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醉驾入刑”谈起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系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
如果我们所有的法律都能够像醉驾入刑一样得到严格执行,那我们离建成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为期不远了。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醉驾入刑的规则。该规则实施以来,因醉驾入刑的人,既有官员,又有明星。交警时常半夜在马路上进行抽查,一旦发现醉驾,则按照既定的程序规则迅速进行处理,效果明显。现在饮酒之人,主动请代驾,或者将车辆停放原地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回家,已经习以为常。“醉驾入刑”遏制了大量的“马路杀手”。可以说,法律执行力度最大、效果最佳的,就是醉驾入刑的规定。虽然人们对酒后驾驶的危险性、打击“醉驾”行为的社会共识,也是醉驾入刑得到严格执行的社会基础,但“醉驾入刑”规定执行得好,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格执法、“令行禁止”。《刑法修正案(八)》一经通过,公安机关迅速行动,依法行使职权,一旦发现醉驾者,不论醉酒原因如何,一概严格依法处理,立即在全社会引起了震动。可见,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是法律能够被严格遵守的关键。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建立,但实践中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存在,法律规则意识的缺失,始终是我们社会的一大通病。其原因在于,法律从颁布到执行通常会出现“中间梗塞”,即执法者未能真正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