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藏敦煌P.2754文书为西州都督府长史袁公瑜判集考

2015-05-30 00:02刘子凡
敦煌研究 2015年5期
关键词:西州安西文书

内容摘要:法藏敦煌文书P.2754一直被定名为“安西判集”。实际上,这件文书中的判文是抄录自西州都督府的官文书,原为西州都督府长史袁公瑜所作。袁公瑜曾是唐高宗“废王立武”的功臣,龙朔三年受李义府案件牵连而外贬,麟德元年十一月前转任西州都督府长史。从判文内容看,安西都护府迁龟兹后,其与西州都督府之间确实没有相互统属的关系。

关键词:P.2754;裴行俭;袁公瑜;西州;安西;伊州

中图分类号:G2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5)05-0072-09

P.2754 Kept in France is the Collected Works

of Yuan Gongyu

LIU Zifan

(Department of History,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Abstract: Dunhuang Manuscript P.2754 is commonly known as the“Judicial Records of Anxi.”However, this manuscript was transcribed from official documents of Xizhou and was originally written by official Yuan Gongyu, governor of Xizhou, a meritorious statesman who assisted Emperor Gaozong and Wu Zetian. Later in the third year of Longshuo era, he was involved in the case of Li Yifu and demoted. In November of the first year of the Linde era, he was assigned to be the standing governor of Xizhou. According to P.2754, there had been no mutual subornation between the Anxi Supervision Office and Xizhou government after the Anxi Supervision Office was moved to Kizil.

Keywords: P.2573; Pei Xingjian; Yuan Gongyu; Xizhou; Anxi; Yizhou

法藏敦煌P.2754文书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判集。该判集是集录自真实行用的官文书中的判文,其中载有安西、西州、伊州等地相关史事,是我们研究唐高宗朝西域形势的关键史料,历来为学者所重视。20世纪初,伯希和在敦煌藏经洞中翻检文书时,很可能便是注意到了其中有安西等地名,才将其携回法国。在其所编敦煌文书目录Catalogue de la Collection de Pelliot Manuscrits de Touenhouang中,伯希和标注P.2754为“涉及哈密、吐鲁番、库车之历史文献(Documents historiques)”?譹?訛。王重民《敦煌遗书总目索引》始将其定名为“判文残卷”,并注“存九十行,多关西州事,甚重要。”[1]菊池英夫、池田温合编《西域出土汉文文献分类目录初稿》将其定名为“安西都护府奉判牒文及发给公验控”[2]。池田温在《敦煌本判集三种》中对P.2754的性质进行了研究,他指出该判集的书写次序及格式并不严谨,有朱笔及明显的文字增删、改订,可能是作为判文练习的抄本;几道判文时代大致在麟德年间,都与安西管内的兵事有关,故称其为“安西判集”[3]。山本达郎、池田温、冈野诚合编《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文献》亦将其定名为“安西判集残卷”[4]。刘俊文先生也认为,判文中有五道“所言皆为安西都护府管内伊州、西州及龟兹之兵事”,推测其为安西都护府官文书的集录,将其定名为“唐麟德安西判集”[5]。陈国灿先生更是直接认为,“伊州镇人侯莫陈等请安西效力事”的判文是出自安西都护高贤之手[6]。于是,P.2754文书便一直被称为“安西判集”。

然而,在显庆三年(658)安西都护府迁到龟兹后,安西都护府就不再统领伊、西、庭三州,西州升级为都督府,不能以安西来涵盖西州与伊州。细审判文内容,此判集抄录之官文书,应来自西州都督府,而非安西都护府。因此对于如此重要的一件文书,其性质和定名实在是有必要进行重新判定。此外,P.2754文书所载相关史事,尚有需要讨论之处。

本文即拟从P.2754文书的内容入手,判明文书中所载判文的性质与出处,并就相关问题略作讨论,希望能为学界提供一个有用的参考。

一 “裴都护左右移向西州事”

判文为袁公瑜所拟

P.2754文书首尾俱残,迄今所见各种录文皆只有80行?譺?訛,与王重民所谓“存九十行”之数不符。该文书抄写时比较随意,没有遵循统一的格式,将各道判文被杂糅在一起。池田温根据判文的内容将其归纳为五个部分,其中第四部分又分为A、B两事[4]。以此为线索,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八道判文:

