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南城步地区苗族款文特征及调解机制探析

2015-05-30 09:13夏俊张得才
大观 2015年7期
关键词:调解机制特征

夏俊 张得才

基金项目:本论文得到云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编号:ynuy201448 本文为《城步苗族款文探究》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要:苗族习惯法,当地人称款或款词,主要指古代西南少数民族社会为维护族群生产安全,抵御外来欺压势力,规范生活秩序,调解内部事务而进行的族群、村落内部及族群之间自发订立的一种公共约法,即款约。城步地区苗族习惯法在传承、实践过程中凸显出集体性与历史性、立体性、规范性等特征。在习惯法基础上,当地村寨形成了以寨老和村长组成的调解机制。

关键词:苗族习惯法;特征;调解机制

一、引言

“议榔”立法、“理老”司法、“鼓社”作为苗族习惯法的三个重要支点。一直以来研究者众多,在地域上主要集中在黔湘交界处的黔东南台江县、雷山县、湘西州。直至云南大学胡兴东教授提出苗族习惯法不仅在黔湘楚交接处地区,而是通过改土归流或脚力小土司让其进入行政和司法制度下的南方民族地区[1]才将视野扩展到整个南方民族地区。

城步县位于西南部,是一个以苗族为主的多民族交错杂居地方,历史上为楚越相交之域,有“楚南极边”之称。境内世居苗、汉、侗、瑶、等少数民族。境内总人口258494,其中少数民族人14.7万人,占总人口的56.87%。苗族139542人,占全县总人口的53.98%。

二、款组织及款约内容

“款”主要指古代西南少数民族社会为维护族群生产安全,抵御外来欺压势力,规范生活秩序,调解内部事务而进行的族群、村落内部及族群之间自发订立的一种公共约法。根据款的规模又将款分为合款和小款。合款目的包括合款结亲,军事联盟,讲款议款定款,对犯事者执行款规,由不同姓氏、甚至是不同民族一起进行讲款议款。讲款时间通常在每年的正月初十至二十,极少超过正月二十。合款讲款有固定的地点,当地人称为“款坪”。款坪分款坪头和坪尾,坪头用来杀牛、敬酒祭祀,讲款议款、处置违规行为,坪尾用来准款准令,讲款完毕之后也是从坪尾散去。款坪的选址及定款规款约通常由氏族首领或寨老(当地人称家户长)或大苗公选定和起拟,再由参加款会的民众集体商议。小款则以峒为单位,在各自村落,各氏族独自进行的讲款活动,当地人把讲款称为“讲古”。小款一般在村寨寨头举行。

寨老和家户长由氏族内部民主推选产生,充当本氏族的款首,这些人一般在氏族内部辈分、威望较高,为人正直,对违规行为也是由他们依款规进行主持处罚或调解,讲款议款时寨首或者头首们常拿雨伞,讲款过程中无论是撑伞还是收伞,寨首都要念咒语,一是祛邪收妖。

款组织商议之后形成的口头或书面文本称为款约。它是从本民族根本利益出发,由款首起款,通过民主协商评议,制定款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的道德行为规范或军事联盟令条,用以抵御外来欺压势力和规范生活秩序、处理本民族内部事务、调解族内矛盾,确保款众安居乐业。

款约内容非常丰富,囊括了社会治安、生产生活管理等各个方面,由《款源款规款》、《立款规》、《条款》构成了一套城步苗族社会的民间法律系统。如“立款规”中六令规定。六令指阴、阳、平、陡、内、外。包括六面阴、六面阳、六面平、六面陡、六面高、六面低、六面内、六面外。阴阳是对阴灵、阳人[2]方面的规定,平是人情来往方面的规定,高、低、内、外、坐主要是在摆酒席排座次方面的规定,陡和断则是重罪、死罪、活罪等处罚方面的规定。款约详细的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及违反后的处罚。

三、苗族习惯法特征

城步苗族地区的习惯法从萌发以来,存续至今,经历了近两千年的传承与变异,沉淀了包括款约盟誓、苗例、习惯法等太多的文化内涵。在长期的社会实践和合款分款,议款立款中,逐渐形成了与当地社会历史生活相适应的鲜明特征。仔细观察,这一地区的苗族习惯法有以下几个鲜明特征:

