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贵州军屯浅论

2015-07-10 11:55伍明奇
黑龙江史志 2015年9期

伍明奇

[摘 要]在中国历史上,军屯是一种通过军事编制把劳动力与土地相配置从而进行生产的组织形式。历来的研究者大多从明初军制、卫所与军屯、军户制三方面来立论下笔。本文以明代贵州地方军屯问题为视角,主要从明代贵州卫所旗军数、明代贵州军屯生产两大方面来探讨明代贵州军屯的历史状况,通过对明代贵州军屯研究一丁点肤浅的探析,以期对明代贵州教军屯能有个一般性的了解。

[关键词]明代贵州;卫所旗军;军屯生产

一、明代贵州卫所旗军数

自洪武四年至三十年,明朝在贵州共设立了二十四卫及二直隶千户所,分别属于贵州都司和湖广都司。贵州都司领贵州卫、贵州前卫、威清卫、平坝卫、普定卫、安庄卫、安南卫、普安卫、龙里卫、新添卫、平越卫、清平卫、兴隆卫、黄平千户所、都匀卫、乌撒卫、毕节卫、赤水卫、普市千户、永宁卫,共计二十卫所。湖广都司所领镇远卫、偏桥卫、清浪卫、平溪卫、五开卫、铜鼓卫称为“边六卫”,因属湖广都司,故本文不对此六卫进行论述。有明一代,贵州都司所属二十卫所皆实行旗军屯田。

明初,贵州卫所的屯种旗军人数难以详考。相关的史料中也没明确的记载。因此,我们很难知晓明初贵州卫所屯军之数量到底有多少,只能是做一些有根据的推测。幸而,我们在查阅有关明代贵州的史籍时,从嘉靖《贵州通志》中(1)寻得了一些相关数据,制得表格如下:

上表普安卫所载原额旗军30093名为官军总数,不是旗军总数。例外,还须说明的有:一、上表原额旗军一栏的数据与《贵州通史》第二卷所引万历年间郭子章所撰《黔记·兵戎志》中所载原额有些出入。例如其所载乌撒卫原额旗军6189名、赤水卫是7468名、而普安卫为13777名。因(嘉靖)《贵州通志·兵防》第306页仅载普安卫原额官军总数30093名,未能明载原额旗军人数,推算时易造成较大差距,故而上表普安卫原额旗军数取郭子章所记13777名。二、上表见额屯军一栏中的数据皆采用《贵州通史》第2卷《明代的贵州》第一编第五章“屯田的推行”第一节第112页所引用《黔记兵戎志》的数据。

上表统计,嘉靖时期贵州都司所属各卫所原额军士累计为143772人,约14万余人。若以明代卫所标准规制一卫军士5600名,一千户所军士1120人来看,表中所记各卫所原额旗军数均超过既定数额;若据永乐三年更定后的屯田则例,规定“每百户所管旗军一百一十二名,或一百名、七八十名。千户所管十白户,或七百户、五百户、三四百户。”(2)百户、千户的规制大小不一,不达原定最高标准者亦可设立白户、千户,则上表实际旗军数量可能更是比规定的多得多。由此,表中所记嘉靖时贵州都司各卫原额旗军总数基本可看作明初较为可靠的贵州卫所的旗军数。然而,我们仍不能知晓贵州卫所屯种旗军数量之多寡。明代卫所旗军主要分两大类:操守旗军和屯种旗军。可上表所谓卫所原额旗军并未言明是守城军还是屯种旗军。那么,明代贵州14万余的卫所旗军之中。又拨出多少旗军负责屯田生产呢?

