证券化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呼声越来越高,2013年8月,五大国有银行已向央行提交同业定期存单(NCD)方案,目前,已有10家银行获得首批试点发行资格。

同业存单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先行步骤,按央行“先同业、后企业和个人,先长期后短期”的思路,在同业存单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后,待条件成熟再推进面向企业和个人,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

外币存贷款利率市场化启动比较晚,但是由于市场基础比较成熟,其市场化步伐更快一些,目前我国外币贷款利率已经市场化,外币存款利率也基本实现市场化2000年9月,放开了外币贷款利率和300万美元以上大额外币存款利率。2003年7月,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制币种由7种减少为4种。同年11月,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下限放开。2004年11月,1年期以上小额外币存款利率全部放开。

市场利率体系建设

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采取的是逐步放松利率管制与完善市场利率体系并行的方式,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成了以Shibor为代表的短期基准利率与国债收益率曲线为代表的中长期基准利率体系。

20世纪80年代,拨款改贷款,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职能逐步恢复,机构间资金余缺调剂的需求推动同业拆借市场迅速发展起来。但由于当时金融机构体制改革尚未到位,同业拆借市场一度出现乱拆借的现象,为此,对拆借利率一度实行上限管理。

90年代,随着同业拆借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同业拆借业务实现了全国联网并生成了统一、透明的中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1996年6月,我国取消拆借利率上限管理,实现了拆借利率完全市场化。

在拆借利率市场化后10余年里,同业拆借市场和回购市场成交量均有了大幅增长。在借鉴伦敦、东京、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市场基准利率形成基础上,2007年1月4日,央行正式推出Shibor。

目前3月期内的Shibor报价主要参考同期限的回购利率,由于具有活跃的回购交易作为参考,3月期内的Shibor已经能充分反映资金市场变化。然而,由于3月及以上期限回购交易量稀少,Shibor运行中还存在着长端报价质量不准的问题。

将Shibor建成我国权威的利率基准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只有当Shibor这一利率基准得以充分确立并成为诸多金融产品定价基准,央行才可以从存贷款利率的制定中退出;其次,将Shibor运用到商业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中,这对于商业银行内部管理而言非常重要。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对于Shibor的完善也具有重要意义。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期限一般是14天到1年,这恰好弥补了同业拆借中长期利率的不足,从而有助于完善Shibor成为货币市场基准利率。

1996年,财政部国债发行开创性地通过交易所平台实现了利率招标、收益率招标、划款期招标等多种方式的市场化发行,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发行数量,采取了单一价格招标或多种价格招标的方式。1997年6月,银行间同业市场开办债券回购业务,债券回购利率和现券交易价格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同步实现了市场化。1998年9月,两家政策性银行首次通过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市场化发行了金融债券。1999年,财政部首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利率招标的方式发行国债。

银行间市场利率的完善为商业银行自主定价提供了基准收益率曲线,为管制利率市场化和银行完善内部定价机制准备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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