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视野下对“地下钱庄”的法律分析

2015-06-08 22:08王帆
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5年4期
关键词:钱庄外汇金融机构

王帆

摘要:“地下钱庄”的存在及发展,对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宏观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相当大的阻碍。但是地下钱庄之所以屡禁不止,有其更深层次的原因。本文就其存在的原因、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提出对“地下钱庄”的治理进路。

关键词:地下钱庄;金融秩序;中小金融机构

在我国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长期存在着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他们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或存储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这就是所谓的“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存在于一国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他们手中掌握着大量的现金和外汇,不仅扰乱了社会的正常金融秩序,而且也为贪污、黑社会犯罪等刑事犯罪提供了滋长的土壤。

一、“地下钱庄”存在的原因

我国对地下钱庄的打击力度一直很大,但“地下钱庄”之所以屡禁不止,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我国金融机构现有的信贷政策已无法满足市场的要求。由于大型、国有企业的征信等级高、资金来源稳定,商业银行对大型、国有企业贷款更加偏爱,常将大型、国有企业作为其主动、推销信贷的对象。而且银行贷款手续繁杂、信用等级要求高、办理时间长,无法满足中小微企业使用资金“短、频、快”的要求。与之相比,地下钱庄贷款的特点恰恰是时间短、操作简便,因此,即使高利率、高风险,一些中小微企业也被迫向这些地下钱庄贷款。

(二) 现有的商业银行的定期存储利率最高不到5%,而地下钱庄的存储利率超出商业银行存储利率的几倍,甚至十几倍,因此吸纳了大量的社会资金。这些资金被化零为整的纳入地下钱庄的日常运作,为地下钱庄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

(三) 我国现行的外汇流通体制已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例如进口外汇收入的购买,不仅需要管汇当局的批准,而且只能在指定的银行购买一定数量的外汇,这就限定了市场对外汇的需求。同时,地下钱庄的外汇买入价高于银行,卖出价低于银行,可以节省相当一部分的手续费。因此与商业银行相比,地下钱庄的外汇汇兑更加“多、快、省”,这也为地下钱庄的生存提供了巨大的生存空间。

(四) 由于商业银行的账户资金往来会被侦查机关掌握,贪污、黑社会犯罪等刑事犯罪的犯罪分子就须要通过地下钱庄进行洗钱和转移资产,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这些刑事犯罪为地下钱庄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二、“地下钱庄”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有的学者认为地下钱庄所支撑的“影子经济”,在客观上促进了一些地方的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作出了相当大的贡献。不可否认,这些“地下钱庄”弥补了商业银行贷款时间长、效率低、手续烦琐的不足,能对企业的资金需求提供及时、足够的补给。同时大量的私人资本涌入市场,有利于活跃国内市场,带动经济增长,优化收入和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甚至可以在通缩时起到缓解作用。然而,我们也必须承认”地下钱庄”的存在在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同时,有着更大的弊端。

(一) “影子经济”虽然表面活跃,但实质上是一种泡沫经济,会打击实体经济。而且,“影子经济”存在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央行对市场中资本总量和外汇流动量掌握不准确,这对于相关部门正确评估我国经济形势、制定切实符合国情的宏观调控政策会产生阻碍,我国金融秩序也存在很大的不稳定因素。例如市场上的资金有100元,30元由地下钱庄掌握,70元在金融监管体系下,央行的存款准备金就只能按照70元收取,而一旦市场需要资金时,这些准备金是不足以支付的,这就会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

(二) 地下钱庄大量吸纳社会资本,会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融资。金融机构的融资数量减少,会导致金融机构的贷款能力削弱,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金融机构的长远正常发展。同时,地下钱庄非法吸收大量资本、吸收资本后用于的犯罪活动,都会造成我国社会秩序、金融秩序的混乱。

