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贸易壁垒法律对策研究

2015-05-30 08:58陈名利
杂文月刊(学术版) 2015年5期

摘  要:2020年开始,美国、欧盟等地将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已经引起我国广泛关注和讨论。目前为止,我国的经济发展仍以能源密集产业和劳动密集产业为主,作为出口大国,我国必定成为美国和欧盟征收碳关税的“头号猎物”,碳关税的征收将对我国出口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文章先分析了碳关税对我国经济贸易产生的影响,然后从国内外两个方面提出建议,为我国积极应对碳关税贸易壁垒和促进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碳关税贸易壁垒  国内对策  国外对策

我国传统经济增长方式以粗放型为主,能源资源消耗大,导致资源大量浪费、环境严重污染等问题,制约了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发达国家提出征收碳关税,客观上给我们发展低碳经济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碳关税贸易壁垒对我国经济贸易的影响

征收碳关税的压力会促使中国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但同时潜在威胁显而易见:

第一,有可能导致我国经济产业链断裂。碳关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碳密集型产业,比如钢铁、机电制品等,但是这些产品中经常含有电子零件包装、橡胶、玻璃等材料,碳关税将直接对这些行业的上游商家、甚至整个产业供给链产生重大影响。在美国开征碳关税前,如果我国仅仅是单纯淘汰现有的三高产业,而可替代的新兴产业发展不能满足需要,就很有可能造成我国产业链的断裂。

第二,会影响我国国内就业,导致失业率提高。碳关税对我国碳能源密集型的产业冲击较大,而且这类产业在短时间内很难转型,征收碳关税会使这些产业竞争力下降,利润减少,导致企业规模缩直接导致就业困难和失业。严重的会造成企业破产倒闭,失业人群剧增,从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第三,碳关税贸易壁垒将导致我国外贸经济受挫。根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1月到9月我国机电出口总额为9229.9亿美元,同比增长8.0%。2010年中国仅对美国机电出口额就高达1847.3亿美元,占中国对美国出口总额的65%。美国针对中国的碳密集产品如果征收30 美元 / 吨碳的关税,将导致我国高碳产业出口总额下降 0. 715% 以上,如碳税率提到 60 美元/吨,出口总额将下降 1. 244% 或以上。这无疑会导致中国对外贸易的巨大损失。

碳关税贸易壁垒对我国经济产生的深远影响,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我们应积极探讨对策应对碳关税贸易壁垒。

二、我国应对碳关税贸易壁垒的国内对策

(一)继续完善《环境保护法》

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境保护法》能够比较科学的应对我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环境问题,新法要求科学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的规定,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并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一是新法对于国际社会所倡导的环境新思潮、新动向未把握不足,滞后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趋向,许多新的制度与理念未能体现在环境保护法中,比如环境税、排污权交易公众环境权制度等,对于这些不足,特别是碳排放制度要予以具体完善。二是己有的内容基本局限于环境污染防治,而忽略了对现有环境的保护,应当探索防治结合的新路子。三同时要重视《环境保护法》在社会中的法律地位,环境保护法》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处在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效力等级,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应该让它具有基本法的地位,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二)开征国内碳排放税,建立和国际标准对接的碳税法律体系

至今为止,我国国内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征收排放二氧化碳税体系,关于碳排放标准和征收标准没有基本法依据,只仅仅停留在政策层面山,以政府行政指导和要求为主要调节方式,不能从根本上起到解决高碳产业排放问题。政府对高碳产业征收二氧化碳排放费用也具有随意性、技术标准不确定性等问题,对一个产业是否征收、征收多少由政府说了算,不能起到良好的规制效用。目前我国对高碳排放企业征收标准有地区和产业差异,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不能和国际接轨,以致有些产品虽然在国内已经征收了碳排放税,在出口国外时又被再次征收,实际上是重复征税,直接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