(一)集体性、历史性。城步苗族款文是由款众共同商议而成的,它的萌生是由于当地苗族先民维护族群安全,规范社会秩序的需要。即便款文的初步内容是由款首或者寨老或者苗公个人起拟的,但是这些人是通过款众民主推举产生的,这里的个人已是集体中的个人,代表了款众的意志。其次,即便是有个人拟款,但终究要在讲款议款时全体款众集体通过,集体认同,集体传承。同时,它的历史性很强。城步苗族款文是氏族社会时期的产物,记录了苗族先民的迁徙分支历史、苗民起义及政权设置的历史,可以说,它是城步地区苗民的迁徙史,政治史。此外,款文中的插竹为界,截鱼分家,以及各姓氏散居后开辟家园 “砍断红岭藤,有的十年三仓,胞起的,十年断烟火,其造八十里南山,九十里暗步”等刀耕火种经济文化类型都是当地苗族古代社会形态、“飞山蛮”部落的分化与嬗变的反映。

(二)立体性。首先,这一地区的苗族款文在内容上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宗教祭祀、自然哲学等各个方面。人类起源、政权设置,民族源流,和各项款规条约共同支撑起城步苗族款文,可以说,这是款文立体性的各个支点。其次,杨氏、蓝氏、银氏、龙氏、阳氏等氏族的款文在民间口头流传时都反映了本民族及本氏族的源流、迁徙、分支,是这一地区苗族迁徙的某一个侧面的表现,这些氏族款文的总和则是当地苗族民族源流款文及民族迁徙过程的整体面貌。款约部分也是如此,六面款规即六令,在六个方面的约束与规范,“二十四把公平尺”与“二十四把公平秤”中分别对生产生活、社会道德方面的二十四项规定,以及“一十六项不可犯”中的对社会治安的规定及相应的处罚等等,一起构成了古代这一地区的古典,即法律体系。再次,我們可以发现,城步苗族款文带有浓厚的祭祀性和展演性,合款或者分款在讲款议款过程中的传唱,祭祀款中的祭祀仪式,打脚礼款中主客方的对唱,不难看出,款文或称款词文本和祭祀、传唱的表演成分,音乐曲调成分有机结合起来了,俨然是一个综合性的立体艺术。

(三)规范性。城步苗族款文在一定程度上“是人们在长期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中创造的语言和行为模式,或者说它是民众共同创造和遵守的行为规则。它具有观照民众集体心理和生存需要的特点”。[3]款文中的款规与条款具有一定的习惯法性质,是当地苗民规范生产生活的不成为法,这对当地款众的思想道德与行为产生了比较强的约束性,它迫使款众必须在一定的道德与生产生活规范体系中行事,违者会遭到相应的处罚。如六面款规中对日常行为和社会秩序的规定,“二十四把公平尺”与“二十四把公平秤”以及 “一十六项不可犯”等款文明确规定哪些行为是有失公平公正的,哪些事是不可以做的。而讲款议款正是当地苗民执行款规,调整本民族观念与行为准则的活动。

此外,城步苗族款文的产生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当地自然环境、文化生态的影响,表现出地域性、民族性、神秘性、口头性等特征。同一相似或相同的民俗事象在不同的民族或同一民族中的表现形式和内涵都有所不同。如,城步苗族款文中的乡规民约与侗族的习惯法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在款组织制度,款规的设置都有所不同,和黔东南的议榔、湘西的鼓社、云南金平的丛会,在表现形式上也有所差异。城步苗族款文主要以四六句为主,款组织形式也相对松散,款规有六令即六个方面的款规,而且在传承上主要以姓氏传承为主,伴有传唱性与表演性。

四、苗款的调解机制

调解机制是由第三方[4]出面,以某一法律或道德规范对矛盾双方进行劝说,调解,达成一定的协议,解除纠纷的活动。调解机制一般包括调解主体,调解依据和调解程序。本文中的调解机制指的是民间调解,在款约权威性和约束力的基础上依据款约,苗族社会道德进行调解,这在款文中也有所反映。在城步苗族村寨,古代以寨首(也称寨老或头目)和苗公作为苗族社会的权威。当下,村委这一代表国家权威的基层组织也被纳入进来,和寨首一起组成苗族社会的权威。寨老由寨中主体氏族成员担当,他往往在村寨中的辈分较高,岁数大,又有较广的社会阅历,为人办事正直公正,通晓古款,调解经验丰富,得到村寨人的信服,具有较高威望和公信力。苗公有时则兼任祭司,在民众心中具有神的权威。若调解不成,常会在苗公的主持下采取双方都同意的调解方式——神判。

