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港基金互认“开闸”

2015-07-13 08:17:20张卓编辑靖立坤
中国外汇 2015年23期
关键词:基金销售报告

文/张卓 编辑/靖立坤



陆港基金互认“开闸”

文/张卓 编辑/靖立坤

基金互认开辟了两地投资者证券市场投资新通道。政策实施后,我国不可兑换的资本项目由5项减少为3项,资本项目可兑换实现了新突破。

为支持内地与香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互认工作(以下简称基金互认),日前,央行与外汇局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外汇管理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36号,以下简称《指引》),明确了基金互认额度管理规则和相关操作,以便利两地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所涉资金汇兑及流出入。

背景介绍

所谓“基金互认”是指经一国(或地区)监管部门认可的基金产品(通常指公募基金),通过简易程序,得到另一国(或地区)监管部门的认可,并得以在当地进行销售。一般而言,在没有互相认可安排的情况下,海外基金若想在本地市场发售,必须事先获得本地监管机构认可。如果两地监管机构设有互相认可制度安排,当本地监管机构处理海外基金有关申请时,将会视该项基金已大致上符合当地规例,故即便海外基金仍需寻求当地监管机构的认可,但过程将得以简化。

比基金相互认可更高一个层次的安排是所谓的“基金通行证”措施。“基金通行证”意味着当一项基金获得本土监管机构认可后,便可透过通行证自动进入任何承认该通行证的驻在国。欧盟的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简称为UCIT),就是基金通行证的一个例子。

目前,内地尚未与其他经济体开展基金互认合作,香港证监会虽已与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和我国台湾等3个国家/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签订了基金互认文件,但有实际成果的仅限于与台湾的互认(两地于2009年5月签署互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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