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传统“信”之伦理差异及其当代思考

2015-05-30 10:48廖茂吉
宁夏党校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信用

廖茂吉

摘要:

中西传统“信”之伦理在价值选择、调节范围以及约束机制三个方面存在差异。基于梁漱溟“人生三路向”这个文化视角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后可以发现,中西传统“信”之伦理差异是受到东西方“利益计较之心”以及“内外倾向”不同的影响。正确对待中西传统“信”之伦理差异,就是要坚持义利并重的诚信理念,建立道德自律与法律他律相结合的诚信约束机制,从而推动我国诚信社会的建设步伐。

关键词:信用;中西方传统文化;伦理差异

中图分类号:B8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2921(2015)04-0060-04

“信”既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西方经济信用领域的伦理价值取向。作为一种基础性的伦理规范,中西方在“信”之伦理问题上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梁漱溟针对东西文化的差异问题而提出的“人生三路向”观点,为我们深刻剖析中西传统“信”之伦理差异提供了新视角。

一、中西传统“信”之伦理差异

如何看待“信”?东西方在这个问题上具有一致性,都认为“信”是一种基本伦理规范,是个人道德和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的伦理根基。然而,由于“信”作为一种伦理现象,它并非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它是深植于社会的文化沃土之中的。东西方文化的巨大差异就决定了中国和西方在“信”之伦理问题上存在巨大差异。

(一) 价值选择差异:道义价值与经济价值之分化

中国传统的“信”是与“义”紧密相连的,“信之所以为信者,道也;信而不道,何以为道”。如果个体的承诺符合“义”之要求,那么,这种履约行为就有了伦理道德的必要,反之,如果个体的承诺违背“义”之要求,那么,这种履约行为不仅不能称之为“道德行为”,相反,“践却使反害于信矣”,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超出伦理规范的范畴,触及“法”之红线。因此,“信近于义,言可复也。盖信不近义,则不可以复”,由此可知,对于中国传统“信”之伦理而言,言行一致并非其全部内容,只有言行一致且言行符合“义”之要求才是 “信”之本质所在。因此,中国传统“信”的这一本质就在客观上将“信”与“利”天然区分开来,也就是说,不是为了“利”而讲“信”,相反,往往是遵循“信”而生成“利”,形成了“讲信重义”与“背信弃义”的中国传统“信”价值的核心。

而西方的“信”最开始是作为“信用关系”在经济领域发展起来的。在西方重商主义政策的推动下,商品经济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发展,简单的商品交换盛极一时。但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商品交换实际上是交易双方意志的体现,只有每一方都符合对方意志,这种商品交换才能够实现,而“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就表明,在西方,人们在商品交换中建立的信用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一方面,是为了将商品的使用价值转化为价值;另一方面,这种商品交换关系是以双方的信用作为伦理支撑,而依托这种信用伦理的根本原因仍然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尽可能避免个人利益的损失,这种建立在经济利益关系基础上的信用关系就是西方传统“信”之价值取向。

(二) 适用范围差异:狭隘调节与普适调节之分野

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受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限制,人们之间的交往局限在亲朋好友之间,很难突破“血缘”或“地缘”关系而认识“视力之外”的人,这也就决定了中国传统的“信”也往往只是调节“熟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这在中国众多文化古籍中都有所体现。例如,《论语·学而》篇中写道的:“与朋友交而不信乎?”这里强调的“信”是“朋友之信”;而《荀子·王霸》篇中所写道的:“故用国者,义立而王,信立而霸,谋权力而亡。”这里所指的“信”又是君臣之信。纵观中国传统的“信”之内涵,大多都是在强调对于“熟人”的诚实和守信,正如马克思·韦伯在《儒教与道教》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诸如像“信赖”这样的伦理思想,“在中國大多是建立在亲缘或类似亲缘的纯个人关系的基础之上的”[HT6](P266)[HT5],它作用的范围也仅限于此,而“对于未知物或不是直接观察到的事物,表现出一种超乎寻常的特别的恐惧,无法根除的疑虑;对所有不能直接把握且一时难予了解的东西或不能当下见效的事物,或加以拒绝,或缺乏认识的需要”[HT6](P261)。[HT5]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社会分工的出现,使得商品交换的范围逐渐扩展,这就使得西方“信”早已超出了地缘和血缘的限制而进入了社会公共领域,是建立在契约关系基础上的一种具有公共性的伦理规范。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和中国在血缘根基上生长出的信任机体不同的是,契约信用的主体完全可以是由陌生人组成,在利益实现的认同基础上,任何时候都可以运用契约规则达成合作。”这就意味着西方“信”伦理所调节的人际关系不再限制在熟人关系和熟人社会,它完全跨越了血缘、地缘甚至时空的限制,成为一种调节范围更广,对象选择更多的公共性伦理规范。