调解人调解纠纷是无偿的,不取一分一厘报酬,也不收纠纷双方的烟、酒、茶,更不去哪家吃饭,否则会被认为有失公允,因此,调解人也被当地人称为“清水中人”。调解人在听取纠纷双方的申诉后,以款约为依据,辅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明利害关系,尽量使双方达成和解并拟一式三份的调解声明书,签字画押。

个案1:

据城步白缪洲杨氏老人讲述,从前杨某某有两个儿子,偷牛盗马,小偷小摸。大儿子偷了别人的牛,小儿子偷了别人的鹅,被当场抓住。杨某某的两个儿子被五花大绑送到寨首那里,当时牛、鸭被偷的杨某要求将杨某某的两个儿子“柱头向上,瓦砖落地”,就是说要抄杨某某的家,将其两个儿子判死。杨某某的两个儿子也承认自己偷了牛和鸭。经寨首的调解,杨某某的两个儿子在全寨打锣敲鼓承认错误后,对大儿子从轻处罚,罚了大儿子三百金,小儿子依据“偷鸡摸鸭八两八,偷柴摸菜四两四”罚了八两八。

个案2:

在城步县白毛坪乡水堆村,龙氏老人想笔者讲述了一例牛走失的个案。当时村寨中杂姓江某家的牛走失,几经查找,发现被龙某关在牛圈。江某担心寨老龙氏偏袒同姓族人,就把大队书记请来做调解。龙某称是有牛踩坏了他家的菜地,刚好看到江某家的牛在菜地周围,于是将江某家的牛拴住,并带大队支书去菜地查看牛脚印。江某称以前江某的儿子打了龙某的儿子,很可能是故意将他家的牛拴住来报复,而且村里同岁的牛的脚印相似,凭靠牛脚印不能说明是他家的牛踩坏菜地。后来大队书记对牛脚和牛脚印做了比对,判定是江家的牛踩坏了龙家的菜地。寨老主张依据古款对江某进行处罚,村支书认为古代的银两和现在的人民币難以换算,协商之后,最后依据现在的村规 “家畜毁坏一株菜罚30元”,罚了江某420元,并签订声明,以后不得有异议,声明书由江某、龙某、村委会各一份留底保存。

以上两案例的调解,在第一例中,寨首并没有严格按款约将杨某某的大儿子处死,而是顾及乡土情感,关注以后两家的关系修复。第二例中,大队书记和寨老共同参与调解,二者在处罚依据上存在一定的冲突,最终按现代的乡规民约进行了评判并得到认可。可见,款约与现代国家法融合后的乡规民约是款约发展的趋势,也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同时,苗族习惯法作为氏族社会社会生活的产物,是对本民族法制生活的反映与法律实践记录,是保障本民族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的历史与现实的表达。

【注释】

[1]胡兴东:《清代民族法中“苗例”之考释》载《思想战线》2004年第6期,第30卷第45页。

[2]城步苗族普遍有自然宗教信仰,将死去的人和神灵称为阴灵,将在世的人称为阳人。

[3]钟敬文.民俗学概论[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12月,第27页。

[4]这里的第三方笔者认为包括宗教仪式和神。例如“神判”。

【参考文献】

[1]《城步苗族自治县概况》编写组.城步苗族自治县概况[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12月.

[2]钟敬文.民俗学概论[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12月.

[3]银龙.城步苗款[M].湖南少数民族古籍办公室主编,长沙:岳麓书社,2004年.

[4]李廷贵、酒素贵《 苗族“习惯法”概论》,载贵州社会科学1981年第5期。

[5]高其才:《论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

作者简介:

夏俊,(1990-)男,汉族,江苏无锡人,云南大学人文学院民俗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间文学。

张得才,(1990-)男,苗族,湖南城步人,云南大学人文学院民俗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间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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