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政治哲学中的自然与自由

2015-07-22 04:12李佃来陈权
江汉论坛 2015年6期
关键词:政治哲学自然自由

李佃来++陈权

摘要:在思想史上,马克思一方面承接着霍布斯、洛克以来的理论问题阐释了自然和自由的关系,从人的自然属性中把握到了人的自由属性,提出了现代权利和自由的概念;另一方面,他又在从“自然的人”到“社会的人”之理论视角的转换中,确立起了理解现代自由概念的新坐标,从而又修正了霍布斯、洛克以来关于自然和自由的解释路数。从前一方面来看,自由和自然是相统一的;而从后一方面来看,自由则突破了自然的局限,进而获得了更为宽广的意蕴。这看起来似乎是马克思政治哲学中的一个矛盾,然而这个看似是矛盾的方面,却使得马克思在既继承又超越过往思想史的双重关系中,真正打开了理解现代社会矛盾的缺口。

关键词:马克思;政治哲学;自然;自由

中图分类号:B02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5)06-0045-05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原理解”结构中,“自然”与“自由”常被认定为是一对承载着截然相反意蕴的对立范畴,原因之一在于,“自然”与处在“自由”直接对置面上的“必然”虽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但由于“必然”作为客观规律在一定意义上可归结为自然法则,所以从“必然”与“自由”的对置出发,人们会轻而易举地得出“自然”与“自由”两相对立的结论。然而,如果我们超越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原理解”结构,进而将这两个概念植入到政治哲学的理论框架中就会发现,马克思的自由概念和自然概念之间的关系,远远超出了我们的先前理解。厘清这两个概念在马克思文本中的原初意蕴及其相互关系,对于推动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研究具有基础性的学术价值。

一、从自然到自由:霍布斯与洛克的启示

从思想史的向度来看,马克思政治哲学中自然与自由的关系,其实追溯起来,是一个由近代政治哲学延展开来的问题。在近代政治哲学史上,以霍布斯、洛克为代表的契约论哲学家率先阐述了自然与自由的关系,这也奠定了整个近现代政治哲学在这一问题上的基本理论基调。作为契约论哲学家,霍布斯与洛克虽然在诸多理论问题上存在着难以弥合的根本性分歧,但在自然与自由问题上,他们却有着惊人的一致,即他们都是以自然为逻辑基始来衍推自由问题的,而反过来说,他们的自由概念,也都可还原为一个自然范畴。不过,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霍布斯与洛克所讲的自然,并非等同于科学家所面对的物理、化学及生物世界,与我们通常所讲的为人类提供生活资源的大自然有一定差距。毋宁说,他们眼中的自然是指“自然状态”,而“自然状态”则正如列奥·施特劳斯所指H{的,是霍布斯第一次使之成为一个政治哲学概念。

