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元杂剧的清官主事观念

2015-06-30 07:01李晓一
作家·下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元杂剧包拯清官

摘要    元杂剧的很多剧作都表现出非常明显的“清官主事”观念,特别是在复仇相关剧目中,这一观念表现得更为明显。这种观念的存在与中国历史上的“官本位”思想密切相关。在元杂剧中可以看到,无论是“清官”本人还是含冤受屈的百姓,都认为“清官”身上负有主持公义的责任,也只有“清官”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

关键词:元杂剧  清官

与世界上的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具有一种独特的政治文化传统,作为以等级制为政治文化核心的封建社会,普通百姓是难以得到与掌权者等同的权力的,在“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下,只能将命运和希望寄托在清明公正的官员身上,因此对清官产生了崇拜心理,形成了清官主事的复仇观念。

一  清官的由来及含义衍变

在我国的历史典籍中,很早就有忠奸之分和贪廉之辨。司马迁在《史记》中有专门的《循吏列传》和《酷吏列传》,虽与后来“清官”和“贪官”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但已表现出对以“循吏”为代表的奉公守法、清正廉洁的官员的赞赏,抑扬之情表现明显。

对于“清官”一词的出处,已难以精确考证,就目前所见的资料来看,《三国志·虞翻传》注引《会稽典录》说,虞耸“在吴历清官,入晋,除河间相,王素闻耸名,厚敬礼之。”《宋书·后妃传》载“清官显宦,或由才长,一叨婚戚,感成恩假。”可见至晚在三国时便已出现“清官”一词,但此时的“清官”乃是与“浊官”相对,主要指身份高贵、政事清闲的清贵、清要之官,在含义上与现在我们所说的“清官”尚不相同。同时还有“清吏”之说,《三国志·夏侯玄传》注引《魏氏春秋》载:“(魏明)帝前取事视之,乃释遣出。望其衣败,曰:‘清吏也。赐之。”《南齐书·刘怀慰传》中亦有,“明帝即位,谓仆射徐孝嗣曰:‘刘怀慰若在,朝廷不忧无清吏也。”可见,“清吏”已成为清廉之吏的代称,受到朝廷的认同。

晚唐诗人李商隐在《行次西郊作一百韵》中,有“官清若冰玉,吏善如六亲”之句,似已与现代的“清官”含义相近,宋代苏轼的《新安道中》诗中也有“乱山深处长官清”之句,也可理解为清寒、清廉之意,但若作清闲、清闲之解亦无不可,说明这一时期的“清官”或“官清”的概念尚未完全定型。真正表示清正廉洁的“清官”之称,大约是到了金元之际才得以确立的。《金文最·类林百篇赞》中有“是以君子,务其廉平。如玉之洁,如冰之清。官运亨通下不挠,自生公明。芬芳千古,夷齐抗衡”之句,出自《清吏篇》,其意义已与今义类似。元好问在《薛明府去思口号》一诗中说:“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只从明府到,人信有清官。”此时的“清官”含义已与我们现在对“清官”这一概念的理解基本相同。而元杂剧中出现的大量的清官形象和普通百姓表现出的“清官主事”的观念,对于“清官”一词内涵的明确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可以说,使得“清官”的形象和含义得以确定并被人们普遍接受,有赖于元杂剧的繁荣。

二  元杂剧中的清官主事观念

元杂剧中的清官形象,除了广为人知的包拯之外,还有张鼎、王脩然、李圭、钱可等,在这些清官身上我们看到了相对一致的性格品质,如清正廉洁、不畏权势、恤孤怜贫、聪明睿智等,体现出公正刚直、为民伸冤的坚定意志,也体现出人们对清明政治的美好愿望。

1  清官对自身责任的认知

元杂剧中出现的清官,往往对自己的身份和责任有着明确的认知,虽然清楚知道自己的做法并不讨好,得罪了很多富豪权贵,但因为职责所在,仍然坚持清廉公正的为官原则,不肯与恶势力妥协。

