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宁
摘要:刑事证明标准是一个理论性与实践性都非常强的问题,我国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争议由来已久,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到本世纪初甚至出现了百家争鸣的盛况。虽然各抒己见有利于学术研究的繁荣与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分歧重大、学术用语不规范、不符合国情地使用外国成果等诸多问题。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这是值得肯定的进步,而探讨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步伐仍应不断前进。
关键词:证明标准;刑事诉讼;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
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述
无论在诉讼理论还是在诉讼实践当中,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课题,因为任何诉讼都必须对证明结果作出判定,法律和法学理论必须要给出一个判定的尺度和标准。然而我们很难给诉讼证明一个明确的界定,很难厘清一个统一的概念。
在美国,法律很少对证明下明确的定义。在《联邦证据规则》、《统一证据规则》均未见到有关证明的定义条款,只有《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典》、《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典》等少数州法规有相关规定。德国证据法上的证明是指职权机关和参加人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方式和标准探明、阐明或者说明特定的事实的行为。在各种诉讼中,法院都承担探明义务,应当依职权将证据调查延伸到一切对裁判有意义的事实。在职权原则和探明义务的范围之内,法院是证明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