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破产程序完善与产品质量危机应对可行性措施

2015-07-12 07:03程雅婷庄依瑶
2015年39期
关键词:自愿性重整债权

程雅婷 庄依瑶

浅论我国破产程序完善与产品质量危机应对可行性措施

程雅婷 庄依瑶

从2008年三鹿集团破产案件至今,我国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的愈演愈烈,如何运用破产程序来积极应对产品质量危机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本文将从产品质量危机应对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破产程序的完善提出建议。

破产程序;产品质量危机;消费者债权;破产清偿;破产重整

一、消费者债权在我国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优先受偿问题

(一)消费者债权在我国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优先受偿必要性

1、基于风险分担的视角,消费者债权应得到优先受偿地位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消费者相对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而言无疑处在弱势的地位。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社会的伟大发明,但,凡事都有其两面性。有限责任制度会产生一种道德风险,导致有限责任公司千方百计地将投资风险和意外风险转移给公司外部的债权人承担。消费者的风险是单向的,没有可能向商人转移风险,也不能通过经营行为消化或分散风险。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风险应当转移给更有优势的承担者。优势承担者具有抵御风险和消化风险的能力,有利于交易的发生和降低交易成本。

2、基于消费者债权的特殊性,理应得到优先受偿地位

首先,消费者债权是非自愿性债权。企业产品质量危机发生后,对消费者造成巨大的损害 (主要是人身损害),企业也因此进入到破产程序,此时的消费者债权属于非自愿性债权。非自愿性债权非经事先合意而产生,债权人对债之发生没有选择也没有机会通过适当的方式确保债权的实现,缺乏预测和分散风险的自主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破产程序中将自愿性债权和非自愿性债权置于同一位置,非自愿性债权人对于风险的心理准备明显不足,遭遇的冲击远大于自愿性债权人。所以在破产程序中应当设有保护非自愿性债权人的特殊安排。

其次,消费者债权与普通债权相比,产生的伤害较大,对救济的需求更为紧迫。与普通债权一般是财产侵权相比,由企业产品质量危机而产生的消费者债权大多数是人身损害侵权。人身伤害不同于财产损失的基本特征是伤害程度深,难以补偿,消费者债权人受到的伤害比较大,对救济更有需求性和紧迫性。因此,笔者认为,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在人身伤害赔偿与财产损失赔偿冲突的情形下,应优先保护人身伤害受偿,即给予消费者债权优先受偿的地位。

最后,消费者债权涉及公共利益。2007年《破产法》并未对普通债权的先后顺序予以划分。我们生活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每个自然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就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二)产品质量危机应对可行性措施

一方面,破产法可以调整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将消费者债权提升至与劳动债权同一清偿顺位。基于风险承担和救济紧迫性等原因,消费者债权应优于政府债券、担保债权得到受偿。同时,不论从保护弱者,维护社会公益的角度还是保护自然人的生存权、健康权角度出发,消费者债权与劳动债权属于同一层次,应当放在同一清偿顺位。

另一方面,在因产品质量危机导致的消费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产品制造、销售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法官应有权自由裁量消费者债权相对于其他债权是否具有优先性以及具有何等的优先性。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进一步扩大,这是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相比法律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有灵活性、应变性、人性等优势。

二、运用破产重组应对产品质量危机

(一)产品质量危机应对可行性措施

1、重视重整工作的信息透明化,及时将重整工作计划与进程向利益相关人通告。

在我国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各类债权人分组对破产重整草案进行表决。由于企业重整与多方利益相关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今后的实践中,不论是政府还是企业本身都应加强对重整工作信息透明化的重视,必要时应给予法律法规或政策上的支持。

2、政府出面引导,加强政策支持

我国企业破产法起步较晚,企业在遭受产品质量危机而面临破产时,由于破产重整技术、资金难度较高,许多企业会选择破产清偿程序。面对这样的情况,政府应挺身而出,一方面,对企业破产重组进行宣传与基础知识教育,帮助企业了解破产重整;另一方面,针对难度较高的大型企业的破产重组,政府可以介入,进行国有化重组,调整企业原本的资本结构,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1] 刘会民.论破产企业人身损害赔偿的优先受偿[D].中国政法大学,2011.1-2.

[2] 周征远.论破产财产分配顺序[D].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中国政法大学,2010.1-15.

[3] 林一.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受偿顺位建构——基于“给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的考量[J].法学论坛,2012,2(2):1-10.

[4] 王枫.论特殊债权之优先清偿[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3,2(1):1-5.

程雅婷 (1990.5-),女,汉,江苏省苏州市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学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庄依瑶 (1991.5-),女,汉,江苏省徐州市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学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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