判文(1):第1行至第14行,因卷首残缺而不见标题,今拟“调度兵士助诸烽守备事”。

判文(2):第15行至第23行,原题“奉判:伊州镇人元孝仁、魏大师造伪印事”。

判文(3):第24行起至第38行“明示指挥”止,原题“奉判:裴都护左右移向西州事”。

判文(4):第38行“麴积出征”起至第41行“即宜分别”止,原无标题,可拟为“预停麴积职田事”。

判文(5):第41行“都护临边”起至第52行“牒安西急报”止,为“裴都护左右移向西州事”的另一道判文。

判文(6):第52行“奉判”起至第62行“何容留碍”止,原题“奉判:伊州镇人侯莫陈等请安西效力事”。

判文(7):第62行“高头、阿龙”起至第70行止,原无标题,可拟为“阿龙与前夫高头复合事”。

判文(8):第71行至第80行,原无标题,可拟为“科罚屯官郭微事”。

其中时间、地点最明确的是判文(3)和(5),即有关“裴都护左右移动向西州事”的两道判文。现引其文如下:

判文(3):

奉判:裴都护左右移向西州事。都护左右,事议积难。比更披寻,是非不易。安西再经闻奏,门下两度改张,俱为边镇籍人,所以示依元请。士达流类,合住高昌,详实台符,理难抑边。后属将军依请,云翅贼庭,都护图方,忽闻夺击,缘兹赴救,更请将行。别降纶言,始谐所奏。准旨勒令上道,限前便到龟兹,伏请想西州守文无失,而达士(士达)、运达承事多年,送故迎新,遂生去就,巧引冬初符命,不遵年下敕文,无礼私归,有亏公法,奉牒住其逃状,官司依状,即勒遣收。诘其方便来由,确称面许。虑其虚诈,方待送身。寻后买药牒来,判语似如实口。下遇(愚)管见,犹自生疑。久牒安西,伫思返报,更复张欢、高证相 继归,通信言定,即云在手,虽无公验,词色不是全虚,免仰之间,且容在此。今者重详后敕,是十一月下旬,远准西州来符,恐乖前式,西州是其本贯,容止即若罪名,安西立蕃厅总,或贻诮礼仪。□后迥无文牒,何妨设诈私来,若不计会相知,两处岂能安稳?伏请都护明示指挥。

判文(5):

都护临边,押城事重。若无左右,交阙军威。士达之徒,早缘教习,行动之处,理合倍(陪)随。但为州将改官,身充镇色,绝兹注托,劳扰公庭。去冬救援之初,恩敕即令发遣,公瑜奉符之后,约勒不许更停。恐废都护所须,限日使其上道。至彼无几,拒(讵)遂逃归。勘问擅来所由,确称都护自放。虽有文帖,终欲色(送)身。忽奉报章,状云判在。在此既无符命,留住事亦未安。伏请都护熟详,得使两州安稳。都护往任西州,当时左右蒙恩允许,敕有明文。寻后改向龟兹,重奏欲将自遂。中间事意,更不审知。比为西域败军,其日欲加救援。发兵怱逼,方有敕来。西州下僚,依文遣去。不知此色何故却回。若是都护不须,计应更听别旨。其全无放牒,多恐□狠逃归。既曰边兵,尤兹谨慎,牒安西急报。

