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辉振 汪潇
[摘要]保留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这“三权”是本次户籍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它对于进一步保障农民权利、尊重广大农民意愿、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积极稳妥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由此也会生发一系列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效应。把进城落户农民“三权”保障落到实处,重在深化改革,完善政策法律,尽量发挥或放大其正效应,消除或减弱其负效应。
[关键词]农民;进城落户;“三权”;城镇化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5)02-0095-06
现阶段保留进城落户农民“三权”是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这“三权”包括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中央明确要求不能把这“三权”的退出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2014年12月2日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时强调,要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条件和范围要严格把关,不能侵犯农民利益,同时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这是关系社会安定的重要举措。可以说,现阶段保留进城落户农民“三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由此也会生发一系列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效应,必须对其进行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