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士官学员法律基础学习质量评估的问题及对策

2015-07-12 07:03孙艳秀贾薇薇
2015年39期
关键词:士官试卷基础

孙艳秀 贾薇薇 王 宇

一、士官学员法律基础学习质量评估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我们迎来了法治的春天。对士官学员中中开设的法律基础评估的意义则更加凸显,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

(一)士官学员法律基础学习质量评估的必要性

士官学员来自军队基层,自身生活缺乏阅历,入伍前大多没有形成健全的法律意识,对法律教育中所涉及的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没有耐心研究学习,更没有兴趣研究条文背后的立法意义及如何具体运用。所以,更加突出了士官学员法律基础的重要性和法律基础学习质量评估的重要性。学习质量评估是学员好好学习的动力所在,也是对院校教员教学成果的检验。

(二)士官学员法律基础学习质量评估的紧迫性

目前营区手机试点工作已经开始,相信在不久是将来,学员使用手机全面放开,军营会迎来巨大的网络风浪。学员每天都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新闻,几乎每一件事情都会涉及到法律问题。那么,需要法律教员在热点和敏感问题上加以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因此,可以说,加紧法律基础的评估也是迫在眉睫。

(三)士官学员法律基础学习质量评估的时代性

法律教员是法律文化传承的重要工具,习主席强调:“让法治成为每一名官兵的信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培养士官学员“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的法治思维和树立士官学员的法治信仰是吸收法律文化的一种外在表现,从而内化为法律素养。依法治军是强军之基,士官学员法律基础学习质量评估是夯实强军之基的重要方略之一,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

二、士官学员法律基础学习质量评估的现状分析

(一)评估方式趋同化

当前,院校将法律基础学习成绩评估主要依据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成比例构成的综合成绩,平时成绩的主义依据是课堂回答问题的积极性和课堂组织纪律,笔者认为还存在一些评判的片面化,不能够完全对一名学员的法律素养做出完整的评价。法律教育的生命力不仅在于灌输思想,还在于娴熟运用并解决实际问题。例如,有的学员考试很好,课堂表现也非常积极,但是,却不会将自己所学运用到生活实践中,和战友之间的借钱纠纷因为缺乏证据而损失了利益,同时也伤害了战友感情。

(二)评估指标碎片化

目前为止,士官学员法律基础学习质量评估缺乏统一评估指标体系,对学员的评估指标呈现碎片化。这就导致了,在学员学习质量评估中面临工作繁琐、工作量大和价值不统一等问题。评估指标体系不是一个问题的几个方面的按一定比例简单累加,而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

三、士官学员法律基础学习质量评估的建议

(一)关注学员的学习经验

学习质量的评估实质是对教学成果的一种检验。然而,学习结果或学习产出并不是高等教育学习结果评价的唯一指标,学生参与的学习过程和就读经验不容忽视。)思维和感知密不可分。凭借形象而进行思维,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关键环节。学员的学习、成长与学生参与紧密相关,学习参与在于描述学生在学期间是如何学习的,体现在课堂内外、师生互动、同学交往和自身发展等方面,更强调过程和在过程中的变化。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0ECD)高等教育学习结果评价项目 (The Assess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Learning Out—comes,AHELO)的理念,开展高教育学习结果评价,切实关注士官学员就读经验和具体学习过程,从量“入”到量“入”与评“出”结合,这也是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的理性选择。

(二)引入“增值评价”技术

增值评价技术在高等教育学习结果中应该得以完美应用。笔者认为,一流大学能够吸引A+学生,并培养出A+的毕业生,这一点大家都不会惊讶。但我们该如何评价那些招收了B+学生却能培养出A+毕业生的大学,这两类大学中哪种成效更好结合实际,我们招收的士官学员往往在文化基础上相对军官院校学员比较薄弱,那么我们将士官学员法律基础高学习质量所包含的增值 (value—added)评价,比对学员接受法律基础教育前后的知识和能力变化,更能描述学员发展的增量。

(三)评价方式为试卷和实践的整合

今天的时代是瞬息万变,我们的士官如何应变?《吕氏春秋》:“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动也”。客观环境决定了“变”,主观因素决定了“动”,在调整中求生存,在流动中求稳定。大至社稷,小至个人,概莫能外。结合士官学员法律基础学习质量评估就要进一步结合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方法——主要有案例教学和考试检测的渠道进行评估

在法学教育方面,台湾的法学教育,从早期教授讲授、学生听讲笔记,强调理论与概念的背诵,逐渐地着重于法律的逻辑推理及案例分析,此种转变,案例教学法 (case method)扮演了重要角色。早在1971年代,就有王泽鉴、苏俊雄等学者提倡法学教育中案例演戏的重要性,然而他们使用的案例,大多是为了说明法律理论及原理原则所虚拟的案例,而且也仍使用教师讲授的方式教学,学生很少参与讨论和回答问题。

邱联恭在探讨法学教育与司法实物时也认为,学校有关于审判实物之课程安排之目的,并不是让学生成为律师或者司法官,而是要让其具备法律思维的能力,使其能从事实之背景来发掘法律问题,使其能够掌握事实,分析事实来做综合判断,寻求出法之所在,而且应该不是只停留在抽象之法律见解之分析。

让学员尝试自己组卷,交流做卷,自己评卷。教员讲授完每一章节后。可让学生根据该章节的重点与难点,每人出一份试卷自己试做,拟出标准答案,然后把这些试卷分发给学员 (自己不做自己出的试卷)进行测验,最后把试卷收过来由出卷人评阅。教员可对组卷及评卷较好的学生加以表扬。这样就给每位学生一次锻炼的机会,提高了能力,掌握了知识。同时学员也体会到教员教学的艰辛,有力增强了师生间的沟通与理解。此外,还可以采用包括主观开放题和客观选择题的试卷,合理评价学员的学习结果和成效,通过学校、学员背景信息、家庭经济文化指标等调查问卷,收集影响学员学习结果的各种可能因素,从而建构更为科学的分析框架。

四、小结

总之,只要我们不断地对士官学员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质量评估进行探索与实践,那么必将会全面提高法律基础的学习质量,使学生的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法律知识更加饱满,懂得用合法途径保护和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1]邹思远.基层部队法律教育改革势在必行 [J].政工导刊,2015(03):22

[2]孙晶.中国政治精英流动问题点与新走向 [J].人民论坛,2015(03):60

[3]周海涛,景安磊.“高等教育学习成果评价”概述 [J].高教发展与评估.2014(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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