这两道判文都涉及裴都护“左右”士达、运达等人私自从龟兹返回西州之事。池田温指出,裴都护即安西都护裴行俭[4]450。据《旧唐书·裴行俭传》,裴行俭因议论“废王立武”之事,左迁西州都督府长史,麟德二年(665)任安西都护[7]。另据《赠太尉裴公神道碑》,裴行俭是自西州长史改任金山副都护,之后再转任安西都护[8]。金山都护府的设立大致是在龙朔三年(663)十月以后[9],那么裴行俭任金山副都护的时间非常短,最多不过一年。上引判文的时间,便应是裴行俭转任安西都护之后。结合两道判文的内容可知,裴行俭任西州都督府长史时,士达、运达等人便是其“左右”,当裴行俭赴龟兹任安西都护后,希望将这些在西州的旧部带至安西,并专门为此上奏。这些裴行俭准备带至安西的“左右”又是些什么人呢?判文(5)中提到“士达之徒,早缘教习,行动之处,理合倍随。”判文(3)则提到“都护左右,事议积难。比更披寻,是非不易”,可见士达等人是长期跟随在裴行俭身边的,应当都是傔人一类的侍从人员。唐代高级武官一般都配有傔人、别奏一类的随从[10-11]。安西四镇节度使高仙芝为都知兵马使时,“每出军,奏傔从三十余人,衣服鲜明”,节度使封常清在未发迹时,便曾立志要做高仙芝的傔人[7]3207。判文(5)中所谓“若无左右,交阙军威”之“左右”,有壮军威之用,便很似高仙芝的傔从。吐鲁番出土《天宝十载(751)交河郡客使文书》中见有“安西长史王奇光并傔一人”,可见安西长史有傔人,那么安西都护和西州长史应当也会有傔人一类的侍从。但是士达等人是西州人,即所谓“西州是其本贯”。所以朝廷最初并未同意士达等随裴行俭赴安西。判文中的“符”和“符命”,便是指朝廷拒绝裴行俭上奏的公文。

不过很快西域形势出现变化,有“都护图方,忽闻夺击,缘兹赴救,更请将行”,“比为西域败军,其日欲加救援”之事,朝廷“别降纶言”,同意了裴行俭的上奏。裴行俭任安西都护的麟德年间,西域的主要战斗就是高贤与崔智辩救援于阗之役。龙朔二年(662)苏海政伐龟兹、疏勒失败,唐朝没能及时阻止西突厥弓月部与吐蕃对四镇的侵蚀。龙朔三年(663)十二月壬寅,唐朝又派遣安西都护高贤讨伐弓月,救援于阗[12]。大致此时弓月部又联合吐蕃对四镇中的于阗进行了侵扰。史书中不载此次救援的结局。据藏文《大事年纪》所载:“及至鼠年(麟德元年,664),赞普出巡北方。”[13]白桂思、王小甫均指出,吐蕃赞普的此次北巡,正是受弓月部之招进入西域[14-15]。高贤龙朔三年(663)十二月奉敕发兵于阗应已是麟德元年(664)了,那么高贤很可能与赞普率领的吐蕃军队遭遇,救援行动失败。西州有大量的兵士参与了此次征行,而且有不少战死沙场。吐鲁番出土文书《唐汜相达墓志》、《唐刀柱柱墓志》中的志主,便都是死于高贤的远征[16]?譹?訛。唐朝于是又遣西州都督崔智辩救援于阗。《资治通鉴》卷201“高宗麟德二年闰三月”载:

疏勒,弓月引吐蕃侵于阗,敕西州都督崔智辩、左武卫将军曹继叔将兵救之。[12]6344

此次西州都督崔智辩救援于阗的征行,称为“西域道行军”;虽然唐朝于麟德二年(665)闰三月即诏命崔智辩出兵,但是年八月十五日行军仍在进行中,至晚在翌年(乾封元年)四月底以前已经返回[17]。显然,P.2754文书中的“败军”和“救援”,应当就是指高贤兵败和崔智辩救援。由此来看,高贤出征而未败之时,朝廷便已决定以裴行俭代高贤为安西都护。

判文中提到的“敕”,都应当是指同意士达等赴安西的公文。判文(3)中提到朝廷是在冬初下符西州不许士达等离开,“年下”又降下别敕同意其赴安西。所谓“年下”,判文(5)中更明确说是“十一月下旬”。故西州是在接到麟德元年十一月下旬之敕文后,才将士达等发遣赴安西。判文的时间当在麟德元年十一月下旬之后。同时,在敕文下达时,裴行俭已在安西。那么,裴行俭就任安西都护的时间应在麟德元年十一月之前,而不是《旧唐书》所记的麟德二年[16]79。

