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不是终点

2015-05-30 10:48
蓝盾 2015年5期
关键词:秉性层面纠纷

朋友跟我讲了一件事,他住的社区中有两个邻居最近在打官司。A家在后院靠近B家的墙边种了一排果树,高大的树冠虽然没有越过墙头,但还是在每天上午挡住了平日能够照射进B家后院的阳光。B家几次让A家把树砍矮,A家不愿意,争拗不过,B家便把A家告上了法院。

依法律,判决结果当然不利于A家,A家也就只好把树的顶部修剪掉。剪完顶部后发现,原本修长的树,成了一个比例滑稽的东西,就像是一把劣质的折叠伞,经不住狂风,整个伞沿被吹起,变成水果篮的形状。A家只好继续从横向修剪。最终这排生长了好几年的树,变得和任何新移植来的树一样— 庞大的主干上伸出仅有的几道枝桠,枝桠多是断头的,上面稀稀拉拉点缀着几片叶子。

A家在剪树的过程中,不少枝叶掉入了B家院子里。B家让A家来清理,A家抛下一句“你让我砍的树,要清理你自己清理”,便重重地把门甩上。树剪掉了,纠纷的根子没了,但纠纷还在。

我听完故事后,心想,“何必呢,树的阴影是解决了,人心人情的阴影却难以消散。没有阳光,冬天虽然冷些,夏天至少还可以乘凉。现在虽然有阳光了,但即使沐浴在阳光中,想着围墙那边就住着一家满怀怨恨的人,这阳光晒得也不安心啊!”

这个事情从法治角度有多种解读。例如出现这种结果可能是因为“不够法治”——法律不周全,没有考虑到这种纠纷不应该让普通人自己通过诉讼解决,完全可以事先规定自种树的高度,以严格执法的形式,发现一株处理一株,这样便可以避免邻里的正面冲突。

这种解读当然有道理,但是我想谈的问题需要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这种结果也可能是“太法治”导致的。有时候法治的确能够帮助我们解决具体的问题,但得到的未必是理想的结果。B家从法治意义上的“维权”固然是正当的,但这个决定却未必是明智的。

在中国,和法治建设一样热闹的是关于法治的思想论争。这个论争主要在“要不要法治”和“要什么样的法治”两个层面上发生,但是在这两个层面上都還有许多问题没有达成共识,不论在官方还是在学界,或是在普通民众的理解中,这两个层面都还处于毛坯状态。

我的上述分析角度,是受到康奈尔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於兴中最近出版的《法治东西》一书所启发。这本书提出了被很多人忽略的关于法治的第三个层面的问题——“除了法治我们还应该要什么”。这本书有宏大的思想关怀,构建的是关于多维文明秩序的宏大理论,提出了一个超越法治的理想社会图景。

为什么除了法治我们还需要其他力量?於兴中在书中写道:“一个完全建立在智性和法律之上的法治社会只能造就一大堆现世主义的个人主义者,却孕育不出秉性健全的人来。”

我在这里只用於兴中的理论来分析上述这件生活琐事。当我们面临一个问题时,我们诉诸的终极因素是什么?除了计较功利得失的法治理性之外,还有讲究个人德行、素养、友爱等修为的心性,还有注重虔诚、悲悯和宽容等属于宗教领域的灵性。这些构成了每个人内心的秉性结构。我们在何时何地何事上愿意诉诸哪一种秉性,这对每个人能够获得怎样的人生意义至关重要。

因此,在很多问题上,我们面临着“法治或其他”的选择。按照我对《法治东西》的理解,只有在“人生必需”的意义上,我们才应该首先诉诸法治。这些必需包括构成人的生存和尊严的基本要素,在法律上往往表述为人的各种基本权利,但对于不构成人生必需或是人生必需中属于无关紧要的内容,我们可以甚至应该从其他角度来考虑。

最后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当我在谈“法治或其他”之时,这种选择只限于普通个体。对公权力而言,除了选择法治别无旁路,因为在不受法治约束的公权力之下,没有人的“人生必需”是安全的。

(摘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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