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营养立法迫在眉睫对话中国营养学会常务副理事长翟凤英

2015-06-19 06:39张文雅
科学家 2015年5期
关键词:营养师养老院国民

张文雅

“加强营养工作,这是全民的工作,并不是少数人的工作。”近年来,中国营养学会一直在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与农业部、教育部门的领导建言,希望能够自上而下提高公众对营养的关注。 如果不是这次与中国营养学会常务副理事长翟凤英的谈话,记者还会以为“营养是在吃饱饭的基础之上才需要关注的”。这种思维或许还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普罗大众的印象中。正因如此,本就被认为“多此一举”的营养立法工作才走得愈发艰难。

愚公移山

早在2004年,我国的营养立法工作便已启动。当时,中国营养学会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做出很大的努力,先后起草了《营养改善条例》(草案),立法背景说明、立法依据、国内外立法进展等大量的文件,也开展了多次的营养立法调研。 但最终,卫生部考虑到营养工作的需要,决定先制定以规范营养队伍建设为主的《营养改善工作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于是,2009年8月,中国营养学会组织相关专家编写完成了《办法》的初稿。并通过一年的修改、论证,于2010年8月3日由卫生部正式发布实施。 虽然“办法”有了,但中国营养学会还是没有停止推动立法工作。从2002年开始,学会每年都会组织相关专家积极撰写两会营养立法提案,先后通过相关人大、政协委员提交了近几十份提案,议题范围从宏观到微观均有涉猎,如“关于尽快出台《国民营养条例》的建议”“建立有效机制、让农村孩子实实在在享受国家营养改善政策”“别让国民健康原因拖GDP后腿”等。 很多人会有疑问:吃饭还有必要立法吗?中国营养学会为什么会对营养立法如此执着? 翟凤英告诉记者:“我前两天去养老院去看望一位老同事,她和我说养老院的饭又咸又油,他们确实需要营养师的指导。”针对这一点,中国营养学会的专家团队也曾在立法的提案中提到“一定要配备有资质的营养师来指导养老院的营养工作”。因为在全国养老系统,烹调用油、用盐过高是普遍问题。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养老院的餐食都“难以下咽”,也有一些养老院会聘请专业的营养师为老人“问诊”调整其膳食营养结构,营养师还会为其上课,普及日常的营养学知识,同时培训养老院食堂员工增加营养知识,使每天的菜谱搭配符合营养要求,保证老年人的身体健康。而出现这种营养工作参差不齐的情况“就是因为没有‘法的硬性要求”。

为营养立法实际上是为国家分忧、为百姓谋福。 既然,营养立法是好事儿,每年也有两会代表提交相关议案,为什么又都石沉大海呢? 领导重视是首要因素。“在王陇德院士担任卫生部副部长期间,(他)很支持(营养立法),同时对健康卫生也十分关注。当时,我们很高兴地认为,在领导的重视下,我们的立法工作一定会成功。”可惜,已经准备扬帆起航的工作,由于领导换届,部委机构调整等种种原因而不了了之。 虽然学会每年都会组织专家、代表上书提案、议案,但相关提案、议案在解答的过程中需要专家解读,于是,兜兜转转,议案又回到了营养学会自己手中,自问自答。 除此之外,营养立法还缺少一个契机,一个能让大家足够认识营养重要性的契机。譬如,2015年实施的新环保法便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个“最严”是在雾霾肆虐,环境污染面临空前挑战、百姓健康遭遇严峻威胁的情况下才抓起来的。而营养之于百姓,目前则更多地被认为是用以养生的“补充”作用,而非通过主观的合理搭配膳食便可以保证身体最基本的营养所需。也就是说,不一定只有吃得多才能吃得饱、吃得饱才能吃得好,如果营养结构调理恰当,吃得少、吃得“巧”一样可以吃得饱、吃得好。这也就解答了上文当中记者的误区疑问:营养并非是在解决了“有饭吃”问题的基础之上才要关注,相反,营养工作其实应该走在“吃饱饭”之前。广大人民群众应该建立起良好的饮食习惯,合理地安排天然的食物资源,满足身体对各种营养素的需求。

一直奔走在营养立法第一线的学会专家团队,虽感觉到工作的艰难性,但还是怀抱很大的希望:“我们抱着愚公移山的精神去做(营养立法工作),总有一天可以实现营养立法成功。” 营养工作是一项长效机制,不可能一朝一夕见成果,立法工作也同样如此。但就像“最严环保法”,我国现在很多法律法规的制定多是事后“救火”,而很少能够达到前瞻约束与规范。如此看来,加强营养立法工作的推进与落实意义重大。

他山之石

就目前来看,许多国家很早就意识到营养立法对国民营养改善和国家长远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和提高国民身体素质的重要性。 美国先后于1946年颁布《国家学生午餐法》,随后,又在1960年颁布了《公共卫生法》,1966年颁布了《儿童营养法》,1990年颁布了《全国营养监测及相关研究法》等营养改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利于开展国民膳食与营养状况评价和干预,新颁布的膳食指南由前总统克林顿亲自签署。此外,美国政府还出台了如《妇女、婴幼儿特殊营养补充规划》《儿童夏季食物供应规划》等条例。这些法规和条例的颁布对美国国民营养工作起了很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营养立法工作走在前列的还有日本。早在1947年,日本便颁布了《营养师法》。那个时候的日本,刚刚经历战败,经济极端困难,粮食也十分短缺,日本便向联合国申请援助。联合国方面希望日本先进行居民营养调查,就是通过此调查,日本从国家层面上了解到营养的重要性,只有通过平衡营养才能提高居民身体素质。 于是,日本颁布《营养师法》,并紧随其后,在1952年颁布《营养改善法》,1954年颁布《学校供餐法》。这些法律的实施对增强国民体质、提高国民素质起到了决定性作用。2005年,日本又颁布了《食育基本法》,旨在从小教育学生的正确饮食观。 细心的读者可以发现,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关于营养的法案都是从微观入手,尤其关注青少年饮食营养,日本还特别重视营养师的教育培训工作。因此,发展到今天,日本人的智力水平和身体素质已经得到明显提高,同时有数据显示,其平均身高已超过中国人。 除此之外,菲律宾、泰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先后制定了营养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国民营养改善和健康水平的提高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而回首国内,我国的营养立法工作已经严重滞后。

我国营养立法的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世界营养宣言》提出“获得营养充足、安全的食物是每个人的权利”。 国民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国家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为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党和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人力资源的重要性。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曾经指出:“今后的国际竞争是综合国力的竞争,综合国力的竞争最终要体现在人的素质上”,“逐步改善国民营养水平和健康素质”。营养与国民健康素质密切相关。营养与健康是我国居民的基本需要。因此,做好营养工作,保障国民营养需求和健康素质的提高已成为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在习主席的领导下,我国的各项工作已走上了法制化轨道,随着一部部法律的颁布,相关工作已由过去的行政干预变为依法管理。目前,营养工作已受到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营养立法也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注,卫生计生委的主管领导进一步主抓和促进营养立法工作。这些都为我国营养立法奠定了政策基础。

建设小康社会营养必需立法

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为建设全面小康和谐社会奠定优良的人力基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各个领域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和成就,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我国正处在实施营养改善的关键时期,如果错失良机,将必然步西方发达国家的后尘,巨大的疾病负担有可能会压垮社会保障体系,成为社会继续发展的阻碍。因此,我们不仅要关注于眼前的问题和发展,还要着眼于未来。营养立法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一项工作,对全民健康和社会发展非常迫切和必要。同时,我国已经具备了营养立法的必备条件。建设全面小康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必须尽快营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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