不久之后,士达等人又回到西州。西州方面怀疑他们是私自逃归,准备将他们遣送回龟兹,却又收到安西方面来的牒文,其中的判语提到允许士达等返回西州。按照朝廷的最新敕文,这些人应赴龟兹效力,而不应滞留西州。于是西州方面急牒安西,希望都护能谨慎处理。判文(5)的内容到此为止,末尾言“牒安西急报”。判文(3)提到西州“久牒安西,伫思返报”时,又有张欢、高证等人相继返回西州,可能也声称是都护放归。西州依然觉得安西方面的处置与敕书不符,再牒安西,希望裴都护计会此事。判文(3)中提到的“久牒安西”之“牒”,便应是载有判文(5)之牒。故判文(5)的时间在判文(3)之前。

通过以上的考察,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此判的内容是西州都督府与安西都护府商量处置士达等人私自回到西州之事,从判文中“久牒安西,伫思返报”,“伏请都护明示指挥”,“牒安西急报”,“准旨勒令上道,限前便到龟兹”的对象称呼,及“西州下僚”的谦称来看,这两道判文都是西州都督府发给安西都护府的。也就是说,判文的主体明确是西州都督府,而非安西都护府。裴都护虽然多次在判文中出现,但真正的判案者应是西州的长官。实际上,在判文(5)中已经出现了判案者的名字,第44行有“公瑜奉符之后”,“公瑜”便应当是拟判官员的自称。此时的西州都督为崔智辩,“公瑜”便应当是西州的上佐。那么,此“公瑜”应当就是曾任西州都督府长史的袁公瑜。据《武周袁公瑜墓志》,袁公瑜自司刑少常伯出为代州长史,转任西州长史、庭州刺史等职[18]。但墓志并未记载袁公瑜任职西州之年月,鲁才全先生认为袁公瑜被贬在上元元年(674)平反长孙无忌之时[19]。但从P.2754文书中的判文来看,袁公瑜曾据十一月下旬的敕文发遣士达等赴安西,可知在麟德元年十一月之前,袁公瑜已经在西州都督府长史任上。

依照唐代“四等官”之制,官府处理公文应由判官拟判,再由通判官来签署意见,最后长官签署定判。从出土文书的实例看,西州都督府长史一类的通判官,通常只是署名而已。然而在个别情况下,长史也会在判案过程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吐鲁番出土文书《唐西州蒲昌县户曹牒为催征逋悬事》中就见有“今年输丁庸緤,长史判十二千”及“诸色行客等,长史判,限八日了申”[20]。这就是长史代替都督判案。《唐永隆二年(681)卫士索天住辞为兄被高昌县点充差行事》文书,则是长史待举拟判,都督伏生签署“依判”[21]。如此看来,袁公瑜以长史的身份拟写判文,也是可以理解的。或许此时西州都督崔智辩正在筹备或已经出发救援于阗,才会由长史袁公瑜来处理日常事务。

二 其他判文的相关问题

P.2754判文(2)“伊州镇人元孝仁、魏大师造伪印事”及判文(6)“伊州镇人侯莫陈等请安西效力事”,都是与伊州有关的判文。我们先来看内容更为明确的判文(6):

奉判:伊州镇人侯莫陈等请安西效力事。弓月未平,人皆夺(奋)臂;吐蕃侵境,士悉冲冠。竞愿展效贼庭,用表诚心报国。伊州兵募一百余人,楼望乡闾,一时回驾。神□流类,索荡雄图,负戟从戎。每怀壮志,遂抑思归之引,冀成定远之功。语事论心,故难违拒。安西都护,邻接寇场,兵马久屯,交绥未决,非是军谋不及,良由兵力尚微。目下待人,必知饥谒(渴)。方获图灭,急若断弦。崔使今春定应电击,于阗经略,亦拟风行。彼此俱藉雄儿,东西各资骁勇;得人即是济要,添众更益兵强。幸已装束遵途,无义迟疑不遣。况京畿径(劲)卒,倍胜河西。虽言廿九人,终敌瓜、沙二百。于国利益,事合机宜。忝曰奉公,何容留碍。