二、明代贵州军屯生产

按明朝的军政制度,正式的军差由特定的军户负责。规定是每一军户户出一名为正军,每一正军携有一名户下余丁专门随营帮贴和供给正军。所谓旗军,乃是指那些由军户户出一丁到预先指定的卫所去当兵者。旗军在卫所,或征操守御,或拨种屯田,没有固定军役。前者叫操守旗军,后者称屯种旗军。从军差上说,二者皆为正军。根据明初军屯法令,从各卫所拨出部分旗军在屯地上进行屯田,名曰屯种旗军。后来,屯军失额,这才改派原本随营供给正军的余丁顶种正军遗下土地,故称“顶种军余”,有时叫“屯种军”。(3)可是,明代卫所军士是守城还是屯种也是有一定的比例规定的。那么,明代贵州都司卫所军士的守屯比例是多少呢?万历《大明会典》云:“国初兵荒之后,民无定居,……后设卫所,创制屯田,……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土肥瘠、地方冲缓为差。”(4)这里“田土肥瘠”和“地方冲缓”是卫军屯守比例分配中的两个依据。所凭依据不同则拨屯分数有别。后者主要是指腹里和边境之别。有宣德四年(1429),行在户部尚书郭敦所奏为证。(5)

然而,永乐二年(1404)四月更定天下卫所屯田法所给出的新原则:“守城军士……临边而险要者则守多于屯,在内而夷僻者则屯多于守。地虽险要而运输难至者,屯亦多于守。”(6)当时的贵州一有“西接滇蜀,东连荆粤”之“险要”,二为“地僻处及输粮难者”之属,三处“环卫皆土司”之势。有此三者,故贵州当是“屯多于守”。且(嘉靖)《贵州通志》卷三“土田”第279页也明说:“贵州自国初置军卫设屯田,官军三分守城七分下屯住种”。若以此去推算上表累计贵州卫所旗军数143772名,则明初贵州屯军数为100640人,即当有10万余。

上述只说了拨屯旗军数量之多少的问题。既是屯种军,为确保屯军进行生产,那作为其生产对象的土地拨给了多少呢?

正如前面的屯守比例的分配一样,屯田的分拨也讲求一定的要求的。随各处田土“肥瘠”、“远近”和“地方缓冲”的不同而有多寡等差,因而各地授给每军的“军屯分地”——

每分屯地多少亩,大多不同。有关贵州的军屯分地的记载,(嘉靖)《贵州通志》卷三“土田”第24页写到:“总旗一人领二十四亩,小旗一人领二十二亩,军一人一十八亩。”这与《天下郡国利病书·云贵交 》引谢东山《屯田议》所云“各卫军士上粮屯田俱各八亩,会计口食,则总旗十六亩,小旗十四亩,军人一十亩。”基本一致。朱 元所奏“旧例一军授水田十二亩,旱地六亩。”(7)则更为详细。故贵州大抵以十八亩为一分。

贵州自明初创设军屯以来,屯田数量较为可观。贵州都司所属十八卫、二所,加上地处贵州东部边缘、史称“边六卫”的镇远、平溪、清浪、偏桥、铜鼓、五开六卫(当时属湖广都司),实际贵州境内达二十四卫、二直隶千户所之多,军士屯田数量相当可观。以下仅就贵州都司二十卫所予以论述。万历《大明会典》卷十八说“贵州都司原额屯田九千三百三十九顷二十九亩三分,见额屯田三十九万二千一百一十一亩六分一厘零。”而(嘉靖)《贵州通志》卷三“田土”所载贵州二十卫所屯田累计记为“九十三万八千五百七十五亩”。

通过对贵州都司各卫所屯田数及其各自相对应的屯军数的计算,我发现:明代贵州各卫所的实际授给每名屯军屯种的分地亩数,明显不足额定每军十八亩的份额。其中,屯军受田最多者约为黄平千户所的19.11亩,比定额还多1亩;屯军受田最少的清平卫竟然只有2.87亩,不到定额的六分之;而其它十八卫所,屯军受田亩数基本上都只为定额的三分之一到九分之七之间。

这说明了什么?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明代贵州屯军实在耕种的分地亩,一般达不到法定数额,存在着“虚拨”的事实。当然,这并非个别的偶然现象。王毓铨先生说,这可谓是整个明代军屯所具有的通病——屯军拨屯分地的缺额。那么,造成这种情况的会是些什么因素呢?关于该问题王毓铨在其所作《明代的军屯》一书的上编第五章《军屯分地与分地亩数》有较为详细而合理的论述,此不赘述。

以上讲的是贵州都司二十卫所屯军屯田总数和屯田分数的大概情况,是关于明代贵州军屯的生产对象——屯田的。至此,我们不禁会问:屯军屯种所获得的劳动产品是怎样分配的呢?