(三) 地下钱庄存在于我国外汇流动体制之外,大量外汇以地下钱庄为中介通过非法方式流入国内。我国市场中的外汇储备总量增加,这就要求投放到市场上的人民币数量要相应增加。一国长期货币发行量过多,会造成一国的通货膨胀,这对我国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构成巨大威胁。

(四) 地下钱庄为贪污、黑社会犯罪等相关犯罪提供了洗钱的媒介和渠道,对于案件侦查形成诸多障碍。同时地下钱庄为了其稳定,还会在政府和司法机关中寻求保护伞,这也容易滋生政府和司法腐败。

三、对于“地下钱庄”的法律法规

基于地下钱庄存在的原因,笔者认为,国家可以在源头遏制和强化监管两个层面上,从宏观调控的角度对“地下钱庄”进行法律规制。

(一)完善现行法律中相关的立法空白。例如,在我国刑法中没有高利贷非法的相关规定,只是规定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即“只要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的4倍,就不算高利贷,超过4倍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单就高利率借贷这一项无法对其定罪量刑,给了地下钱庄打法律“擦边球”的机会。又比如,在经济法律、行政法律方面,也要完善民间融资相关的法律,从严格市场准入到强化执业监管。立法机关对立法的完善,使对地下钱庄的惩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货币政策。有关外汇管理部门要将外汇汇兑的审查步骤尽量简化,例如构建指定银行对外汇进行监管的模式,由银行分化更多的审核功能。再有,地下钱庄的外汇一般由内部人员联络好境内外的卖家和买家,再通过香港的账户进行双向的转账,即“两地平衡式”跨境汇兑模式。因此在监管上,应当对从香港账户转入转出的大额资金和可疑账户进行记录和筛查,一旦发现问题,转交公安机关进行追查。对于影子经济所造成的通货膨胀,国家要采取更有针对性的调控手段。央行可以利用宏观紧缩政策,适当提高利率,提高贴现率和再贴现率,国家和政府可以发行债券,以此来减少市场中流通的货币量,抑制通货膨胀。

(三)针对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国家应当采取相应的一系列扶持政策。例如,银行在信用等级评定、信贷流程规划上,应当对于中小微企业有相对宽松的政策,具体的手续凭证、时间、流程也应当区别于大型、国有企业,这样才能真正保证中小微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获得实质公平。同时企业自身要完善信用机制构建,税务、审计机关也要严格税务、审计检查,避免资本转移所造成的逃税、避税的情况。

(四)要拓宽市场上的投资渠道,使公众的闲散资金有正规、合法的投向。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投资基金、信托、担保等行业和地方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拓宽民间资本证券化渠道,鼓励投资资本转化为创业资本。同时也要加快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同时,对个人跨境投融资的权益,要用制度加以明确保护。

(五)中央政府应该加大打击贪污腐败的力度,严查裸官,更彻底地推进政府官员、国企高管的资产公开,做到对政府官员、国企高管的国内外资产信息更加准确的掌握,使中间的洗钱环节和地下钱庄没有生存的机会。

四、结语

然而,想要彻底对“地下钱庄”进行规制,必须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而单纯靠通过商业银行调节存贷款利率是不现实的,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可浮动的范围是有限的,而且要综合考虑实际风险评估、中美利差、未来CPI走势等多方因素。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还是应该着力于为中小微企业建构更完善的融资渠道,使与之配套的中小金融机构获得全面发展,促进形成大中小分工合理、公平有序的金融供给格局。当中小微企业可以通过这些金融机构以合理利率快速及时的完成融资,同时又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时,地下钱庄自然没有生存的空隙,金融秩序的建构和稳定也得以建立。本文从分析地下钱庄存在的原因入手,提出地下钱庄所支撑的“影子经济”存在的利弊,针对弊处,探究出对地下钱庄的规制进路。治理“地下钱庄”的根本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日后的研究中,会进一步关注国家对中小金融机构构建的进展,以及其发展对地下钱庄的冲击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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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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