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2015-07-22 17:11
食品与生活 2015年7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者食药监

将质量技监、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分别承担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分段监管职能,调整为由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将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活动纳入《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由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县级人民政府食药监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食药监派出机构,将监管服务延伸到乡镇街道等基层,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共有154条,比原来104条增加了50条。

亮点2

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程监管制度

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管,细化和完善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控制管理制度。

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进一步强调了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食药监、卫生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明确网络食品交易主体责任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

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家食药监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国家食药监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亮点3

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风险监测,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运用科学方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制度 食药监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增设责任约谈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药监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药监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食药监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增加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食药监、质量技监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亮点 4

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广大消费者等各个方面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强化消费者协会监督、增设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形成全社会有序参与食品安全共治格局。

增设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亮点5

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保健食品应声明不能代替药物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应制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注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同于普通食品,安全性要求高,需要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新《食品安全法》明确对其继续实行注册管理,避免形成监管缺失。

严格监管婴幼儿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家食药监部门注册,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亮点6

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的管理

食用农产品是食品安全的源头,农药的管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新《食品安全法》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行为,增加了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的规定。

亮点7

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

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新《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完善了批发市场的抽查检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如实记录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无论是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还是物流公司、仓储公司等主体,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

亮点8

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包括追究食品安全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行政罚款最高达到50万元或者货值金额的30倍。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可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七)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的行为。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 000元的,为1 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食药监、质量技监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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