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漫禁烟路

2015-07-25 07:23
新产经 2015年3期
关键词:公共场所烟草

我国公共场所禁烟虽由来已久,但总体形势并不乐观。

16世纪后半叶,原产于美洲大陆的烟草传入中国,迅速风靡。崇祯年间,由于“烟”与“燕”同音,吃“烟”有暗指国都“燕”陷落之意,崇祯帝对烟草采取严厉的查禁态度。但由于烟草流传速度过快,吸烟已成社会风气,遂不得不采纳洪承畴之见,解除禁令,允许民间种植和商人贩运。

而后,满清入主中原,清王朝对烟草起初也采取查禁态度。崇德四年,户部颁布禁烟告示,此后两个月,刑部审理“烟案”多达60起,处以游街示众、鞭挞、贯耳和罚款者多达百人,但与已成蔚然的吸烟之风相比,收效甚微。崇德六年,禁烟令再度无疾而终。

由此可见,国人吸烟之风由来甚久,且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烟草自传入中国之日起,便被历代治国者视为眼中之钉。然而时至今日,中国却仍雄踞世界第一大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禁烟之路,何以如此漫漫而难以见效?

曾经的“无烟国”

众所周知,“烟”既是对人体健康的重大威胁,又是近代中国苦难之源,是西方殖民势力入侵的重要导火索。因此,进入二十世纪后,吸烟行为即被视为旧时代的糟粕,受到革命浪潮的猛烈冲击。新中国成立后,积极推行禁烟措施,私人性质的烟草种植和交易、卷烟生产、香烟走私和贩卖、储藏和运输烟草制品均被禁止,违反上述法令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没收、严重警告、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起诉等处罚,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判刑10年。

这些措施,使中国的吸烟人口在几年内锐减。1958年,《禁止吸烟法》颁布实施,形成社会主义制度下明确、严格的禁烟制度,中国进入了自明朝末年烟草传入以来,极为罕见的“无烟时代”。“文化大革命”时期,吸烟行为更是为法律、社会所不容,吸烟者除了受到法律的制裁外,还会被群众严厉批判,戴以“反革命”、“反社会主义”的帽子,受到全社会的严厉指责。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领域的改弦更张,烟草产业和社会吸烟风气再度抬头。我国对于公共场所禁烟的相关制度,也随着这一过程不断发展、完善。

新时期的禁烟之路

早在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等部委发布《关于宣传吸烟有害与控制吸烟的通知》,建议在群众聚集的医院、会场、剧场、电影院、幼儿园、公共汽车等公共场所和通风不好的集体作业场所禁止吸烟。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可另设吸烟室。这是改革开放后公共场所禁烟的开端。

1987年,国务院颁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这是改革开放以来,首次由国家层面颁布的公共场所禁烟令。1991年,卫生部发布《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影剧院、录像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内禁内吸烟;商场(店)、书店禁止吸烟;医院候诊室内禁止吸烟;公共交通等候室内禁止吸烟;铁路客车、船运客轮、客机室(舱)内禁止吸烟。

截至2006年10月,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有154个颁布实施了本地区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这类禁烟城市占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的45.7%。此后,除公共场所外,禁烟的范围呈扩大趋势,一些特殊公共场所的禁烟要求也在日趋细化。

2010年5月,国家卫生部率先发出《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2011年5月1日,卫生部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80号令”), 新增加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规定,在28类公共场所全线禁烟。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场所禁烟虽由来已久,但总体形势并不乐观。法律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大、公众参与积极性不强以及烟草行业自身的机制问题,是形成执行难、处罚难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公共场所禁烟依然任重道远。

控烟新举措

禁烟不仅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公共卫生任务,也是世界各国共同为之努力的一项事业。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即已将烟草依赖作为一种慢性病列入国际疾病分类,编号为F17.2,确认烟草是目前人类健康的最大威胁之一。

2003年,我国参与签署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其中第8条明确提出:“每一缔约方应该在法律范围内促进采取和实施有效的立法、行政和其他规定,以防止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接触环境烟雾。”2006年1月,这一公约在我国生效。然而据统计,自2003年起全球烟草产品销量下降10%,我国却上升了41.8%,增速全球最高。目前,我国烟叶生产量及成品烟销售量均占世界三分之一强,烟民已超过4亿,更有7亿多人正在遭受“二手烟”的伤害,其中近2亿系未成年人。每年,我国因吸烟相关疾病所致死亡人数超过百万,超过了艾滋病、结核病及自杀等死亡人数的总和,另有10万人死于被动吸烟。公共场所禁烟之意义,实已和禁止酒驾不相上下。

2013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形象。这是在中央反腐倡廉、匡正风气举措密集出台的背景下,我国公共场所控烟进程中的有力信号。

2014年11月24日,卫生计生委公布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拟制定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全面控烟。该送审稿明确提出,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也全面禁止吸烟;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举措,可谓禁烟路上新的可喜尝试。然而要破解持续数百年的禁烟难题,除在制度、监督层面发力外,还须在产业结构、公众认识等层面同时下手。唯有如此,漫漫控烟路才能向着高效、良性的方向发展,收到国家、社会期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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