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徒制”法律人才实践能力培养模式探究

2015-06-24 01:39曹强张洪波
亚太教育 2015年10期
关键词:师徒制原件师徒

文/曹强 张洪波

“师徒制”是指学徒通过跟随师傅共同劳动、单独接触,在师傅的指导和影响下学得一门手艺。这种技艺传授的方式源远流长,并且至今在多个领域从业者专业技能的习得上依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采用“师徒制”对法律人才实践能力进行培养的原因是法律实践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知识更多的是隐性知识,而隐性知识是靠书本几乎无法有效学习的知识,难以或不能言表的认知与操作技能技巧,属于不具备公共性的经验。在法律职业人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大量存在着开拓客户、取证技巧、出庭经验、资料的收集与管理、与法官沟通等相当多的办案经验与技巧这类隐性知识。社会法学家霍姆斯曾说:“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可感知的时代必要性、盛行的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公共政策的直觉知识(无论是公开宣称的还是无意识的),甚至法官及其同胞所共有的偏见等等,所有这一切在确定支配人们所应依据的规则时,比演绎推理具有更大的作用。”①可以说,法律职业人自身所具备的上述隐性知识的多寡,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了其法律职业的宽度和深度。

在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以课堂为知识传授场所的传统教育方式有其天然的局限性,即学生们所分析的案例都是通过教师对案情的介绍,这种介绍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学生主动去探知案件细节的机会,使得学生所进行的所有分析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受制于教师对案件情节的认识和判断)。而“师徒制”的培养模式正是为了力图突破这种“天然的局限性”,使得学生获得的法律实践技能是第一手的、全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

一、依托法律诊所,培养学生与当事人有效沟通的能力

有效开展“师徒制”的前提是有案源,我们通过多方宣传,重点突出师生联合义务办案来获得潜在当事人的信任。在与当事人第一次见面之前,教师对学生团队强调必要的注意事项。在教师接待当事人咨询的过程中,学生作为助理负责记录并进行必要的补充。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时,首要的是要注意礼貌的同时显示自己的专业性。作为律师,不要吝啬自己的礼貌性语言。教师必须有效地控制沟通的主动性,掌控谈话的节奏,全面了解案情,把握客户的心理,弄清客户的法律需求,对案情做出客观的判断,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给予客户必要的法律建议或忠告,善意提示潜在的法律风险等。和客户谈话应有明确的目的,抓住问题的根本,尽快解决问题,而不是打“持久战”,拖延时间。

二、教师与学生共同做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庭前准备工作

绝大多数的当事人都没有参与过法庭的庭审环节,因此,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对于案件的进展及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结果的接受程度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这些工作并不涉及案件的实质内容,专业性不是很强,学生完全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出色地完成这项工作。具体应该做的工作有:

(一)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并且核对好证据原件。对于当事人是否亲自参与庭审应当事先征求其本人意见,如果本人愿意到庭则应当尽量在开庭前通知,以便其安排好自己的事务。

对于证据较复杂的案件还应当提前与当事人核对证据原件,并按照举证顺序排列证据原件顺序。核对排序后再将证据原件交由当事人保管,一定叮嘱学生尽量不能把证据原件自己保管,原因是一旦发生证据丢失或毁损,将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新的纠纷。

(二)仔细审查对方的证据材料,找出漏洞,整理质证意见。全面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系统的辩论思路。

对证据的审查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证据是否为原件、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该证据所依附的法律规定是否发生变化,等等。在质证的问题上,准确、精炼是律师一生都要练习的本领。证据整理好之后,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查找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还有其他各级法院形成的与本案有关的倾向性意见。此外,还必须要收集的庭前材料是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及各级法院发布的具有地方指导性的案例,这些案例对处理不常见的案件类型时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对庭审时法官要问到的问题进行充分的准备

法官在庭审调查阶段问到的问题既是法官写判决的依据,同时也代表了法官的倾向性意见。庭前准备如何回答法官的问题并找出相关法律依据及指导性案例的支持,有礼有节的答问;同样,庭审时记下法官的倾向性问题对法官的大致判决思路就会有一定的了解。

三、庭审后,指导学生结合庭前准备及庭审的实际情况对案件进行整理,并形成办案札记,对整个案件的得失进行总结

办案札记是办案人对案件整体的记录,并重点在于总结本案的关键问题,以形成职业生涯的有效积累,以期对日后办理案件有所助益。办案札记的基本结构为:案情简介、争议焦点、证据及质证、庭审关键点、涉案重要法律法规、成败原因。指导学生形成办案札记有利于使学生对案件办理的所有环节都要用心体会、积极思考,最终对案件的成与败进行总结。有效的总结一定会成为日后办理案件的扎实积累,帮助学生逐渐形成学生有操作性的办案经验。

四、“师徒制”人才培养模式运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学生的法律实践一定要在现行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根据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在校学生而言,只有经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才可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学生的法律实践历来受到学校及社会的支持,相信街道和法院对此行为会给予配合,使得学生的法律实践活动得以顺利的开展。

诚然,“师徒制”这种人才培养模式有人才培养周期长的缺陷,但是,“师徒制”同样有着其他培养方式所很难替代的有点,尤其有利于隐性知识在不同的个体之间的转移、帮助学生在真实的司法环境下通过实战来检验所学,并促进学生主动进行探索性的学习。相信,将“师徒制”引入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之中,一定会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提升起到不可替代作用。

注解:

①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 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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