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如何赡养老人?

2015-05-30 00:24余娜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 2015年4期
关键词:赡养人养父母义务

余娜

“养儿防老”是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但是,养儿真能防老,多子真能多福吗?家住广西防城港市94岁的文老太当年1个人养大7个孩子,如今却未能体会到儿女多带来的保障和福气,大过年摔断腿躺在医院里也盼不来儿女们的探望和问候,亲情只能依靠法律去维护。

许多老人都是在为儿女的求学、婚嫁、购房倾尽所有之后,才开始谋划自己的养老问题,而子女因生活和工作压力较大,往往无法照顾父母,不能日常陪护,又疏于或怠于直接给予父母情感呵护,致使亲情迷失,双方因微薄赡养费用或需求情感慰藉而诉诸于法律。

赡养老人,有标准吗?

3月19日,河北男子樊长茂因母亲赡养问题持刀扎死哥哥案开审。去年7月22日晚上,樊长茂听弟弟说老母亲好几天没有排便,于是向大哥樊某打电话质问,给老人吃了什么。樊某很生气,称老人在他家一切正常,同时反问为何不带老人去看病。两人在电话里吵了几句。两天后的下午,二人在路上相遇时动起手来,弟弟持刀将哥哥扎死。

樊某妻子说,三兄弟20多年前就常因赡养老人而吵架,有时还动手。三人本来几乎都不来往,这几年因轮流照顾老人才开始说话。不过,三个兄弟对老人都不错。而樊长茂的辩护律师称,已住进敬老院的老母亲表示,老二对她好,但老大对她不好。

那么,赡养老人,好与不好谁说了算?赡养老人,有标准吗?

实际上,我国法律对赡养义务的量的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而对于赡养人的具体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至十八条有全面规定:一、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二、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三、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四、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所以,如果樊某生前满足了这些赡养责任,那么案件在这点的争执上就无可厚非。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既是一种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上的要求。在特殊情况下,对于赡养引起的纠纷,《婚姻法》为赡养双方提供了一定法律借鉴。

网友小陈说:“父亲是个公认的对家庭极不负责任的人,不仅没有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还在外面乱借钱,欠了很多债。他现在才50岁,天天在外面打牌,钱不够花了就打电话叫我寄。我现在也是有家有孩子的人了,我和老公的工资都不高,每年还要负担父亲的房租费、养老保险费、生活费,我真的感觉压力很大,父亲还不知足,嫌钱少了,又开始在外面乱借钱,甚至以死相要挟。”

小陈问:“我承认是有义务赡养他,可是他这样做我就完全没有反驳的余地吗?他怎么对我,我都必须要承担吗?”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同时,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所以,小陈的赡养义务,是负担其父亲的正常生活费用,超过正常生活的费用,可以不承担。父亲所欠下的债务只能是他自己承担,小陈并没有偿还责任。

精神赡养,有法有据

最近,有一个新词在网络上走红——“精神赡养”。何为“精神赡养”?一般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理解、尊重、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使其愉悦、开心。

春节刚过,许多人离开家乡,回归工作岗位,而此时空巢老人最容易患上不同程度的心理疾病。人去楼空,强烈的落差会让老人心里难受,这时候“精神赡养”就显得尤为重要。

今年初,浙江省海盐县90岁高龄的钱老太在敬老院居住两年后,发现子女们来探望的次越来越少,一气之下她把子女全部告到了法院,要求子女每星期轮流履行探望义务。

早在1999年,一曲《常回家看看》唱出了大多数老人的心声。而老人们的这一精神需求在2013年有了法律的保障。

2013年7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黎建飞说,这体现了新法对老年人精神慰藉问题的关注以及对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关心。

尽管新法早有规定,但去年北京市二中院发布的调研报告仍然显示,近年在要求物质赡养的同时,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提出渴望交流、心理诉求及感情需求,物质与精神复合型赡养请求占案件总量的40%以上。且在赡养案件中,仅15%的当事人最终能达成和解,两代或三代家庭成员之间价值观念冲突,矛盾从传统的养老问题,延伸到婚恋、育儿、财产处分等范围。

法官建议子女重视老人晚年的心灵孤独,不要忽视给他们的精神关爱。认为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时无怨无悔地照料爱护,在父母年老之时,子女不仅要照顾好老人的生活,还应理解老人精神状态和情感需求,体谅老人晚年身体不适和心灵孤独,用关爱帮助他们度过一个幸福的晚年。

被拐子女的赡养责任如何划分?

这几天,内江市东兴区的蓝明秀历经千辛万苦找到了失散26年的儿子,母子终于团圆。有网友想到,因幼时被拐卖的子女寻亲确定后,以后对亲生父母和养父母的赡养权如何划分?

从法律上讲,如果被拐卖的子女已经被亲生父母找到,并且子女也认可恢复被拐卖前的父母子女关系,那就应该承担赡养自己亲生父母的义务。对于被拐卖期间与所在的买家(或称养父母)可能会产生一些感情,所以如果也想尽一份赡养义务(或称经济补偿、回报),也是可以的,但这只是民间的一种情感关系,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有网友认为,严格地说,买家(或称养父母)也是拐卖儿童犯罪链条上的违法行为人,是他们的需求刺激了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存在和不绝。

原本该生活在绵阳的马岩军,4岁时被拐卖到了河南滑县,19年后寻亲成功,却与养父母“嫌隙”渐深。2012年,马岩军接到了法院的通知,得知养父已正式起诉他,要求断绝父子关系,并索赔3万元抚养费。马岩军觉得非常苦闷,想和养父母坐下来好好谈谈缓和关系。

这一事件当时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有网友呼吁“法律应明确被拐孩子可以不用赡养(或补偿)养父母的权利。”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认为,由于我国法律对收买孩子的行为处罚比较轻,只要买方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不强行阻止亲生父母的认领,一般都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本案当中,是应该站在老人一边,从道德方面同情老人、希望老人得到养子的尽职赡养呢,还是站在养子马岩军的一边,从法律角度衡量马岩军被拐卖的不幸遭遇呢?该案在法律层面上形成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暴露出法律层面和道德层面的诸多问题,给人带来诸多思索。

责任编辑:舒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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