什么是自然状态?根据霍布斯的界定,自然状态指的是人类社会在形成国家和政治制度之前存在的一个状态。在其中,人与人之间并不存在特别大的差异。但由于人类智慧和满足自身利益的需求,人们总是试图用武力控制一切可以控制的力量,直至自身不被伤害,这使人与人之间始终处在敌对和战争状态之中。对于此,霍布斯这样说道:“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他们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有时则只是为了自己的快乐: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根据霍布斯的描绘,如果说这种“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即是他所讲述的自然状态,那么,这种自然状态则起源于人们追求自己的快乐或实现自己的利益这样一种“自我保全”的先天本质。既然如此,自然状态虽表现为“战争”,但其实质却不在于“战争”,而在于“自我保全”。有趣的是,学术界在研究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时,常常将着力点放在“战争”上,从而据此去引申霍布斯关于国家和道德等的学说,这样,也就有意无意地将“自我保全”这一在逻辑上更为本源的东西遮蔽起来了。如果我们将学术目光转向“自我保全”,那么会发现霍布斯政治哲学更为根本的内容倒不在于国家学说和道德学说,而在于对权利和自由的申述(权利概念与自由概念在近现代政治哲学中是互通的,自由即意味着一个人做某件事情或拥有某种东西的权利)。因为当霍布斯强调人之自我保全的本性时,他是将自然意义上的人作为推理的支点,突出的乃是人的自然属性,而人的自然属性决定了,权利和自由是人的自我保全这一逻辑起始的必然落点之一,这正如霍布斯自己所指出的, “著作家们一般称之为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由自我保全到自由,霍布斯实质将自然与自由连接起来,或者更准确地说,他将自然转化为了自由,同时也将自由归结为了自然。霍布斯通过自然状态来推导人的自由状态的观点,直接成就了洛克“人生而自由”的思想。正像施特劳斯所指出的, “人生而自由”这个主题构成了洛克著作的重要内容。而从字面也可看到,自由从一开始就被洛克诠释为一个自然的概念,这是因为人生来所具有的东西,一定是自然所赋予的东西,其合法性可以内在地确立起来,而无需也不能由自然以外的他者给出根据。正是因为如此,洛克才直截了当地说道: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霍布斯与洛克关于“自然即自由”或“自由即自然”的理论观点,对于其后的政治哲学史产生了深刻影响,顺着他们的“自然状态”概念,我们大致可以梳理出整个近代政治哲学的基本理论脉络。具体言之,霍布斯与洛克通过在契约论框架中确立“自然状态”的概念,打开了一条通向权利与自由的理论通道,为证立权利与自由确立了一个几乎是牢不可摧的支点,这正如施特劳斯所洞察的,“如果说,每一个人依据自然都具有自我保全的权利,那么对于他的自我保全所必需的手段,他也必定具有权利”。这种拥有自然权利的本质,大致说来,就是近现代乃至当代政治哲学中自由理念的基本模型,亦即,如果说霍布斯与洛克之后,西方政治哲学的理论逻辑基本环绕自由的主题和范式得以展开和推延,那么,自由则被政治哲学家们相沿成习地界定为“天赋权利”。“天赋权利”不是“神授权利”,而是“自然权利”,自由与自然始终是作为相互照应的两个端点。据此而论,整个近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思想逻辑,大概都没有旁出于霍布斯与洛克所确立起来的理论思路,从自然到自由,既成为近现代西方政治哲学诠证权利与自由之优先性的基本方案,也成为其推理的一条基本路径。不仅如此,深入开掘我们会发现,不仅近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开展逻辑得益于霍布斯与洛克的自然状态概念,而且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也在一定意义上承接了霍布斯与洛克的观点。这个激动人心的学术发现,为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再研究开出了全新的视域。

二、自然的奠基与自由的优先性:马克思的再创造

传统对于马克思哲学的理解,包括对其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是从自然范畴开始的。比如众所周知的“推广论”,就是这种理解模式的典型。根据所谓的“推广论”,辩证唯物主义在逻辑上具有在先性,而历史唯物主义只不过是辩证唯物主义在历史领域中的推广和运用。由于辩证唯物主义是以自然为研究对象的,所以无形之中,推广论亦将历史唯物主义降低为一个自然范畴,由此凸显了历史和社会领域中的决定性关系和必然性规律,而自由问题、公正问题、人道问题等则基本被逐出其应有的领地。显而易见,以推广论为典型的传统马克思哲学理解模式以自然“挤压”了自由,使它们成为非此即彼甚至水火不容的两个东西。有趣的事情是,人们虽然通过反思、批判传统马克思哲学理解模式而逐渐将目光转向自由、公正及人道等曾被放逐的问题,并使其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中拥有了一席之地,但自然和自由之间的关系,却似乎没有相应地得到改善。人们现在倾向于认为,在马克思哲学中既有事实的部分,又有价值的部分,而这两者,阐述的乃是相当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问题,所以,以事实为基础的自然和以价值为基础的自由,并非是可以任意合并的“同类项”。这种在自然和自由之关系上似乎可以“盖棺定论”拘见解,如果在思想史的维度内接入到霍布斯与洛克所开启的解释传统中来,却是站不住脚的。