(三) 约束机制差异:道德自律与契约他律之偏向

正如韦伯所说:诸如像“信赖”这样的伦理思想,“在中国大多是建立在亲缘或类似亲缘的纯个人关系的基础之上的”[HT6](P266)[HT5],由此可见,中国传统所倡导的“信”是一种典型的“私德”。然而,又由于这种相对封闭的、有限的人际交往空间,使得人与外界难以形成紧密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方面的联系,也就是说每个人作为一个行为主体往往是生活在“熟人”社会中,因此,以个人家庭为本位的伦理道德(即,私德)完全可以约束和规范个体的行为,这就使得中国传统文化形成了重道德自律而轻法治的思想,表现在“信”伦理思想中,就是提倡个体诚信道德品质的养成。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就指出:中国“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信”作为“五常”之一,同“三纲”一同成为了中国传统社会伦理道德的基本内容,起到了调节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在西方,信用关系首先表现为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既可以是一种法律性质的关系(即,不是以法律固定下来的),它深刻作用于人们的商品交换关系中,交易双方或多方通过订立契约实现了对于各自权力与义务的划分和约束,如果任何一方违背契约,就会失去契约对其自身利益的保障和维护,在这里,契约关系本身就是一种信用关系,而且通过契约这种具有法律性的机制又维护了信用关系;与此同时,契约关系又可以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法律关系。早在罗马帝国时期制定的万民法中就把“诚信”原则作为了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之一,而且在具体的债权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以法律形式规范和约束信用关系和信用行为的法律典范。尤其是到了近代西方启蒙思想以后,伦理思想的这种法制化进程和现象更加明显,成为了人们遵守“信”之伦理要求的外部制约机制。由此,在西方,无论是维护社会信用,还是惩戒社会失信行为,往往都是依靠法律他律而非道德自律。

二、中西传统“信”之伦理差异的文化因素分析

“信”作为一种伦理现象是深植于社会文化沃土之中,深受社会文化的影响。梁漱溟认为,东西方文化存在巨大差异,这种差异形成于各自文化路向的不同选择。梁漱溟的“人生三路向”观点为我们正确认识东西传统“信”之伦理差异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一) 梁漱溟“人生三路向”观点概述

梁漱溟认为,文化是人类生活的一种抽象样法,这种抽象就是体现在解决生活中问题的方法是不同的,梁漱溟将其划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向前的路向。在物质世界中,没有解决不了的事情,只要不断奋斗,努力改造当前局面,就能达到并满足于自我的要求;第二种是调和持中的路向。我意欲向前的要求能否得到满足受到“他心”的制约,因此,“他并不想奋斗的改造局面,而是回想的随遇而安。他所持应付问题的方法,只是自己意欲的调和罢了”[HT6](P58)[HT5];第三种是转身向后的路向。我之要求的满足受限于因果规律,是绝对不可能实现的,因此,解决这类问题的办法只能是从根本上取消这类问题或要求。梁漱溟把这人生三路向分别对应于西方、中国和印度,并由此说明三者由于选择路向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文化特点。梁漱溟进一步指出,三种路向以及由此产生的三种文化本身无所谓好坏,无所谓谁对于人类进步贡献更大,只是就当下时局而言,哪一种态度或路向选择更合时宜。“西洋文化的胜利,只在其适应人类目前的问题,而中国文化印度文化在今日的失败,也非其本身有什么好坏可言,不过就在不合时宜罢了。”[HT6](P214)[HT5]为此,针对世界未来文化的发展趋势,梁漱溟认为,中国现在应该排斥印度的路向,辩证继承西方文化(不仅是制度,更为重要的是态度),并且“批评的把中国原来态度重新拿出来”[HT6](P217)[HT5]。

(二) 以梁漱溟“人生三路向”观点剖析中西传统“信”之伦理差异原因

在这里,梁漱溟“人生三路向”观点为我们重新认识东西文化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它也成为我们正确看到东西传统“信”之伦理差异的新视角。

