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刀切叫“杀”,不如制度预防

2015-05-30 10:48董平
杭州·党政B 2015年6期
关键词:拐卖妇女人贩子裁量权

董平

近期,朋友圈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 !”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事实上,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罪犯被判死刑,在我国不是没有先例;至于“是否该一律判死刑”,则成为争论的焦点所在。

笔者以为,法律再严苛,也不如制度预防有效。毕竟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底线。如何预防呢?笔者以为:

一者,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减少贩卖人口行为,除了打击人贩子外,对收买环节也要有必要的惩戒措施。

2010年,公安部牵头,最高法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这样一个司法解释,里面对收买的问题作了一个明确规定,其中有七种情况是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些规定很接地气,笔者以为除此之外,一些明知道贩卖行为而知情不报者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譬如,给孩子非法落户的户籍民警,或者给孩子做体检的医护人员。这些人员完全可以察觉其中的异样,因此法律对他们也要制定相关预防措施。

二者,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能够使死刑的裁决明确而又清楚。一些模糊的词语,如“罪行极其严重”“罪大恶极”等容易造成模棱两可的理解,使死刑和非死刑的界限很不明确,也使法官的裁决变得不确定。改变这些抽象的修饰词语,明确一条具体的高压线,让一些罪行特别严重的人贩子难以“偷天换日”,这也是很有必要的。

三者,死刑确实有存在的价值,它从一开始直到现在都对犯罪现象起到了应有的预防和惩罚作用。那么完善好预防机制,其作用并不低于一刀切叫“杀”。笔者以为,建立完善儿童失踪快速应急机制,以往孩子失踪24小时之内不予立案,并且还需要家长提供孩子被拐卖的证据,这些死板的規定往往让拐卖事件不了了之。因此应尽早落实儿童失踪预警机制,因为一分预防胜于十分解救。

猜你喜欢
拐卖妇女人贩子裁量权
对规范药品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研究
奸淫被拐卖妇女认定模式研究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论拐卖妇女儿童罪
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路径探析
打死人贩子会触犯法律吗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独立性与责任
谨防陌生人
边民跨边境拐卖妇女犯罪活动研究
海地抓获美国“人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