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精神与法治社会
契约精神不仅仅是一种生活道德乃至商业道德,更体现为一种守法的精神。经济生活中的商人应该遵守契约精神,市民社会生活中的每个公民也必须以此培育公民精神,甚至对公务员来说也应该秉持契约精神。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系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
“契约必须严守”是来源于罗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双方都要受到其合意的拘束。通常认为,这是私法自治的具体体现,私法自治必然要求当事人依法享有自由决定是否缔约、与谁缔约和内容如何以及是否变更、解除等权利,私法自治也决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应当优先于合同法的任意性规定而适用。只要当事人协商的条款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认其效力。
其实,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历来存在契约严守的精神,这也是儒家诚信忠义法律文化的当然要求。“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儒家诚信法律文化将诚信甚至上升到一般的做人准则。所以,民间也历来有“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君子一诺,重于泰山”、“言必信,行必果”等说法,这些其实都构成了契约严守精神的文化基础。所以,在中国契约严守的观念在民间久存,甚至深入到中华民族文化的血液中。
我国当前社会仍需要进一步弘扬契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