这里的问题在于:开启思想史的逻辑路径,进而打通马克思理论与近代西方学术,成为近几年中国学界研究马克思哲学的方法论自觉。不过就学界的讨论来看,人们关生较多的,似乎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与古典经济学之间的关联,而对马克思与霍布斯和洛克一系的政治哲学之关系的梳理相对较少。实际上,马克思虽然没有公开地说明自己与近代政治哲学家之间的理论关联,甚至于他将所有近代政治哲学家一并指认为只会解释世界的“学究”,但至少在自然和自由问题上,马克思的探究并没有完全离开霍布斯和洛克的理论路数。霍布斯和洛克以自然来推导自由,实际是顺应了现代社会的人在政治生活上的一个基本要求,即人作为自然的人,需要从长达千年之久的依从状态中摆脱出来,进而获得政治上的解放,成为有着独立的愿望、意志、尊严、人格的现代人,而这一切都是由人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都应像自然法则那样顺理成章、无可置疑。细心的研究者会很容易发现,霍布斯与洛克所洞察到的这一现代人的要求,其实也被马克思以其特定的方式所把握。情形何以如此?

问题的实质在于:马克思哲学的触角固然伸向了自然,但如同在霍布斯与洛克那里的情形,其视野中的自然,亦不是纯粹的、与人的生产生活没有任何关联的无机界,而是以人的活动为介质的“精神的无机界”,马克思由此强调的是自然之指向人的属性。而强调自然之指向人的属性,马克思实际是将关注的焦点指向了人的自然需求,这正如他所反复重申的那样,“人在肉体上只有靠这些自然产品才能生活,不管这些产品是以食物、燃料、衣着的形式还是以住房等等的形式表现出来”。很显然,当马克思将关注的焦点指向人的自然需求并重申其重要性时,他是在完全肯定的意义上来确证这一指涉对象的,即吃、喝、住、穿以及生殖等等,在他看来都是真正人的机能。也正是因为如此,以马克思之见,自然关系则就是合乎人性和人的本质的社会关系,具体地说,自然关系“通过感性的形式,作为一种显而易见的事实,表现出人的本质在何种程度上对人来说成为自然,或者自然在何种程度上成为人具有的人的本质。因此,从这种关系就可以判断人的整个文化教养程度。……因此,这种关系表明人的自然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是合乎人性的,或者,人的本质在何种程度上对人来说成为自然的本质,他的人的本性在何种程度上对他来说成为自然。这种关系还表明,人的需要在何种程度上成为合乎人性的需要,就是说,别人作为人在何种程度上对他来说成为需要,他作为最具有个体性的存在在何种程度上同时又是社会存在物”。

对于马克思的上述见解在其哲学创造中的意义,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为其历史唯物主义确立了几乎是最为重要的理论基础。这正如恩格斯在《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恳切指出的,“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这也就是说,根据恩格斯的指认,马克思发现人类历史发展规律,从而创立严密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实际就是建立在他的自然概念基础上的。无论如何,恩格斯的这一指认早已扎根在人们的记忆深处,人们理解起来并不困难。

