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反贪线索匮乏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2015-07-12 07:36
2015年41期
关键词:案件线索初查反贪

丁 夏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不履行法定义务,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的行为。①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行为,它扰乱了国家的正常工作的秩序,特别是对国家政权的危害程度甚于其它的刑事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在反腐高压的态势下,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不论是在查处案件的规模上或者是社会影响,都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目前在实践中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基层反贪线索少尤为突出。因此,加强对基层反贪线索匮乏的原因及对策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基层反贪线索匮乏的原因

(一)有价值线索少,渠道较为单一。当前,在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中,不少基层检察院内部缺乏与其他业务科室建立信息移送反馈制度,反贪部门与侦监、公诉等部门整体配合意识不强,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协作,容易导致一些有成案价值的线索流失。同时基层检察院还未能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起有效地案源收集机制。反贪部门缺乏主动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执法执纪部门的联系沟通,并与其建立有效地案件线索收集机制。另外,在当前网络大时代的背景下,基层反贪部门对新兴媒体涉及反腐举报的关注度、敏感度和利用度均不高,甚至一时出现社会公众感受到“腐败严重”而基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却“无案可查”的矛盾现象。当前基层反贪工作仍然主要依靠群众来信举报,这直接导致反贪线索渠道较为单一。

(二)隐蔽性强、发现难。贪污贿赂罪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它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的文化结构、社会阅历、作案手段等都与一般民众不同,他们大都受过高等教育,通晓所任职部门的法律法规,他们见识广、阅历深,善于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一旦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作案后逃避侦查、对抗侦查的方法也比较多。因此,客观上一般民众也很难积极主动的检举、揭发这类犯罪。上述这些因素无疑都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被发现的难度,这也是基层反贪线索匮乏的原因之一。

(三)缺乏挖窝案、办串案意识。基层反贪办案中,当接到案件线索后,便急于启动案件的初查工作。为尽快突破嫌疑对象,办案人员往往仅仅针对已经获得的线索和嫌疑对象本身问题而采取审问和相应侦查措施。这一种办案方式完全停留在就案办案的层面,缺乏对案件线索系统性、整体性、长远性的经营。②归根结底就是这种初查案件线索的审查方式比较粗糙,当前基层反贪部门都会设有一个“案件线索审查小组”或者类似这种职能的组织负责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最终决定该案件线索是否需要进入初查程序。当然,这种“人工经验式”的审查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靠性,但是现在的案件线索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隐蔽,需要判断的信息量也越来越大,而单一的“人工经验式”已经很难满足现在案件线索审查的需要。

(四)举报人更倾向于向上级反映问题。一般民众潜意识里认为,问题越往上反映,越容易得到重视,就越容易解决,所以举报人在掌握相关贪污贿赂犯罪线索后会向上级机关举报。相反,他们不愿意到基层院来,即使有的基层院就在举报人的住所附近。这也就是现在每年基层反贪部门都能收到上级纪检部门移送交办的相当数量的案件,这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影响了基层反贪线索的获取数量。

二、当前基层反贪线索匮乏的对策

(一)加强部门联动,拓宽线索渠道。加强部门联动,首先是基层反贪部门不仅应加强单位内部与侦监、公诉、控申等部门之间的整体配合。通过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形成合力,一方面能极大提升办案水平,另一方面也拓宽了案件的线索渠道。③同时还应加强同公安、税务、工商、银行、审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联动,搭建信息共享平台,设立专线、派专人走访等形式,定期与其他部门就案件信息进行联系沟通,确保有关部门发现案件线索后能够及时有效地移送到反贪部门。另外,近几年不少腐败分子都是首先被网络曝光,然后纪检、检察机关介入而相继被查处。因此,作为基层反贪部门要充分发挥网络在收集案件线索中的作用,畅通网络举报渠道,例如设立专门的举报网站,通过微博、微信等方式收集相关案件线索,这样就从源头上整合了线索资源并拓宽了线索收集渠道。

(二)加大宣传力度,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各种形式特别是利用互联网进行宣传法律法规。现在很多基层检察院都在新浪微博和腾讯微信实名注册了账号,利用微博微信宣传,可以延伸到更为广泛的群体。当前反腐败工作必须要依靠群众,让广大的群众认识到腐败不仅是对国家利益的损害,同时也是对每个公民自身利益的侵犯。我们就是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增强群众主人翁意识,发动群众积极检举揭发身边的贪污腐败问题。同时这也要求我们办案人员要对群众的检举揭发做出积极回应,特别是面对网络举报,更要求答复人员要严谨、认真、负责。另外,基层反贪部门也要加强对反贪干警业务素质培训,积极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使那些隐蔽性强、发现难的线索在反贪干警眼中一下子被甄别出来。

(三)转变办案思路,深挖窝案串案。当前,反腐败工作已经进入深水区。对腐败案件的查处,也已经由过去的对个案的查办发展到现在的深挖串案窝案。要适应这一形势要求,就必须要求办案人员摒弃以往就案办案的思路,需要基层反贪部门加强对初查案件线索的研判和分析,“案件线索审查小组”不单单决定案件线索是否需要初查,而且应当出具较为详细的审查意见,从而一开始就发挥好对反贪初查工作的指导和指挥作用。此外,在线索审查过程中,反贪部门及侦查人员应从线索来源、举报内容、成案可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运用推理法、联系法等方法,着重分析线索蕴含的初查潜力,坚决排除没有明确方向并有可能导致办案风险的线索,以及看似笼统、实际上可能隐藏着大案要案的线索,对反映问题清晰、社会负面影响大、权力行使不规范透明、当事人口碑较差等线索应当作为初查的重点。④对每一个线索的深挖细查,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由个案向类案扩展,力争查办一案、挖出一窝、带出一串。这样不仅能够扩大办案成效,而且能有效解决线索匮乏问题。

(四)普及检举揭发方式,加大办案力度。针对群众倾向于向上级机关举报的心理,基层反贪部门要加大案件管辖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可以定期组织专门的宣传队伍,深入社区、机关企业等场所,开展案件管辖法律知识宣传,让群众了解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从而使群众在举报时选择正确部门。此外,基层反贪部门要加大办案力度,集中力量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群众反映强烈的贪污腐败案件,向群众加大宣传反贪成果,扩大基层反贪部门在群众中的影响力,以实际成绩取信于群众,获得群众对基层反贪的信任和支持。

三、结语

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工程。基层反贪部门一直处于反贪的前线,是反贪工作的排头兵,而案件线索是开展反贪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如何解决基层反贪线索匮乏,对于开创反贪工作的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作者单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注解:

①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044页。

② 张卓:《基层反贪线索匮乏的原因及对策分析》,法制博览,2014年第12期。

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反贪初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基层检察机关反贪初查工作的实践为视角》,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④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反贪初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基层检察机关反贪初查工作的实践为视角》,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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