在元雜剧塑造的诸多清官形象中,最为人熟悉和称道的当数包拯。包拯对于自己的身份地位和负有的责任是非常明确的,在《生金阁》中包拯一出场便唱出了自己的心声:“我也不辞年纪老,岂惮路途遥?想着宰相官僚,请受了这千钟禄难虚耗,怎不的秉忠心佐圣朝。”既然身受皇恩,拿着朝廷的俸禄,自然应该忠心耿耿地为朝廷出力。他“立心清正,持操坚刚;每皇皇于国家,耻营营于财利;唯与忠孝之人交接,不共谗佞之士往还。”(《灰阑记》)当小撇古向他告状,控诉了刘衙内儿子女婿的所做所为,他态度坚定地表明了自己的立场:“那权豪每是俺敌头。他便似打家的强贼。俺便似看家的恶狗。他待要些钱和物,怎当的这狗儿紧追逐。只愿俺今日死,明日亡,惯的他千自在,百自由。”

其他清官也对朝中腐朽的诸多恶行和自身的责任有着深刻的认识,如《救孝子》中的王脩然就明确指出“王法条条诛滥官,为官清正万民安”,清楚知道身为清官的职责和义务,他同情理解百姓的冤苦,愿意站在他们的立场上体察和考量,在他看来,“律意虽远,人情可推。”不忍百姓含冤受屈,充分体现了他作为百姓父母官的人格风范。

《勘头巾》和《魔合罗》里的张鼎也是一个勤勉清廉的清官,他自称“我从来甘剥削与民无私”,对于这一点,他的上司府尹也予以认同,说他“刀笔上虽则是个狠偻罗,却与百姓每水米无交”。他看重自己身上的责任,看重百姓的性命,认为“人命事关天关地,非同小可。”正因他有这样的道德信念,坚持公平断案,不能糊涂了事,才为王小二和刘玉娘洗脱了嫌疑,并抓到了真凶。

《延安府》中的廉使李圭更是清官中的典范,他认为“咱人要一生谄佞,枉负了七尺身躯。”他对自己的为官原则始终坚守,“有那等为官为吏的,陷害良民;小官职居清廉,理当正直,除奸革弊也呵!”“方信道秉正公直是大丈夫……我则待赤心报国将社稷扶,我则待要将良善举,我则待把奸恶除,我一心儿敢与民做主!”正因他知道自己身负为国效力的使命,故而一身正气,敢于以一个小小廉吏的身份公然与权势显赫的葛监军对抗,最终大获全胜,大快人心。

2  蒙冤百姓的“清官主事”信念

除了清官自身对于为官者应该具备的责任和使命有明确认知外,普通百姓一旦受到恶势力的打击和伤害,由于地位和能力都与施恶者相差悬殊,因此首先想到能为自己维持正义、实现复仇的就是“清官”,这在元杂剧中是一种比较普遍的观念。

《陈州粜米》中,张撇古因看不惯小衙内和杨金吾两人勾结仓官,假借赈灾之名中饱私囊,与之发生冲突,结果被小衙内用紫金锤打死。饶是如此,小衙内和杨金吾还不以为意,肆意叫嚣:“把你那性命则当根草,打甚么不紧!是我打你来,随你那里告我去!”种种行为,令人发指。张撇古虽只是一介平民百姓,可也知道国有国法,临终前嘱咐儿子小撇古,“则今日便登程,直到王京……拣一个清耿耿明朗朗官人每告整,和那害民的贼徒折证。”并明确告诉儿子,“若要与我陈州百姓除了这害呵,则除是包龙图那个铁面没人情。”可见在他心中,朝中官员多互相勾结,官官相护,何况这小衙内和杨金吾是朝中权臣刘衙内的儿子和女婿,又是范学士保奏过的,普通的官员根本不敢也没有能力受理此案,只有他心目中“清耿耿明朗朗”的清官包拯才能担得此任,才能为其报仇雪冤。而小撇古见到包拯时所说的一番话,也代表了老百姓的意愿,说出了他们的心声:“我投至的见了爷爷,就是拨云见日,昏镜重磨,须与孩儿每做主咱。”见到了包待制,就是见到了希望和光明,就说明所有的苦难都即将过去,可说是清官主事观念的生动说明。