然而,问题更重要的方面在于: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不仅让他发现了包藏在历史现象内的规律,从而揭开了历史发展的奥秘,而且也成为他探索自由问题的重要起点,由此开引出以价值为导向的政治哲学理论逻辑。具体说来,马克思从自然概念出发,提出了权利和自由概念,为其政治哲学的理论伸展确立了基础性的思想支点。因为从自然概念到历史唯物主义,如果说马克思是以人的自然属性为端点来解析人的社会属性的话,那么,他所发现的历史奥秘,就不仅仅是以决定论的外观得以展现的铁的规律,而且也包括人对权利、自由等基本生存要素的欲求,虽然这只是一个现代社会的历史奥秘。人们往往以为,马克思政治哲学与霍布斯和洛克以降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分界线,就是经由他对后者的权利和自由概念的批判而划定的。这种观点虽在相当意义上是正确的,但也需要推进,即马克思批判自由主义的权利和自由概念,只是将矛头指向其言说权利和自由的方式与立场,而对于权利和自由本身,马克思终其一生都没有予以否定。这在最直接的意义上是因为,马克思既然把人的自然需求看作是真正人的机能,将人的自然行为看成是合乎人性的行为,那么,由人的自然需求和人的自然行为所直接推出的权利和自由,在马克思看来,就构成了现代人不可或缺的生命组件。而从马克思的整体文本语境来看,他则是在理论批判和理论构建双重向度上来确证以自然为基础的权利和自由的。就理论批判而言,当马克思将工人与自由自觉劳动的疏离与隔阂指证为异化,又将资本家对工人劳动产品的无偿占有指证为剥削时,他实际是以反向的形式来为自由与权利确立了名分,宣告了这些现代政治构件与人的生存之间的直接相关性。就理论构建来说,由于马克思强调人们只有在运用自己的自然机能时,才觉得自己是在自由活动,所以现代人的解放以他之见,就不能越过政治解放的历史阶段而直接推向人类解放,即人类解放至少是以人在政治上获得权利与自由为前提而向前推进的,正因为如此,他在为未来理想的人类社会绘制蓝图时,就没有以群体概念来消解个体概念,而是强调“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而“个体”、“每个人”的在场,便意味着权利和自由的在场,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这些分析说明,马克思哲学的逻辑在一定意义上,的确是以自然范畴为起点不断展开的,自然因而就具有了奠定理论基础的地位。然而,由于马克思所讲的自然具有不同于自然本体的独特政治指向,所以,其哲学逻辑的自然起点,并没有将他引向知性思维的道路,没有使他的历史唯物主义演化为一套纯粹的关于客观规律的决定论公式,而是相反,马克思由这个起点,引申出了权利和自由的问题,从而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独特形式,变相重申了霍布斯和洛克的问题,并决定性地开启了政治哲学的理论空间。从价值位阶上来说,自然虽具有奠立基础的意义,但自由却是在先的.具有优先性的价值指向。所以,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和自由概念不仅是相统一的,而且还有一个向自由无限敞开的倾斜度,这决定了马克思发展的唯物主义,实际是以政治哲学为思想底蕴的“新唯物主义”。然而推进一步,从“新唯物主义”的视域来看,在自然和自由这个问题上,马克思又和霍布斯、洛克所确立的传统分道扬镳,与之划清了界限。

二、从自然的人到社会的人:马克思自由概念的革命性转向

将过去一切唯物主义指认为“旧唯物主义”、将过去一切哲学指认为“解释世界的哲学”的马克思,虽然在一定意义上接受了霍布斯、洛克关于自然和自由的观点,但与此同时,他也根本性地改换了霍布斯、洛克一系的问题式,从而为政治哲学确立起新的路标,使由自然所生发出来的自由问题获得了更具现实穿透力和更具思想解释力的说明。马克思与霍布斯、洛克一系政治哲学家的背离,与从“自然的人”到“社会的人”之理论视角的转换不无相关。

霍布斯与洛克将人的自然要求作为人的自由要求的第一根据,平心而论,在政治哲学史上是一个有变换理论轴心意义的观点,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在于,霍布斯与洛克及承其衣钵的自由主义哲学家,从人的自然性出发后,又始终停留在这个出发点上,这使他们在证立人的自由时,陷入了难以自解的二律背反之中,为其政治哲学制造了根本性的理论困难。

