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阶段的农村土地产权私有化及其实效——以安徽省太和县为例

2015-06-01 00:55:22窦祥铭
池州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窦祥铭

(安徽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村革命,就已经提出了“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也就是向旧的土地制度和产权结构提出挑战[1]。1947年6月,根据中央《五四指示》精神,太和县进行了局部急性土改,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及支援解放战争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稳定新生的国家政权,同时恢复遭受战争重创的经济,在国家的主导下开始在全国推行在老解放区已基本完成的土地改革,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以争取最大多数人对新生的国家政权的支持并稳定国民经济。就太和县而言,土地问题则显得更为重要、更加突出,因为这里既是重要的粮食基地,又是多灾多难的贫困地区。1951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太和县开展了全面土改,消灭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农民个人土地所有制,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由此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这一中国历史上历代农民革命所孜孜以求的理想模式。

1 土地改革实施的过程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反奸清算与土地问题的指示》(《五四指示》),指示肯定了广大农民从地主手中夺回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的要求,决定将抗日战争时期制订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所有的政策。1947年5月,豫皖苏区党委按照《五四指示》精神,积极部署土地改革,号召“直接实行耕者有其田,发动农民用‘斗争’、‘倒地’、‘献地’三种方式,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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