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分析

2015-06-27 00:30汪真强
企业文化·中旬刊 2015年5期
关键词:刑事法律污点证人

汪真强

摘 要:刑事法律制度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制度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它的文明进步反映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水平的高超。辩诉交易制度发源于美国并被欧洲其他国家运用推广是西方国家刑诉制度的代表制度之一。我国台湾地区也存在着该制度。它具有高效率,执行快,诉讼成本低等特点。现阶段如何吸收该制度的精髓部分为我国建设服务成为一项艰巨的任务。

关键词:刑事诉讼制度;辩诉交易制度

一、辩诉交易制度来源与价值分析

(一)辩诉交易制度来源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又称做作答辩交易。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称:“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的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在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的指控的情况下由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辩诉交易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当时美国社会经济繁荣发展,同时犯罪率上升社会状况日益恶化,对美国的传统刑事司法体系构成严重的考验。如何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成为当时重要的任务。一些城市的检察官开始尝试通过与被害人协商来处理案件。后来这种交易制度就被称作辩诉交易制度[1]。

(二) 辩诉交易价值分析

任何一项制度的产生都反映了该制度在当时社会的需求,辩诉交易制度符合刑诉追求公平正义、效率的价值目标。

辩诉交易与正义,正义并不是法律所独有的价值目标它是整个社会生活共同追求的理想目标。刑事诉讼作为国家机关利用公权力来分配权力与义务就显得对正义追求更加迫切。刑事审判作出判决的基本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要求对案件的事实或主要事实的认识必须完全符合客观事实。该标准进一步细化为据以定罪的每个证据都查证属实,每一个证据和待证的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具有证明力,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应有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能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的唯一结论[2]。

辩诉交易与效率,公正价值、秩序价值、效率价值是刑事诉讼的三个基本价值。一种制度是否先进,不仅要着眼于该中制度是否达到利益分配的公正而且还要看是否促进社会效率的提高[3]。效率价值的内涵之一就是让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最大的优化。辩诉交易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简易快捷的刑事诉讼程序,它避开了长而繁琐的审判团方式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式审判程序而采用简易快捷灵活的方式结案,大大缩短了诉讼周期,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二、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政策中交易因素分析

2002年4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经协商并报最高法院批准,最先采取“辩诉交易”的方式审结孟广虎故意伤害案。媒体将此称为“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此后再也没有实施过类似的辩诉交易诉讼,之所以没有被认同是因为一些学者及立法代表者认为该制度违反我国刑事法律程序侵犯了司法权威,用国家刑罚同犯罪分子交易有助长犯罪之嫌,但是仔细考量我国刑事法律和政策,我们不难发现有许多政策与辩诉交易制度存在异曲同工之妙。

1.坦白

虽然我国刑事法律中从没明确将犯罪嫌疑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的好坏作为量刑轻重的一个条件。相反在刑诉中有明确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即认为犯罪嫌疑人坦白交代自己所犯的罪行是一项法律义务。

2.自首

如果说坦白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只是一种政策,那么自首可以得到宽大处理则是我国刑事法律中明文规定的。我国刑法第67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坦白的实质也即用犯罪嫌疑人的供诉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换取刑事案件中的宽大处理,提高司法

效率。

3.立功

我国刑法中的立功是指犯罪人在归案后不仅要彻底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且还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的行为,或者提供尚未被司法机关所掌握的主要线索并抓捕犯罪嫌疑人,使司法机关在破案时充分利用好现有的资源。为此我国刑法第68条特地规定了相关的措施从轻处罚。

4.污点证人作证

污点证人是指有犯罪污点,但是为了国家利益而以证人的身份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自然人。污点证人区别于一般的证人的是他自己也是犯罪嫌疑人,并且其本身行为构成刑法上的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虽然并未被明确写入刑事法律中单在实际操作中常被运来处理重大疑难案件。

(二)不起诉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不起诉制度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其中第15条规定了法定不起诉的六种情形,第171条第四款又规定了存疑不起诉的具体情况。法定不起诉中只要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以刑法属于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已近撤销告诉的,经过特赦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满足这六种任意一种就可以不起诉。而存疑不起诉中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任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中的明确规定为正常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但是在现实中只有弄清犯罪事实掌握犯罪证据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对于存疑不起诉,经过补充侦查证据任然不足的才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总结

综合辩诉交易的优点与我国现在刑诉中所采取的各项有利措施,不难看出其实国外的健康有序的制度能被我国所借鉴与吸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改造能为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1]陈光中.辩诉交易在中国[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

[2] 张景.我国刑事诉讼辩诉交易制度的探析[D].河南科技大学,2011年学士学位论文.

[3]万春华.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建构[D].西南政法大学,2010 年硕士学位论文.

[4]赵珊.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1 年学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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