从逻辑上说,起于自然性又止于自然性的学说,不仅突出了人的自由要求源于人的自然要求这一基本命题,而且又索性将人的自由要求直接等同为人的自然要求。众周所知,人的自然要求只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概念,而人的自由要求则是一个社会性和政治性的概念,完全以生物性的概念来说明社会性和政治性的概念,则很容易忽视后者应有的理论指向,淡化甚至掩蔽其社会性和政治性的意蕴。换一个角度来说,强调人的生物学本能,我们不仅会看到人具有黑格尔意义上的理性思维的能力,而且也会看到人具有叔本华意义上对抗理性能力的感性能力,而人的欲望、冲动、意志、情感等感性要素一旦压倒了人的理性自觉,人的破坏性本能可能就会显现出来。霍布斯、洛克应当说意识到了人的感性与理性之间的可能冲突及其后果,他们通过社会契约论的方式来证明国家存在的合法性即为例证。但由于国家存在合法性的立论前提还是人的自然属性,所以感性的人和理性的人之间的矛盾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这导致霍布斯、洛克在很大程度上遮蔽了“权利变异”这样一个现代自由论题中的难题:权利固然是现代人生命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东西,但人的无限制的自然要求决定了,“权利”在一定情境中会歧变为“权力”,这反过来又会限制人的权利的实现。这一从理论逻辑推出的可能困境,在资本主义实际的历史行进中被真实地表现出来,因为只要认真研究一下15、16世纪以来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就知道这乃是以利益的攫取为本质的财富生成的历史,如果这一历史的展开就标志着现代市民社会的形成,那么现代市民社会则正如黑格尔所指认的,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个人私利的战场”、“私人利益跟公共事务相冲突的舞台”。休谟正是由于洞观到了现代自由论题中的这一真实难题,所以他才感慨道,人们如果都追求自己的利益,“丝毫没有任何预防手段,那么他们就会横冲直撞地陷于种种非义和暴行”。而黑格尔也正是因为洞悉到了这一难题,所以他才如此说道:“在对外在事物的关系上,合理的方面乃是我占有财产。但是特殊的方面包含着主观目的、需要、任性、才能、外部情况等等。占有光作为占有来说固然依赖于上述种种,但在这种抽象人格领域中,这一特殊方面还没有与自由同一化。”问题是,休谟、黑格尔等政治哲学家固然把握到了上述自由论题中的难题,并借助于“正义”、“普遍伦理”这样的概念来凸显现代自由论题中的社会性维度,以此克服自然的任性对于自由的伤害,但是,这些从属于自由主义传统的哲学家,并没有完全放弃起于自然又止于自然的权利理论,所以,他们始终是在张扬人的自然性的市民社会之界限内来理解“社会性”的,这使他们无法从根本上改换理解现代自由的基本理论坐标,他们所提出的解决“权利变异”之难题的方案,因而不过是捉襟见肘的“修补式”的努力。

上述自由论题中的难题,只是到了马克思这里才得到了根本性解决。与所有近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不同,马克思虽也从人的自然属性中把握到人的自由属性,进而在思想范式上对权利范畴的合法性予以了认证,但他并没有停留于“自然的人”来确定其政治哲学的立沦前提,相反,他是以批判自由主义哲学家所倚重的这个“自然的人”为基础来阐发其自由思想的。在马克思看来,“自然的人”只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所抽象出来的“原子式的个人”,只是“具有无教养的非社会表现形式的人,是具有偶然存在形式的人,是本来样子的人,是由于我们整个社会组织而堕落了的人、丧失了自身的人、外化了的人,是受非人的关系和自然力控制的人”。而由于“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所以,作为马克思政治哲学真实理论支点的人,“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如此,霍布斯、洛克以来被置于道德世界之中心的“自然的人”,在马克思这里也就被安放到了社会关系的网络之中,由此成为了扬弃自然属性的“社会的人”。正是由于完成了这一理论视角的重大转换,马克思才比休谟、黑格尔等哲学家更深刻地洞察到了现代自由命题中隐含着的难题,他也才由此厘定了把捉自由主题的全新范式,进而建立起了完整的现代自由概念。