这种情况下,我们要适时的在国内开征碳排放税,建立和国际标准对接的碳税法律体系,对不同行业和领域实施灵活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根据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可考虑设计如下:一为保护我国产品在国际社会上的竞争力,可适当对受影响较大的能源密集型行业建立合理的税收减让与补贴机制,但这些行业必须在节能减排上做出相应承诺,切实开发新技术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二对于积极采用新技术减排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减免税收的政策扶持。三从促进民生经济的角度出发,对于个人生活使用煤炭、煤气和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暂不征税。

(三)建立出口企业碳消耗指标配額系统,出台相应法律法规

在即将征收碳关税的大环境下,国内要积极建立出口企业碳消耗指标配额系统,为高碳企业发展指明航向,加快低碳产品技术开发,制定严格的产品低碳标准,推动出口产业转型升级,从根本上解决环境和发展问题。

国内应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研究,整合、修改、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强化可操作性。将利于低碳发展的相关法规实施细则等进行梳理整合,形成应对气候变化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同时,出台配套的规章条例,将法律法规的条文细化,将企业的减排义务予以量化,明晰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环保法律对人们环保意识、企业环保行为的引导带动作用,使其在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发挥切实的作用。

(四)推进国际条约的国内化,推动国际条约在国内的广泛适用

加强国际条约的转化适用,是我国与国际接轨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也是短时间内应对碳关税壁垒的首选,推动诸如《京都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的转化适用,并按照多边环境条约完善国内环保法律体系。伴随着环境恶化的现实情况和国际社会日益高涨的环保意识,现有的国际法律体系已不能完全应对复杂的现实需求,国际法领域的规范必定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国际条约形式的规范将大有变动,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强对国际环保公约的研究、调查,对等全球性国际组织的最新立法动态迸行跟踪,适时的推动国际条约的国内化,跟上国际步伐,才不至于在国际交往中处于被动状态。

三、我国应对碳關税贸易壁垒的国外对策

(一)在WTO基本原则指导下,推动国际谈判,签订国际公约

中国现在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际地位显著提高,我们应该占据有利地位抢占话语权,在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等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积极推动国际谈判,协商碳关税征收意见,制定征收标准和技术标准,在国际谈判的基础上签订国际公约,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达成共识,为保护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做最大努力。

(二)积极开展多边环境外交,建立自由贸易区

国际谈判之余,我们还应做实际性努力,积极开展多边环境外交,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进出口战略,改能源型产品出口为主为高新产品出口。通过建立自由贸易区规避高额碳关税,实现贸易自由化。

(三)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合作,制定有利于中国的新规则

中国要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制度演化进程,争取规则制定和应用的主动权。如今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国际地位不断提高,中国实力已经在国际上有广泛影响,但纵观一些国际条约,无不透露着发达国家的经济霸权,对中国的发展有的产生不利影响,有的是直接针对我国而制定的,这严重阻碍我国经济发展。同其他国际制度相比,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制度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原因在于目前国际气候制度还在建设之中,仍不成熟,尽管发达国家凭借其政治、经济以及科技实力具有一定的主导优势,但在其演变发展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仍有很大发挥作用的空间,因此中国应该积极争取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制定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新规则。

除了以上三点国际层面的建议,我国还可以通过WTO贸易终端解决机制解决碳关税壁垒下的贸易纠纷,或者通过国际协商、仲裁、诉讼等救济方式寻求帮助,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夏璐.国际法框架下碳关税合法性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0(3).

[2] 张璐璐.碳关税法律问题研究——以贸易和环境的关系为视角[D].大连海事大学,2011.

[3] 张倩.“碳关税”贸易壁垒的挑战及法律对策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2.

[4] 于玲玲.碳关税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辽宁大学,2012(6).

[5] 周训芳,彭任.《环境保护法》修改中若干基本问题的定位.中国环境法网.

[6] 陆艳.碳关税贸易壁垒的影响及对策.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

作者简介:陈名利,男,1990年4月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硕士研究生,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