池田温先生指出,判文中的“崔使”就是指西州都督崔智辩[4]450。荣新江先生认为,判文所述是关于麟德二年西域道行军的情况,伊州兵募100余人和京畿劲卒29人都参与了此次征行[17]346。陈国灿先生亦认为判文的时间在麟德二年(665)闰三月朝廷诏令崔智辩救援于阗后不久,但他同时认为伊州兵募100余人是龙朔三年(663)安西都护高贤击弓月时部署在安西的,判文出自高贤之手,参与麟德军事行动的有京畿劲卒29人和瓜、沙二州200人[6]308。细审判文,伊州兵募是为崔智辩西域道行军而征召,并非提前部署在安西。麟德二年西域道行军以西州都督崔智辩为主帅,伊州兵应是在西州集结,再由崔智辩带领赴安西。故而侯莫陈等伊州镇人理应向西州都督申请参与征行。且判文称西州都督崔智辩为“崔使”,又径称“安西都护”。综合来看,这道判文仍然应是抄录自西州都督府的公文。至于其中提到的伊州镇人、伊州兵募、京畿劲卒、瓜沙二百的关系,尚需辨明。学者们已经对兵募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大致唐代兵募差自白丁,由州县发遣,名为招募实为征发,从《旧唐书·刘仁轨传》中所载刘仁轨上表看,自显庆五年(660)以后,兵募已经明显成为强制征发[22-25]。那么这件判文中的麟德年间伊州兵募100余人,应当是自伊州白丁中征点而来。伊州镇人侯莫陈等身份是镇兵,又自愿请行,便不应是在兵募100余人之内。后文所谓“京畿径(劲)卒,倍胜河西。虽言廿九人,终敌瓜、沙二百”,是在夸赞京畿劲卒相比于河西兵士有以一当十的战斗力,并非说真有200名瓜、沙兵士来到西州。从文意看,这里所谓京畿劲卒应是指伊州镇人侯莫陈等,他们的原籍在京畿。由此看来,当时的情况应当是为了救援于阗,唐朝另自伊州征召了兵募100余人,此外,原籍京畿、现在伊州镇守的镇兵侯莫陈等29人也主动请求参与征行。西州方面也是同意了他们的请愿。

判文(2)的内容大致是,伊州的镇兵魏大师、元孝仁出逃,并因惧怕责罚而不想返回伊州,伪造官印,谎称“欲投弓月”。魏大师第一次被遣送回伊州的时候,先到纳职县(今哈密市五堡乡拉不却克古城),再到伊吾县(今哈密市区附近),然后“西出”。纳职在伊吾之西。可知魏大师先后两次逃亡的地点都在伊州之西。又其所谓“投弓月”,应当就是想参加讨击弓月、救援于阗的征行。前文述及,判文(6)提到有伊州兵募和镇人参加麟德二年西州都督崔智辩救于阗的行军。魏大师和元孝仁极有可能正是想借此机会造伪印声称一并赴弓月,以达成不被遣送回伊州的目的。从这些信息看,魏大师和元孝仁应当是身在西州,则此道判文亦应是出自西州都督府的判文。我们看到,与伊州相关的判文(2)及判文(6),都是与麟德二年西州都督崔智辩救援于阗有关。其时间与判文(3)、(5)大致相合。判文(5)中又出现了“崔使”,显然亦不是都督崔智辩自己拟判。所以这两道关于伊州的判文,应当也是出自长史袁公瑜的手笔。

我们再看一下其他几道判文。判文(1)的内容是因“比闻烽夫差遣残疾、中男,远望必阙机宜”,故将“分捉城隍”的兵士100余人调往诸烽守备[26]。其中提到“深惧飞尘,而府县官”,以及“并仰县令专知,不得更推丞、尉”。我们知道,安西都护府治下为羁縻府州,没有县一级的行政机构。西州都督府则下设五县。所以这里的“府县”应是指西州都督府及其治下诸县。紧急调集兵士助防诸烽,显然是迫于紧张的军事形势,大致也是与崔智辩救援龟兹有关。判文(4)提到“麴积出征,图殄凶寇,陵锋败役,未见生还”,刘安志指出,这里所谓的“败役”,就应当是指高贤救于阗兵败[16]78-79。故此判亦与麟德年间西域战事有关。判文(8)为科罚屯官郭微之事,其中提到郭微“先因傔从,爰赴二庭”。汉代有车师前王庭和车师后王庭,相当于唐代西州、庭州之地。故唐代人以“二庭”来指代伊、西、庭地区[27]。故郭微任职之地在伊、西、庭,而不在安西。综合这些情况来看,除了判文(7)没有时代和地域信息外,其他几道判文都与西州相关,而且判文(1)、(4)的时代可能都在麟德年间。