同民户一样,由于屯军所耕种的屯田实乃国家土地,故而也必须缴纳税粮,我们称之为“屯田子粒”或“屯粮”。每屯地一份,征收屯粮一份,其征额多少随分地顷亩而定。屯田子粒的征收在洪武年间并无定制,定额征收和制度整齐划一是在永乐以后。这在(万历)《大明会典》卷十八里有说明。建文四年(1402)始定科则,规定每军田一分,纳“正粮”、“余粮”各十二石。前者收贮到本卫的屯仓,由本军使用,作为每月一石的旗军口粮;后者上交,再由国家分发给本卫官军俸粮。相同的是:二者都得年终上仓盘量。以便造册考较各卫所屯军生产尤其是交纳屯粮的实际情况。如果我们把屯军比作身穿军装的官田佃户,那么那所谓“余粮”就是屯军作为耕种屯地所缴纳的地租。

正粮、余粮征收额度的规定,可以说是:假设天下卫所每分屯地的产量至少是二十四石,正粮的十二石给屯军自己食用,余粮的十二石上仓,交给国家。这种剥削率无形中继承了自曹魏以来的“与官中分”。可问题是:贫困的屯军,很难在他并不如意的分地产粮二十四石。因此,此法施行到十年后的永乐十二年(1422),下屯军士辄多有艰难,办纳子粒不敷。从而使得太宗被迫下令“除自用十二石外。余粮免其一半,止纳六石”。这原本可能还是权宜之计,到了洪熙元年(1425),仁宗令每军减征余粮六石,共正粮十八石上仓,才成为定制。

然而,在余粮减半之后十年,宣宗又诏各都司卫所下屯军士,正粮十二石给军士用,不必盘量。止征余粮六石,于附近军卫有司官仓交纳。不知何故,又诏免正粮上仓盘量了。《英宗实录》记载此事曰:“壬午上(英宗)即皇帝位,颁诏大赦天下。诏曰:‘······各都司卫所下屯军士正粮子粒一十二石给军食用,不必盘量。止征余粮六石,于附近军卫有司官仓交纳。”(8)(万历)《大明会典》又云:“(正统)二年,令每军正粮免上仓。止征余粮六石。”(9)科则至是始定。

据(嘉靖)《贵州通志》卷四“财赋”记载,贵州都司所属二十卫所,我累计得岁纳原额屯科粮约109254(10)石。在该卷所列各卫所岁纳屯粮数中,屯粮共计93462石,占原额屯科粮总数的85.5%;科粮6372石,这里所谓科粮是对军余自己垦种田亩按亩起科税粮的称呼,在此仅为原额屯科粮总数的5.82%,;种子粮9430石,仅占8.63%。又因各卫所的屯田条件有所差异,故而每个卫所纳屯科粮的多寡,皆以该卫所的“样田”为准,取其平均数,以此来调节各卫所田土多寡、和肥瘦不均的矛盾。

参考资料:

(1)(嘉靖)《贵州通志》卷四之《兵防》[M]第305页至306页,云南大学图书馆藏抄本

(2)(万历)《大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M]

(3)见于王毓铨《明代的军屯》[M]第231页脚注?所引,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7月北京第一版,2009年7月北京第一次印刷

(4)(万历)《大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M]

(5)《明宣宗实录》[M]卷五十一,二月乙未

(6)《明太宗实录》[M]卷二十八,四月甲午

(7)转引自王毓铨《明代的军屯》[M]第64页所引《明臣奏议》卷三十九,朱 元:《黔省善后事宜疏》

(8)《明宣宗实录》[M]卷一,宣德十年正月壬午

(9)(万历)《大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M]

(10)(嘉靖)《贵州通志》卷四之《财赋》[M]第288至290页,云南大学图书馆藏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