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律师诚信建设

2015-06-25 21:30向鹏
人间 2015年8期
关键词:执业事务所当事人

作者简介:向鹏,(1981—)男,四川通江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实验师,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

摘要:律师诚信不仅是一种职业道德,更是一种义务。当今我国律师的诚信建设正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律师缺乏诚信显然会降低社会民众对律师行业的信任度,甚至对树立我国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带来负面影响。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3-0037-01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整个社会对建设法治中国的关注不断上升。因此,提高律师的诚信品质和专业素养,合理有效地解决律师诚信缺失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什么样的律师才是人们心目中的大律师?良好的专业知识技能:能言、善辩、胜诉或许是不可或缺,但是一个好的律师、一个成功的律师,良知、责任、坚持法律信仰一定必不可少,他一定是一个拥有诚信、追求公平与正义的人。

一、律师诚信的内涵

(一)律师诚信的概念。

从道德角度看,诚信是人们最基本的道德观念,是人民历来推崇的道德标准。从法治的角度看,诚信是一项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最早源于罗马法,其立法的根基是自然法道德的“善”。对于律师而言,从社会层面上来说,律师诚信可以理解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律师协会所制定的执业标准,严格忠实于律师应履行的义务,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委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诚信的内容。

律师的诚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忠于宪法与法律。律师的诚信义务最初来自于法律,如《律师法》在第33条至35条分别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泄露。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我们必须树立并坚守法律至上的职业信念,一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在查明案情真相的基础之上,协助公检法机关公正合理地处理相关案件。

2.律师在律师执业中对当事人的诚信表现。“诚实信用”贯穿于律师履行社会法律服务职责的整个过程中,律师应当积极地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实地告知当事人承担的权利义务,并对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内涵进行充分明确的分析解释。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尽可能地为当事人谋取最大利益,杜绝侵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律师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二、我国现阶段律师诚信缺失的原因

(一)内在原因。

当前的律师队伍中确实存在着部分律师道德素质欠缺的现象,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违背法律法规和律师诚信的基本要求,唯利是图,收取不正当的代理费用,把律师当做一种谋生甚至发财的职业,淡漠了律师身上本来的社会责任。其次,个别律师自身业务能力有限。我国律师队伍的水平参差不齐,法律专业知识不系统不扎实。虽然有些律师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但他们的实际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并没有真正得到提高,以至于在接案后并不能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外部原因。

司法分配制度的落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成熟,律师队伍中出现了一种极端的既得利益主义者,只顾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互相争揽业务,律师之间搞不正当竞争。有些律师不管自己有没有能力办理案件,都要一时间包打官司,从而引发许多代理纠纷。此外,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方式和手段,也使诚信制度的建立无法得到落实和保障。虽然行业管理也有制度的要求,但大多停留在纸面上,没有可操作性和保障措施,具体地说就是没有一个将不良记录的和律师清理出去的有效手段。

三、如何完善律师诚信制度的一点思考

(一)加强诚信教育制度和规范制度。

对执业律师定期开展诚信教育讲座,每两年举办一次以律师诚信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为主要内容的考试,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律师,当年不予注册。对首次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进行包括职业操守、诚信道德、行业纪律等综合素质在内的岗前培训课程,对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并且建立律师、律师事务所诚信档案。加强律师的诚信规范建设包括建设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以及当事人监督等多个主体在内的多位一体监督体系。

(二)完善律师事务所的信用评价和公开制度。

一方面积极开展“建立信用律师事务所、做诚信律师”活动,实施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办法,对信誉不佳的律师所,随时撤销称号,不搞终身制;同时对信用好的律师所和律师,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守信用的律师所和个人,通过行政、行业、法律和舆论等手段予以规范和制裁。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要将所有制度均向社会公开:即将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主要内容、收费标准、投诉号码以及执业律师的姓名和执业证号张贴在律师事务所的显著位置。

(三)完善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律师服务质量意见卡等方式,把律师执业的诚信情况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意见卡在律师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发给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对发放的服务质量监督卡实行编号登记管理,一案一卡,在案件办理终结时,由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收回,并附卷归档。对群众投诉律师的问题,各律师所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将投诉处理意见上报至主管机关和律师协会。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律师,要追究到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和惩罚;对构成行政处罚的,再移送司法机关做出处理。凡对律师的违法违纪问题不查不管不问,不履行教育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予以停业整顿。

总之,我国律师诚信建设需在公平正义和法治理念的引领下,将诚信内化为律师个人的品质,实现律师内在的道德建设,此外还需在强化相关法律、制度上的基础上,加强诚信教育制度和规范制度,完善律师事务所的信用评价和公开制度。这样不仅有助于针对性地解决我国律师诚信缺失问题,使律师诚信建设落到实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树立法律权威和律师公信力,为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推进我国法治国家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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