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芳
近年来,笔者通过对法院部门审计,发现执行标的款物管理不严,问题突出,亟待规范。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财务核算不合规。单位对执行标的款只开设了专门银行账户管理,对收取及兑付的标的款均未纳入单位财务账统一核算。有的虽然通过标的款流水账反映,但有关原始单据均由出纳保管,记账凭证中只有现金缴款单,被执行人缴交的标的款收据未装入记账凭证中,现金缴款单的金额与标的款收据的金额无法核对。
二是票据管理不规范。法院收取标的款所使用的票据基本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所提供的格式自制的,财政部门难以监督管理,导致票据印制使用混乱。执法单位印制票据,逃避了相关部门的监管。由于票据管理失控,导致单位无法清楚掌握是否按规定将物资上缴了专人管理、资金上缴了专门账户。
三是家底不清。对于执行标的款,法院在管理上一般只建立了执行到位登记表,只清楚执行到位数,对应执行多少,欠执行多少,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多少没有建立详细的台账进行核算,家底不清。
四是不按规定及时兑付标的款。按照执行标的款管理规定,执行到位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足额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有的法院不按规定及时兑付标的款,且长期滞留在账上。这种做法容易导致相关执法人员或单位的不廉洁行为,影响人民法院在公众中的形象,同时也容易形成新的不稳定社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