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民在赈灾法律机制中如何发挥作用

2015-05-30 06:09陈宇珍
西江文艺 2015年5期
关键词:灾民

陈宇珍

【摘要】:灾民的参与对于灾后重建工作能够有效的进行是非常重要的。灾后重建工作要以灾民为中心,要用受灾群众的眼光看问题,要站在受灾群众的立场上做规划和作出决定。

【关键词】:灾民参与;灾后重建;灾民

灾民,也称受灾者,是指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损失或生活困难的人。灾后,灾民成了受损失者,其生存必遇到困难和障碍。赈灾不只是政策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作为法律问题看待,就是形成赈灾的法律机制,以防灾减灾义务的履行,使全社会在灾前防灾、灾后赈灾和恢复重建中,都能认真积極地履行法律义务,依法进行所有的赈灾活动。赈灾的法律机制,以救济需求为基础,减灾义务为核心,开展依法赈灾,是恢复灾区社会秩序,保障灾区经济发展,保护灾民人权的重要途径。尤其是,通过对于灾民身上的非法律性的控制,让赈灾法律机制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赈灾法律机制广义上包括灾后重建阶段,本文就是从灾后重建来谈论灾民的。

汶川特大地震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灾后重建中,国家对灾区各项物资的调拨关系到灾后恢复发展,更关系到广大受灾民众的切身利益,所以广大受灾民众理应是参与的主体,也是有效的监督主体。

灾民可以参与加强监管。为了防止在灾后重建工作的公共权力的滥用,救灾物资分配状态关系到灾后恢复与发展,更关系到灾区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保护受灾群众参与权力的监督,无疑会增加政府“建设”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这就要求政府在灾后建设中,资金覆盖每一个项目,同时,加强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的监督和审计,救灾资金的使用和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真正让每一个救灾点可以用在迫切需要帮助的人。

灾民参与能使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决定应以灾害者的需求为前提,让灾民通过各种形式对政府的决策和执行过程的参与,这使决策符合受民利益,还可以发现错误和偏差的政策,以便于及时纠正错误,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灾民参与可以为灾害者提供暂时性收入,并缓解心理创伤。政府鼓励灾民的参与可以为当地人提供临时性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在地震中的损失,提高自身的经济能力;另一方面,让他们获得一份有前途的工作,能够帮助他们提高信心和勇气的新生活的重建,帮他们尽快从失去他们的家园,失去了亲人的悲痛中走出来。

如何使得灾民可以更好的参与到赈灾法律机制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使灾害人及时了解和参与灾后重建。广大民众在安置房里无事可做,对于灾后重建规划和相关地区的政策有很大一部分人一无所知。因此,当地政府部门要大力推进开各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听证制度和代表参与制度。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公众的利益,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新闻,广播,电视等等,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布。对重要项目和公益性项目,要举行听证,而从灾害者选出的代表,能够充分反映民意;民意表达机制的完善为灾民重建,确保知情权,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2.强化灾民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同外的灾后重建非常强调公民参与,而我国的建设都是以政府为主导,民众参与很少。灾后重建政府把广大受灾民众有序地组织起来并参与到灾后重建中,对于一个区域最了解的莫过于当地居民,因此灾后重建应充分调动灾民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陛,听取灾民的意见,同时政府要充分发扬民主,使公民有更多的参与机会、参与渠道,使受灾民众树立起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积极投身到灾后重建工作中。

3.完善灾后重建的相关政策,以保障灾民的参与权,灾民众参与到灾后重建中,首先要有制度保护。我国对他们参与重建尚未纳入法制的轨道,没有法律的规定是明确和保障灾民参与的权利和责任。面对现状在灾后重建的情况下,制度化的公民参与机制的建立迫在眉睫。因此,对灾民参与重建的需要,根据主体的范围,程序,参与方式和参与权的监督和控制,制定具体详细的规定,使公众参与权得到保障。除了一个适当的激励机制的建立,使灾民参与制度化、标准和程序化,鼓励他们积极参与重建,积极做出自己的贡献。

目前灾民参与重建中的主要问题是,灾民参与重建的主动意识不强、灾民参与重建的信息引导不力、灾民参与重建的能力培养不够等。从引导和组织灾民参与重建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完善灾区建设与治理模式,明确灾民是灾区重建的主体之一。灾区重建多元主体的存在是基本事实,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对口支援政府和单位、企业、志愿者、灾民等,都是灾区重建的实施主体。重建任务的繁重使得任何一个主体都不可能包揽一切。其中尤其重要的是灾民参与重建的主体作用的发挥。灾民不仅是建设者,也是建设成果的受益者。建议大力提升灾区的灾民在重建的主动参与意识,以地方政府的实施为主体,包括参与重建的灾民,建立“自我重建战略”,将实施生产自救,自力更生,成立“重建指导组“包括当地人的参与,通过政府协调,参与重建援助单位的灾民,企业等各方力量发挥在灾区重建中的作用。

第二,完善帮助灾民参与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实现信息对称,完整,及时。在重建的不同阶段中的改造的不同内容,灾民需要不同的信息。在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中,对于农村居民自建住宅的灾区时,需要提供居民施工安全信息和信息补贴政策。由于不同的当地条件,建立自己的住房补贴标准,容易引发新的矛盾。根据不同的技术标准,考虑经济发展差距,协调各地住房补贴政策。在产业重建中,灾民需要当地资源的使用相关的民生信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生产和招聘信息。

第三,完善对灾民的意见表达机制的重构。确保灾区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灾害评估,重建规划工作由于专业性强,对灾民的直接参与可能性不高。但是,也需要灾民或其代表阅读财务报告和规划内容。政府部门特别是灾区政府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听证制度等。对重要项目和公共项目,举行听证会。从灾民中选择代表,充分反映民意。根据灾区实际,采用指定代表制与选任代表制相结合的办法,确定申请人的听证代表,保证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提高政府透明度。

第四,完善经济政策,激励灾民参与产业发展和规划。产业重建是灾区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一是地方政府和灾民要充分考虑地震灾害带来的产业重构的机会、充分考虑震灾带来的外界关注转化为经济资源的可能性、充分重视社区重构的必要、充分注意到一些负面因素如何规划成为积极的发展性资源,二是重视对于灾区居民创业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在政策上采取优惠与税收减免政策,发展小额贷款等措施支持群众尽快能启动自助计划,重点建立外部社会的援助与合作渠道,成为灾区重大产业机会与转移对口援助地区的换代产业之外的耐人寻味的亮点:三是实施优惠的财政税收政策,帮助灾区企业恢复生产。四是实施灵活的金融政策,为灾后重建助力。

第五,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灾民参与社会工作的直接重建。灾后重建,我们应该特别注意社会的价值。对“参与式”重建是社区自治的成熟与否的重要实践的实施,是需要尊重的民主权利,也是一个促进社区自治的成熟重要的平台。地震发生后,社区网络与家庭和社会根据不同的损伤程度的关系。社区重建是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政府通过“社区建设小组”制度,培育社区自治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莎莎,《汶川地震灾民参与灾后重建的对策探析》,《现代商业》,2009年

[2]陈光等,《灾民参与重建的组织和引导》,《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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