故此,P.2754文书所载的几道判文,极有可能都是抄录自麟德元年崔智辩救援于阗前后的西州都督府公文书。目前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已见不少关于行判内容的公文,其中的判文都非常简略,很少见到有如P.2754文书判文这般的长篇大论,这似乎说明,这些边疆官员在日常工作中大多不喜欢,或者没有必要写内容太长的判文。而此判集集中了这么多道几乎是在同一时间书写的长篇判文,很有可能就是出自同一人之手了。这个人无疑就是前面提到的西州都督府长史袁公瑜。袁公瑜曾任西台舍人,自然会擅长写这种长篇文牍。或许也正是因为袁公瑜有这种名望和文笔,其判文才会被专门集录成抄本以用来学习。

三 袁公瑜贬官西州之前后

据武周《袁公瑜墓志》所载,袁公瑜十九岁即补文德皇后挽郎,后自晋州司士入为通事舍人,曾随太宗征辽东,在太宗朝官至兵部郎中。袁公瑜的任官经历至此皆是平淡无奇,但在高宗即位后,袁公瑜很快就卷入到了“废王立武”的朝廷风浪中。高宗谋划废王皇后,立武昭仪为后,遭到长孙无忌、褚遂良等人的坚决反对。高宗与长孙无忌一派进行了激烈的斗争,高宗永徽六年(655)七月,李义府上表请求“废王立武”,使事件公开化[12] 6288-6289。同年十月,武昭仪顺利成为皇后。直到显庆四年(659)七月长孙无忌死于贬所,事件才最终结束。

袁公瑜在整个事件中,做了两件引人注目的事。第一件事便是举报裴行俭。《旧唐书》卷84《裴行俭传》载:

显庆二年,六迁长安令。时高宗将废皇后王氏而立武昭仪,行俭以为国家忧患必从此始,与太尉长孙无忌、尚书左仆射褚遂良私议其事,大理袁公瑜于昭仪母荣国夫人谮之,由是左授西州都督府长史。[7]2801

当时朝廷壁垒森严,裴行俭显然是长孙无忌一党,袁公瑜则属高宗一派。在高宗打压长孙无忌、褚遂良等人的情况下,正是因为袁公瑜向武昭仪的母亲告发,裴行俭才被贬至远离长安的西州,出任西州长史。此处的时间记载有些问题,高宗立武昭仪为后在永徽六年(655),褚遂良亦在同年九月外放。所以裴行俭与长孙无忌、左仆射褚遂良私议其事,袁公瑜向昭仪母告发,都只能在永徽六年之前,而不会在显庆二年(657)。因此,《资治通鉴》卷199将此事置于永徽六年八月,即在李义府上表及褚遂良外放之间[12]6289。此前学者一般认为裴行俭外贬在显庆年间?譹?訛,但从“废王立武”的时间线索看,裴行俭外贬有可能就是在永徽六年。只不过西州在显庆三年(658)五月才升级为都督府,裴行俭最初外贬时应当是西州长史,显庆三年以后方为都督府长史?譺?訛。

第二件事便是处决长孙无忌。显庆四年(659)四月,长孙无忌被外放至黔州。《资治通鉴》卷200“高宗显庆四年七月”载:

许敬宗又遣中书舍人袁公瑜等诣黔州,再鞫无忌反状,至则逼无忌自缢。[12]6316

逼死长孙无忌之后,高宗也取得了最后的胜利。作为一个级别并不是非常高的官员,袁公瑜在这此次风波中出了不少风头。

如意元年(692),也就是武则天称帝后的第三年,她特意追赠了六位功臣。《旧唐书》卷82《李义府传》的一段记载:

如意元年,则天以义府与许敬宗、御史大夫崔义玄、中书舍人王德俭、大理正侯善业、大理丞袁公瑜等六人,在永徽中有翊赞之功,追赠义府扬州大都督、义玄益州大都督、德俭魏州刺史、公瑜江州刺史。[7]2770

