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技巧课的设计范例

2015-06-01 22:21潘丹丹
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5年3期

潘丹丹

摘要: 抗辩式教学的优越性日益受到关注。然而,我们对于抗辩技巧课程的性质、课程的结构、案例的选择、案例的分析、证据的运用等问题,还没有形成清晰的认识和共识。于此,本文探讨了抗辩技巧课的案例筛选、课程设计要件和课程设计结构问题,尝试性地提供了一种抗辩技巧课的教学范例,以期细化地讨论课程设置的具体样态。

关键词:案例筛选;设置要件;设置结构

法律文本与理论梳理一直是传统法学教育主要关注的教学内容。因此,传统法学教育课程设置中,抗辩课程的设置是非主流和边缘化的。而在抗辩式法学教育中,这种情况恰恰相反。抗辩式教学更加关注法学教育的职业性和实践性,因此抗辩课程必须是其教学课程设置的重点与难点。

一、抗辩技巧课程的案例筛选

抗辩技巧课的成败取决于案例的筛选,如果案例的选择过于简单、或者过于复杂,那么只会导致学生无所适从,无法深入探讨,就草草了事,这样就无法达到课程设置的目的;如果案例的选择没有争议点,那么双方就无法达成针锋相对地较量,结果是各说各话、有论无辩,亦无法达到课程设置的目标。

(一)难易度

案例的难易度是整个抗辩技巧课程的重要环节。应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特点、开设的专业课类别,进行不同的设置。对于低年级学生而言,案例的选择可以主要在民法和刑法两门专业领域内进行选择,案例的难度也应该由浅入深。比如:合同是否有效、代理与居间的区别、房屋的买卖、故意杀人与过失杀人的比较。对于高年级同学而言,案例的选择范围可以夸大至相关部门法领域,可扩展到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侵权责任法、房地产管理法等领域,案例的难度要适当地增加,难度的鉴别标准可以以是否须要论证作为评价标准:比如法定婚龄的要件,就是一个事实要件,不须要进一步论证,只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就可以证明真伪,因此这样的情况,就属于相对简单的案例设置要素。如果是论证反垄断行为中的垄断高价问题,这个案例要件的设置,就比较难,因为要认定垄断高价,论证过程异常复杂:要首先论证相关市场范围、进而论证市场中的支配地位、论证高价。每一个小结论的取得都建立在论证展开的基础上,这种情况就属于难度较大的问题。根据学生特点,准确把握案例筛选的难易度至关重要。

(二)争议点

抗辩技巧课就意味着课程本身最重要的特点就在于抗辩性、对抗性,这是这门课程的价值所在。对抗性的保障来源于案例本身的争议点,争议点是否存在、争议点是否可以进行论证,这都决定了对抗性的精彩性。首先,案例的筛选应当存在争议点。如果案例的选择没有法律上的任何争议,那么抗辩就无从谈起。比如,民法中关于10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这样的要素在案例中就属于无争议存在的要素,这仅仅是一个事实的要素,通过证据事实的搜集即可证明,无须进一步论证的问题。所以,案例的设置必须有争议点。其次,案例的争议点必须让双方都有论证的空间。比如: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案件中的争议点很多: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份额等。就以相关市场来说,对于支持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观点来说,相关市场的界定范围是饮料市场,这种界定可以从供给替代性、需求替代性等方面加以论证。对于不支持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观点来说,相关市场的界定范围是软饮料市场,这种界定可以通过企业在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在市场上议价能力等多方面加以论证。如此可见,两方的争议很明确,即争议点在于相关市场:一方认为,相关市场是饮料市场;一方认为,相关市场是软饮料市场,双方都有论证的理由。可见,如果把这个案例设计为抗辩技巧课,在老师的适当指导下,抗辩双方一定会呈现针锋相对、有的放矢的精彩辩论。

二、抗辩技巧课程展开中的设置要件

完成第一步案例筛选之后,就进入到抗辩技巧课程展开的设计了。我们要杜绝实践中的下列情况:选择完案例后,直接把案例抛给学生,仅仅告知控辩的程序,接着坐等学生的表演,然后附上点评,案例课程即大功告成。这样的做法是把案例课程简单化了,其实在老师让出讲台给学生的时候,老师的任务并没有结束。老师必须充分发挥他们的统领和指引作用,具体笔者将其划分为四个要件:

