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2015-07-12 07:03师博婵
2015年39期
关键词:韩非韩非子官吏

师博婵 穆 轩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

韩非糅合了前期法家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的思想,创立了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体系。

(一)法的理论

韩非“法治”思想中的“法”指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政策法令,它是由君主制定、公布并实施的。

(1)法的形式及作用:韩非主张法是以成文的形式存在,法的对象是民众,法要公开,使得“境内卑贱莫不闻”。这也是从法律制定层面来论述的。同时,他强调法对于治国的重要作用,认为法是全体臣民的行为规范,也是制止社会动乱的有力工具、惩治犯罪行为的准绳。“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

(2)实行法治的具体原则:一是法应统一,全国只能有一个法;并且法要相对稳定。二主张实行严刑苛法,以制止犯罪。使用严刑苛法,以使民众产生对法的畏惧心理,人们便不敢以身试法。三是法不阿贵。韩非把“不辟亲贵”和“法行所爱”,作为执法的最高境界。全体臣民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枉法。四是信赏必罚。这与上面的“法不阿贵”有某种相似性,但更强调了赏赐和刑罚都要有明确性,赏要讲信用,罚要坚决执行。四是多刑少赏。这是韩非的人性论在法的执行过程上的方法论体现。他认为人性自利,人的贪欲无止境,赏赐越多反而越能诱发人的贪欲,所以君主应明白奖赏不是越多越好。

(二)术的理论

韩非在总结申不害等前期法家代表人物关于术的论述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韩非所说的“术”指权术、君主驾驭臣下的手段。术为君主所独有,是维护君主统治的工具。

(1)术的种类。韩非把术分为两种,一为由君主掌握的公开的术。即君主任免和考核官吏的方法、手段。君主根据才能、官吏的政绩来任免官吏,检验其是否忠于职守和遵守法律。二是由君主秘密掌握的术,即暗中控制官吏的阴谋诡计。他认为君臣之间是“上下一日百战”的赤裸裸的利害关系,君主要掌握秘密之术,以控制臣下。

(2)术的内容。一是君主要显得高深莫测,使他人不知其好恶,并在暗中观察臣下一举一动。二是严格控制重臣政治和经济实力。三是循名责实,参验群臣,以使群臣言行一致。

术和法有区别,法是用来统治全体人民的工具,而术的对象是群臣、百官,术是君主驾驭、考察群臣的手段。法要公开,但术要为君主所独有,“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

(三)势的理论

韩非关于势的观点很大程度上源于慎到的思想,他接受了其“任势说”,并有所发展。他认为势是君主掌控天下的重要依据,是其运用法、术的前提。这里的“势”指权势,是权力和地位的总称。

(1)势的种类。韩非将势分为自然之势和人为之势。自然之势指所谓的“生而在上位”,即世袭的王位或官位。人为之势指君主在可能条件下能动地运用权势。韩非认为对于君主来说,真正的势应是人为之势。君主要维护统治,只有拥势而治。

(2)势的内容。势的内容为刑、德两方面。君主只有操刑、德二柄来实行赏罚的权力,才能制服臣下。聪明的君主一方面用庆赏诱导臣下,一方面以杀戮约束臣下。

法、势、术作为治国安民的重要工具,三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发挥作用,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缺一不可。他们每一项的实施都需要其他两项的补充,由此构成互补互用的关系。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特点

(一)重在加强君权

韩非“法治”思想的核心是维护“君权”。他秉承君主利益至上的观念,认为君主应“独断”,且君权不能与人相分,要为其所独有。这种绝对的君主集权,后来成为我国历史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对我国封建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因道全法,法与时转

因道全法思想融入了原始道家思想,是韩非政治思想和哲学思想的核心。“因道”指遵循大自然普遍规律,“守成理,因自然”;“全法”指顾全国家的制度法令。韩非高屋建瓴,认为治理国家、制定法律需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祸福生乎道法,而不处于爱恶”。

(三)重视法制教育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是对韩非“法治”思想中法律教育模式的精辟概括。“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他继承并发展了商鞅变法中“燔诗书而明法令”的主张,要求在整个社会内实行普遍的法制教育,使维护君主统治的法达到妇孺皆知且深入人心的状态。“以吏为师”是实现法制教育的手段,指选用一批忠心于“法治”思想路线,知法、明法的官吏担任老师,向民众宣传、普及政策法令。

三、韩非子法治思想的现代价值

韩非的“法治”思想是中国重要的传统政治文化遗产,现在的中国是历史中国的延续,韩非法治思想中的许多闪光点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不断创新,发扬民主,建设完备的法律体系

韩非倡法治,反人治,我们应吸收韩非子“以法为本”、“重法”、“尚法”的思想,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我们应发扬韩非“因道全法”、“法与时宜”的主张,及时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二)以术治吏,建立高效廉洁的干部队伍

韩非强调依法用“术”,防止官吏选拔和使用过程中任人唯亲、徇私枉法等非理性因素的泛滥。因而,我们在管理干部队伍时,要注重管理方法,促进干部队伍做事高效,行事廉洁。学习韩非“一人不兼官,一官不兼事”的思想,官吏必须专职专任,不得兼官兼事,从而避免各级官吏争功、争名,使其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加强普法,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我们应批判的继承韩非所强调“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在我国,人民群众是法治实践的主体,法律得以实施最普遍的途径是让全体公民自觉守法,用法,护法,而这必须要以公民知法为前提。因此,要加强法制教育,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公民懂法。同时,法律是一件很严谨的事情,我们还必须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以确保在普法中做到有问必答,答之必对。

四、结语

韩非法术势兼用思想基于当时的社会现实状况,我们对其要抱以反思和批判继承的态度,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同时,也应主张以德治国,使民众拥有自觉遵守法律的道德规范,从而减少法治成本,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及美丽的中国梦的实现。

[1]中国政治思想史编写组.中国政治思想史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2]胡可涛.“法术势”思想新探[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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