《冯玉兰》中的冯玉兰虽只是个十二岁的少女,但在家遭大难时也体现出清官主事的复仇观念。冯太守一家在赴任途中遇上巡江官屠世隆,因看上了冯太守的妻子,屠世隆不惜将冯太守一家尽数杀死,幸得冯玉兰假抛书匣入河中,让屠世隆以为自己也跳河而死,方才保住性命。她虽逃离噩运,但一家人命丧恶人之手,“好着我独自嚎啕,这杀人恨何日才消?怎得个清耿耿的官员斯撞着,劈头儿把冤情披告。告他将父亲杀死,兄弟亏图,娘亲来占了。”她想到的也是找个“清耿耿的官员”来告状,只有找到一个清官,才能为她作主,为她报得血海深仇。

《灰阑记》中的张海棠、《窦娥冤》中的窦娥、《魔合罗》中的刘玉娘等,都是受人陷害蒙冤受屈的,可是她们都不肯与之私和,宁愿见官。《十探子》中,因葛彪踏杀了刘荣祖的老妻和儿媳,刘荣祖悲愤之下要往京城找儿子“去那大大的衙门里告他去。”等到儿子也被庞衙内关押起来,他再也无计可寻,只得在长街上哀号:“冤屈也!可谁人与我作主也?”待得与廉使李圭相遇,受其帮助前往宰相处告状,他知道终于有清官可以为自己做主了:“今日老漢见你个清耿耿忒正直无私曲宰相官人,与俺这离着乡、背着井、忍着寒、受着冷、苦恹恹、穷滴滴、无挨倚的百姓做主。”可见,对于老百姓来说,清官就意味着正义和公理,只有清官为自己做主,才能保证自己不受冤屈,才能为自己讨还一个公道。

三  清官主事的多元途径

想当好一个“清官”,替老百姓解忧分愁,若只是靠清正廉洁、秉公执法是难以成功的,这只是当好一个“清官”的前提条件。要真正成为一个“清官”,还需要有具体细致的办事能力,并善于运用聪明智慧来解决问题。

就这一点来说,包拯的表现是最为突出的。《蝴蝶梦》中,王家兄弟因为父亲被葛彪无故打死,跑去向葛彪寻仇,也将其打死。包拯问明了案情的详细情况,又了解到王母的仁厚心肠,为其深深打动,但打死了葛彪也是事实,按照法令,“打杀人是要偿命的”,他们也必然要被处以刑罚。在这种情况下,若包拯是一个只知按章办案的“清官”,王家兄弟必然有一人要被处死,可包拯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来一招“偷梁换柱”、“暗渡陈仓”,以偷马贼赵顽驴的尸首假做王氏兄弟,成功将其解救。

包拯的智慧在《鲁斋郎》中表现得犹为淋漓尽致。鲁斋郎强抢人妻,肆意妄为、嚣张跋扈,可他有皇帝给他撑腰,包拯于是将他的名字改成“鱼齐即”上奏朝廷,皇帝见恶行昭彰,批准处死,到这时包拯又将名字改回“鲁斋郎”,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了为百姓主持公义的为官理想。

诸如此类的情况还有很多,如《陈州粜米》中,面对范待制的举荐,包拯先是假意推脱,只待刘衙内前来劝他时再欣然接受,让刘衙内后悔不迭,惊惧交加;前去办案时又微服私访,了解案情。《生金阁》中,包拯假意邀请庞衙内前来聚会,席间再故意炫耀自己的宝物,引其取出生金阁,人证物证确凿后才将其一举拿下,为郭成雪冤报仇。《灰阑记》中,见马员外大妻与张海棠争子不下,想出将孩子置于圈中,谁将孩子拉出便将孩子断与谁的办法,以此来判断谁才是孩子的亲生母亲。

除了包拯,张鼎、王脩然等也都是富有经验和善于断案的清官。在他们看来,律法并不是处处管用的,他们奉行的原则是“律意虽远,人情可推”,可见,真正的“清官”离百姓的生活并不遥远,他们一方面秉公执法、清正廉明,另一方面又温和可爱,睿智机警,只有这样的“清官”才能真正为百姓做主,才能真正使负冤衔屈的百姓得到公正的待遇。

综上所述,元杂剧中表现出明显的“清官主事”观念,无论是普通的老百姓还是清官本身,都对这一观念有着深刻的认知,其实也正表现出元杂剧作家对这一理念的认同,更是时代背景和社会生活真实反映。

参考文献:

[1] 臧懋循:《元曲选》,中华书局,1958年版。

[2] 隋树森:《元曲选外编》,中华书局,1959年版。

(李晓一,渤海大学国际交流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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