据墓志,袁公瑜应是被追赠为相州刺史,而非江州刺史。所谓“永徽中有翊赞之功”,显然就是指他在“废王立武”过程中支持了武则天。可见袁公瑜在当年的事件中,确实是贡献了不少力量。或许也正是因为如此,后世史书在妖魔化武则天的同时,对袁公瑜的评价也都是负面的,《新唐书》卷223《李义府传》更是载其与李义府等人“相推毂济其奸,诛弃骨鲠大臣”[28]。而与之截然相反的是,狄仁杰在武周久视年间为袁公瑜撰写的墓志,则充满了溢美之词,称其“素多鲠直,志不苟容”。这是一个十分有趣的历史现象。

据《袁公瑜墓志》,袁公瑜官至西台舍人、司刑少常伯,之后因为“猜祸之徒,乘间而起”,出为代州长史,又转任西州长史。然而墓志中并没有记载其被贬的具体时间。鲁才全推测在上元元年(674)九月高宗给长孙无忌平反昭雪之后,袁公瑜因为曾执行了处死长孙无忌的行动,而被外贬[19]。李方亦将袁公瑜任西州都督府长史的时间定在上元三年(即仪凤元年,676)[29]。然而这种推定的时间似乎太晚。尤其是如果我们将P.2754文书中的“公瑜”比定为袁公瑜的话,袁公瑜在麟德元年(665)十一月前,已经在西州都督府长史任上。

除了如意元年武则天的追赠之外,袁公瑜的事迹最后一次出现在史书中,是在龙朔二年(662)。《资治通鉴》卷201“龙朔二年十月”载:

左相许圉师之子奉辇直长自然,游猎犯人田,田主怒,自然以鸣镝射之。圉师杖自然一百而不以闻。田主诣司宪讼之,司宪大夫杨德裔不为治。西台舍人袁公瑜遣人易姓名上封事告之。[12]6331-6332

许圉师之子犯法而没有得到惩治,时任西台舍人的袁公瑜便遣人将其告发,许圉师也因此事而被贬官。袁公瑜又一次充当了先锋。但是,在各种政治事件中频频露面的袁公瑜此后却在史书中消失了,历经整个高宗朝就再也没有出现他的影子。他的名字却出现在了麟德元年(665)十一月后的P.2754文书中,距离其举报许圉师只有三年时间。也就是说,袁公瑜在许圉师案之后不久就被外放为代州长史,很快又转任西州都督府长史。

最有可能牵涉到袁公瑜的,应当就是龙朔三年(663)李义府的倒台。李义府作为高宗“废王立武”的功臣,显庆元年晋升为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三品,之后又升任中书令,是为右相。但他居功自傲,卖官鬻爵,很快就引火上身。龙朔三年三月,李义府因为收受长孙无忌之孙长孙延的贿赂,又私自窥视天象,被人举报。李义府于是被免官,流放巂州[12]6334-6335。同样是作为“废王立武”事件的重要参与者袁公瑜与李义府一定有过不少交往,加之袁公瑜之前风头太盛,极有可能在此时就被牵连了进去。狄仁杰所撰《袁公瑜墓志》中记其被贬时便说道:“君素多鲠直,志不苟容,猜祸之徒,乘间而起,成是贝锦,败我良田”,“积毁销骨,老西垂焉。”俨然就是被人诋毁,受人猜祸。值得注意的是,武则天在如意元年追赠的六位“翊赞”功臣,除许敬宗外,其他人在高宗朝的结局都不甚理想[30]。李义府被流死巂州;崔义玄亦自御史大夫外贬为蒲州刺史,并死于任上;王德俭、侯善业则是默默无闻。那么,袁公瑜虽然有立功表现,但是受到牵连的时候,也依然可能会被高宗摒弃。故袁公瑜第一次外贬代州长史,或许就是在龙朔三年三月李义府下狱之时。

袁公瑜自代州长史,转西州都督府长史,距离京城长安的距离更远了。李方指出,袁公瑜的这次迁转,不符合唐代左降官量移的常例,可能是再次贬谪[31]。如前文所述,这次改官的时间,当在麟德元年十一月之前。有趣的是,袁公瑜与当年被他举报的裴行俭一样,也来到了西州,接任了裴行俭曾经任职的西州长史。只不过此时他们一个在西州,一个在安西。不知袁公瑜在拟写送往安西的公文时,是否会想起他与裴都护往日的恩怨。

