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相关法律,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

2015-07-12 07:03
2015年39期
关键词:退换货隐私权经营者

韩 恔

一、电子商务在我国快速发展

电子商务,是一种区别于传统商务的新型商务模式,在全世界的发展势头都十分迅猛。

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快得令人乍舌,以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电子商务平台“淘宝网”为例,2015年“双十一”的全天销售额达到了912.17亿元人民币。而之前两年这一被成为“淘宝购物节”的节日全天营业额则是2014年的571亿元人民币和2013年的350亿元人民币,由此可见,在我国,电子商务的规模已经十分巨大。

伴随着电子商务“大跃进”式的发展,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其中,一个值得我国法律界深入探讨的问题就是:在这种新兴的商业模式中,如何通过法律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目前我国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隐私权

在国际上,“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这句话已经人尽皆知,这是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第十二条规定。在我国,虽然没有在民法中明确确立隐私权这项公民的人身权,但是,通过颁布相关司法解释、保护公民名誉权和在司法实践中维护公序良俗等方式,变相的承认并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是一种间接保护。

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无论是注册帐号,还是使用信用卡等电子支付手段,都不可避免的需要消费者向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商家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一些不法商家得到这些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之后,会进行一些严重侵害了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比如未经消费者允许非法公布、或者有偿转让消费者个人信息等。

近些年来,互联网上出现了很多专门的信息出售公司,他们运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平台快速、便捷的收集和处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通过非法渠道出售这些信息,而这些个人信息毫无疑问属于消费者的隐私权。这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接到骚扰电话以及垃圾信息的主要原因。

(二)知情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各种相关情况。而商品的经营者也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这些信息。

在传统商务中,消费者可以通过现场查看、试用、询问等方式行使自己的知情权,也可以在现场要求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

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则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对于商品的品质、性能等只能依赖互联网的广告、经营者的介绍以及自己的猜测,一旦决定购买,在之后的付款、发货、配送、接收等环节中,很难再与经营者进行交涉,完全失去了主动权。而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之所以可以谋取一些不法利益,就是因为经营者可以利用这种不平等的交易地位。

(三)退换货权

消费者的退换货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神圣权利,是法律给与在交易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一把“尚方宝剑”。在传统商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面对面交易,消费者一旦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可以及时与经营者交流,对商品进行调换。即使购买一段时间之后才发现,由于传统商务的经营者营业地点一般固定,消费者也可以较为方便的找到经营者,进而行使自己的退换货权。

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如因质量问题不满意,想寻求退换货,由于可能与商品经营者远隔千山万水,运费承担、质量认定等问题,都对消费者的退换货权的行使造成了阻碍。

三、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

(一)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卖家诚实信用档案

诚实信用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是经济发展的保证,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的公民诚信档案,但是涉及内容还不够广泛,尤其缺乏对公民网络行为的记录。电子商务平台卖家诚实信用档案可以模仿公民的诚信档案,重点记录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平台的法人信息、经营信用等级、开户银行等与诚信经营密切相关的信息。要允许消费者能够通过合理合法途径查阅到这些信息,从而从一定程度上了解经营者的诚实信用情况,以便于消费者做出决定。要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各种不诚信行为的惩罚机制,尤其对于一些在违法边缘游走,打法律“擦边球”的行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惩。各级政府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力度还应加大,各相关部门对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经营的经营者的身份审核力度和对网络广告宣传的审核力度也应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实施“零容忍”,要努力创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风气。

(二)明确电子证据在电子商务纠纷中的作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是诉讼的核心问题,是法院在解决民事纠纷中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对于传统证据形式的认定规则已经基本完善,但是对于电子证据这一新型证据来说,我国法律现阶段对其的规定还基本是空白一片。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几乎不存在传统的证据,以至于很多电子商务纠纷根本无法取证,或“无证可取”,这就使得对电子证据的认定尤为重要。通过司法解释等手段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是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有效途径。

(三)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平台中的退换货制度

目前,我国对于电子商务中的退换货做出了一些规定,但还不够完善,而且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使得很难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管,这就使得某些经营者有了“钻空子”、“走漏洞”的空间。只有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平台中的退换货制度,才能够从根本上保障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和谐、有序、健康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刘贝贝].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退换货权问题研究 [J].青年与社会,2013(10)

[3][王琦智].论电子商务在合同法中的适用.中国经贸.2014(04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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