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司机酒驾,逼要“删除费”构成敲诈勒索

2015-07-15 02:02本刊编辑部
人民交通 2015年1期
关键词:数额较大林某罗琳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销售部经理。一周前的中午,在宴请客户时,我不免喝了点酒。餐毕,鉴于自己离公司较近,而自己并无醉意,加之确实存在侥幸心理,我遂决定驾车回公司。谁知,起步后约前行了50米,便被林某拦下,还用数码相机进行拍照。接着,林某向我索要3000元“删除费”,并宣称如果我拒绝给付,便立即报警,让交警对我实施处罚。迫于无奈,我只好照办。后经打听得知,林某为获取钱财,经常“潜伏”在酒店附近偷拍酒驾,再以照片作为证据敲诈。请问: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罗琳珊

罗琳珊读者:

虽然你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但林某以此索要财物也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林某的行为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林某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财物。即其“潜伏”在酒店附近,伺机对酒驾者进行拍照,明显并非出于教育、监督、制止,而是纯粹为了非法索要钱财。另一方面,林某实施了要挟方法。敲诈勒索罪中的要挟方法,主要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管理者给予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因为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而基于息事宁人被迫交出财物。如果你的酒驾行为被交警查处,确实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扣分,构成醉驾还必须受到刑事追究),而无论从那个角度上说,你当时都绝对并不希望出现该后果。林某正是以此为把柄,利用你的顾虑和弱点,以照片作为证据给你造成心理压力,制造迫使你交付钱财的理由,逼你支付“删除费”。你之所以不得不答应且已经实际支付,也正是由于担心自己被追究,而受到精神上的强制,产生心理上的恐惧。再一方面,本案已达应当追究的数额起点。敲诈勒索罪是一种数额型犯罪,即只有“数额较大”以上才构成犯罪。就数额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已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姑且不论林某的行为并非只是针对你一个人,甚至被其敲诈过的还有他人,仅仅就其向你索要3000元,也已经在“数额较大”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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