马克思指出,以“自然的人”为起点和终点的自由,由于“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相结合的基础上,而是相反,建立在人与人相分隔的基础上”,所以并不能昭显现代自由概念的全部意义。而一旦从“自然的人”的理论范式中抽脱出来,进而坐落于“社会的人”的概念谱系中,那么就会清楚,现代自由概念并不能仅仅依据自然个体的需要和权利来加以说明,而必须在“关系”中获得理解,只有在“关系”中来理解自由,自由的全部意义才会显现出来。从马克思的整体文本语境来看,他所讲的理解自由概念的“关系”,伸向了“人与他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等多个维度,故而他在强调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时,又强调一切人的自由发展:他在勾绘共产主义图景时,既将个体的自我实现看作是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又将“人与他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矛盾的真正解决,看作是自由之不可缺少的向度。从这里,我们看到了马克思自由概念所实现的革命性转向:霍布斯、洛克以来始终环绕自然的自由概念,归根结底乃是一个意义十分狭窄的“物权”概念,因为这个概念所强调的人的自然需求,时常被表达为人对财富的占有,而几乎整个近代政治自由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都是以“财产权”为中心形成理论辐射的。马克思从多维的社会关系来理解自由,则突破了自由在霍布斯、洛克等人那里的褊狭意义,使之成为一个包括多重维度的现代政治哲学概念。

具体地说,马克思在多维社会关系中所厘定的自由概念至少包括三重维度,此即权利维度、平等维度和超物质主义维度。就权利维度而言,马克思的自由概念与霍布斯、洛克直接开引出的自由概念在一定意义上是相近的,这主要指的是“个体”对权利的占有,强调的是人的自然性的一面。不过因为同时拥有平等维度和超物质主义维度,马克思自由概念所关涉的权利又超出了霍布斯、洛克对其的把握,因而在内涵上比后者更为丰富。就平等维度而言,马克思的自由概念深刻把握住了现代自由论题中“权利变异”的难题,并确立了与自由主义完全相反的理论立场,即以马克思之见,不同个体由于在权利的实现条件上是迥然有异的,因而“权利”会很容易歧变为“权力”,由此造成的结果就是人们在分配上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虽在自由主义尤其是自由至上主义看来是正当的,但马克思却提出了批评意见,正如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指出的,“人们的头脑和智力的差别,根本不应引起胃和肉体需要的差别”。就超物质主义维度而言,马克思的自由概念大致会通于他所提出的“自由个性”,这根本不能划归到“物权”范围之内,不能在“财产权”的层面上来加以理解,而只能在“属人”的意义上来予以把握,有点类似于古希腊哲学家所讲的“人的目的的完善”。其实深入分析会发现,马克思自由概念的这三重维度,正构成他对资本主义予以深刻批判的几个方面。比如,当马克思突出自由的权利维度时,如上所述,他将矛头直接指向了资本主义的异化和剥削;当他突出自由的平等维度时,他将资本主义社会不平等的占有关系推上了被告席;当他突出自由的超物质主义维度时,他将资本主义时代“生产是人的目的”及“财富是生产的目的”看作是鄙俗的价值观。这种情况表明,马克思通过将“自然的人”转换为“社会的人”而确立起来的自由概念,实质跳出了市民社会的理论界域,处在了自由主义的对置面上,成为了“新唯物主义”的内在范畴。其实正是因为这一点,马克思才比较成功地解决了“权利变异”这一现代自由论题中的难题,摆脱了霍布斯、洛克以来的政治哲学周而复始陷入的理论困境。

由上文论述可知,一方面,马克思承接着霍布斯、洛克以来的理论问题阐释了自然和自由的关系,从把握人的自然属性出发,把握到了从属于现代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概念;另一方面,马克思又在从“自然的人”到“社会的人”的理论视角的转换中,确立起了理解现代自由概念的全新坐标,从而又修正了霍布斯、洛克以来关于自然和自由的解释路数。从前一方面来看,自由和自然是相统一的;而从后一方面来看,自由则突破了自然的局限,进而获得了更为宽广的意蕴。这看起来似乎是马克思政治哲学中的一个矛盾,然而,也正是这个看似是矛盾的方面,才使得马克思在既继承又超越过往思想史的双重关系中,真正打开了理解现代社会矛盾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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