第一,计较之心导致东西传统“信”之伦理存在价值差异。按照梁漱溟的观点,西方文化是形成于第一路向的,这种路向是一种向前的要求,而“所谓向前要求,就是向着自然界要求种种东西以自奉享”[HT6](P68)[HT5],因此,对于他们来说,无论是自然宇宙,还是周围的人,他们都会采取“对待、利用、要求、征服的态度”[HT6](P68)[HT5],为了达到其改造局面,满足自身要求的目的,他们往往需要“理智计算”。而中国因为选择的第二路向,是一种调和持中的态度,认为宇宙间一切东西都是相对的、双的、中庸的、平衡的,是一种调和的事物。既然宇宙万物不是绝对的、单的、极端的、一偏的、不调和的,那么孔子就认为应该采取“不认定态度”,跟着直觉走,不去认定和计较,追求与宇宙的自然契合,避免因为“事事都问个为什么”而使得生活成為了手段。由此,孔子主张“无所为而为”,提倡“不计较利害”的态度,生成一种自得的乐,绝对的乐。正是基于东西文化所形成的不同人生路向,东西方人在此路向上又得出了“理智计较”和“直觉调和”的态度,因而我们看到东西传统“信”之伦理在价值选择上存在差异,即西方“信”之伦理体现经济利益原则,而中国传统“信”之伦理彰显“重义轻利”本质。

第二,内外倾向诱发东西传统“信”之伦理存在约束机制差异。按照梁漱溟的观点,西方人因为选择了第一路向,持一种“理智计较”的态度,而这种态度就是一种以本我、自我为核心的,在此基础上而要求本我的权力以及个性的伸展。每个人之间的界限就划分得非常清楚,每个人都在以自我为中心进行计较算账,即使是亲朋好友也不例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讲求权力与义务的法律关系。因此,法律本身就产生于“计较之心”,同时也依靠于“计较之心”去统御大家,是西方人向外逐物的结果。而中国因为选择的第二路向,持“直觉调和”的态度,就是跟着直觉走,不去计较和打量。然而,因为直觉存在敏锐和迟钝的问题,直觉的敏锐程度是与“寂”(即欲望多寡)直接相关,欲望越多,直觉越迟钝,反之,直觉越敏锐。而人的“善”或“美德”就是产生于人内心自发而成的“直觉”,不能依靠向外理智计较的法律,因此,孔子认为,礼乐才是纠正人们作奸犯科等恶行产生的关键。正是由于西方选择了“向外计较”,而东方追求“向内调和”的态度,我们就可以发现东西传统“信”之伦理在约束机制上也存在差异,即西方“信”依靠契约他律,而中国传统的“信”则强调道德自律。

三、基于中西传统“信”之伦理差异的当代思考

东西文化存在着巨大差异,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东西传统“信”之伦理当然也会存在差异,但关键在于,面对这种差异,是否应该像某些人主张的“全盘西化”?是否就认定西方“信”之伦理文化优于东方?如何正确看待和应对东西传统“信”之伦理差异是当下中国不得不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坚持义利并重的诚信价值理念

在价值取向上,中国传统的“信”是一种义利之信,是与“义”相连而游离于“利”之外的,而西方的“信”则强调经济利益原则。梁漱溟认为,东西文化是建立在不同路向选择基础上的,不同文化不存在优劣之分,只存在是否合时宜的问题。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我国经济面临巨大的下行压力,需要不断保发展、稳发展以及促发展,加之无论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都必须依赖于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中国传统“重义轻利”的“信”之伦理价值取向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有悖于当下中国“发展”的需求。为此,应该遵循经济信用领域的经济利益原则,尊重和保护信用主体合理的、合法的经济利益诉求。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为了约束和规范信用主体利益诉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我国也在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减少因失信行为对信用主体利益的损害,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目标。

(二)建立自律與他律相结合的诚信约束机制

在约束机制上,中国的“信”追求道德自律,而西方的“信”强调契约他律。梁漱溟认为,人们作奸犯科的行为都是出自于“计较算账”的心理,而法律本身就是依靠“计较之心”去统御大家,因此,他主张以礼乐代替法律。然而,单纯依靠道德教育并不能在短时间内根本祛除这种“计较算账”的心理。加之,当下中国社会已经不再是“熟人社会”,信用主体需要更多的与陌生人进行信用交易,而中国人面临未知的或从未遇到的事物往往表现出一种恐惧和不信任的状态,这种状态是根深蒂固的,同样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祛除。这就意味着,我们既需要加强公民的诚信道德教育,促使公民诚信道德品质的养成,以道德自律来规范公民的信用行为;与此同时,在当下,仍然需要积极推进社会信用法律体系的建设工作,以法律的强制力和刚性特质来弥补部分公民诚信道德品质缺失以及道德自律“柔性”特质的不足之处,形成以诚信道德自律与信用法律他律相结合的诚信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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