(一)分析进路的启发

好的案例一定需要双方的论证。那么如何论证,论证的时候需要哪些资源,如何达致这些资源,实际上就是展开论证的首要问题。这时,老师的指引与指导作用至关重要。老师要为学生的分析进路提供指引,比如围绕“相关市场”的分析,我们可以分析的进路一方面是实践性的,即可以查找《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美国司法部反垄断指南》、美国法院的判例等等,一方面是理论性的,即可以查找相关专著、重要论文、国外学者的最新研究等。很显然,如果老师不提供相应检索资源、著作书目、相关重要学者等研究资源,此处对于学生而言,面对浩如烟海的理论与实践资源,真是无法短时间找到有效的论证资源,结果使抗辩课程流于形式主义。因而,老师在案例分析进路的启发与指引方面作用凸显。

(二)证据运用的训练

法律的推理过程,是一个从案件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证明过程。从案件事实到法律事实,中间的证明环节就是证据,因此,证据的运用对于法律人来说至关重要。对于抗辩式课程来说,毫无疑问,也是至关重要的。这种训练包括:第一,证据的分类。应将证据按照案件的证明标准进行分类。如在反垄断案件中,有的证据在证明相关市场、有的证据在证明市场份额、有的证据证明滥用市场行为。第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对于学生而言,证据分类并不难,但是如何在不同类的证据之间进行相关性的证明,进而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是一个难点。老师应该在此方面对学生进行指导,以提高其证明的逻辑性和证明的有效性。

(三)语言表达的培养与诉状的写作

抗辩式技巧课程,通过辩论双方的答辩对抗和诉状写作,最主要、最直接地可以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对于这两方面,老师也要进行相关的指导,具体包括:语言表达方面,法言法语的规范性训练、法庭礼仪的培养、思维逻辑的训练与培养。朗诵与演讲能力的培养;书面表达方面,最好在抗辩技巧课中设置诉状写作的环节,通过这个环节,可以更好地锻炼学生的书面写作技能。通过诉状的写作,锻炼学生重点突出、逻辑清晰、文字整合、一针见血的书面说理能力。

三、抗辩技巧课程结构的设置

抗辩技巧课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应该尽快考虑在现行教学结构内,设置抗辩技巧课程。笔者认为,现行抗辩技巧课程的结构设置应注意下列重点要素:

(一)设置的时间与课时

由于课程本身的实践性,因此,课程设置的时间应晚于相应部门法的理论课程。现行部门法理论课的设置一般均在大学一年级,因而,最早在大学二年级才可以开设抗辩技巧课。课时的设置要考虑抗辩技巧课的训练性,对于学生而言,通过这样的课程,要循序渐进的摸索、一点一滴的提高,不能急于求成,否则实践课流于形式,欲速不达。因此,课时的设计就不能像普通的理论课仅仅设置在36或者54学时,最好学时在72学时以上。这样一方面保证了老师的指导,一方面尊重了学生的接受规律。

(二)考核机制的设置

这种课程的考核机制可以不同于以往的考核方式。以往的考核仅仅注重书面形式的考核,而这种课程的考核一方面仍然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考核,如提交诉状。另一方面,还可以以语言表达的形式进行考核,比如抗辩课程中的答辩表现。这种考核机制,对于法学教育考核机制来说是一种全新的创新。这对于以培养未来的法官、律师、检察官来说,无疑意义重大。

(三)师资力量的整合

当然,抗辩技巧课程的开展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环,就是师资力量的整合问题。通过前文的表述可见,无论是在案例的筛选、还是在课程展开的过程中,都须要投入大量的教师资源,如果没有这方面的教师投入,一切皆空。而且,普通的教师资源还无法满足这个课程的设计,最好是把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老师挑选进来,有条件的学校,甚至可以聘请些著名的法官、律师参与到教学中来,并与学校的理论教师整合在一起,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

编辑∕岳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