袁公瑜在西域任官十余载,据墓志所载,他先后转任庭州刺史、安西副都护。袁公瑜任西州都督府长史的时间,最晚只能到仪凤二年(677)以前[29]。他在任庭州刺史的时间,则应在调露元年(679)以前[32]。永隆年间袁公瑜被流配振州,之后又辗转白州,于武周垂拱元年(685)郁郁而死。而裴行俭在乾封中即入朝,官至吏部侍郎。仪凤四年(679),裴行俭率西州及四镇豪杰子弟擒拿阿史那都支及李遮匐,平定西突厥,以功拜礼部尚书、兼检校右卫大将军,身兼文武二职。袁公瑜与裴行俭走出了不同的人生轨迹。

四 余论:麟德年间的伊州、西州与安西

P.2754文书所载的麟德年间是在显庆三年(658)安西都护府自西州迁龟兹后不久,判文中出现的伊州、西州、安西的情况,也可以让我们一窥当时这些军政机构之间的关系。

贞观十四年(640)讨平高昌国后,唐朝在高昌设立西州,在可汗浮图城设立庭州,同时置安西都护府于西州,建立起以安西都护府统辖伊、西、庭三州的军事关系?譹?訛。平定阿史那贺鲁叛乱后的显庆三年五月,安西都护府迁龟兹。西州升级为都督府,西州都督府就成为了西州实际管理军政事务的州府级机构。我们可以从P.2754文书判文中看到,安西都护裴行俭想要将西州镇兵士达等人带至安西,并不是直接与西州商量,而是要奏闻朝廷,再由门下下符西州或直接降下别敕来处置。从西州方面判文的语气来看,也是要与安西方面商量处分,其中更是有“得使两州安稳”之语,两州大概是指西州和龟兹。这种文书运行关系及“两州”并称的语气,也印证了此时西州都督府为一个独立的军政建制,西州都督府与安西都护府相互之间并没有统属关系。

关于此时伊州的归属,《唐郑仁泰墓志》载:“除公为凉、甘、肃、伊、瓜、沙六州诸军事,凉州刺史,时龙朔三年。”[18]406-407可知,在龙朔三年(663)时,伊州军事已归凉州节制。从上文探讨的判文(2)的内容看,因为西州和伊州在地理关系上的近便,两州之间仍然会有一些关联。西州的这道判文提到,希望在西州直接对魏大师案做出判决,并牒伊州请求不再责罚魏大师和元孝仁。不过,似乎并不能由此确认西州与伊州之间有任何统属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此时伊州有可能受凉州节制,但在唐朝决定以西州为主力发动西域道行军时,还是从伊州调动兵力协助西州的行动。这也表明,即使以安西都护府节制伊、西、庭三州的军事关系已经不存在,但因为地理上的关系,西州与伊州之间依然有密切的军事关联。此外,我们在判文中还看到“安西都护,邻接寇场,兵马久屯,交绥未决。非是军谋不及,良由兵力尚微”之语,朝廷也只得命令西州都督崔智辩出征救援于阗。这体现出安西都护府初建时期兵力的薄弱,此时的安西都护府可能并没有实力来独立完成针对吐蕃和西突厥部落的军事任务。唐朝在无奈下只得调动西州和伊州的兵力。由此也可见,即使安西都护府西迁龟兹,伊、西、庭三州仍然是唐朝经营西域的最可依靠的力量。

总之,通过上文的讨论,我们可以知道P.2754文书中的判文应是录自西州都督府的公文书,因此不能将其称为“安西判集”。而且从“裴都护左右私向西州事”等判文内容来看,这些判文是西州都督府长史袁公瑜的手笔。袁公瑜曾是唐高宗“废王立武”的功臣,龙朔三年受李义府案件牵连而外贬,麟德元年十一月前转任西州都督府长史。判明其性质之后,我们也可以从文书中解读出当时安西都护府与西州都督府之间的军政关系。实际上,麟德年间正值唐朝与吐蕃四镇争夺战的前夜,透过P.2754判集,我们也可以看到唐朝尝试从伊、西、庭三州向安西四镇扩展其统治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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