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效益检验央企员工持股

2015-07-25 07:24
新产经 2015年3期
关键词:利益输送红线存量

停滞11年之久的央企员工持股将再次启动。

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审议了《关于实行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该《意见》从员工持股的范围、比例、操作细则等方面给予了进一步明确,此次实现员工持股的试点企业将主要在商业一类企业中选取,“存量不碰”是这次员工持股方案的一条红线,员工持股的总比例不能超过25%、个人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这标志着停滞11年之久的央企员工持股将再次启动。

11年前,“摸着石头过河”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总体背景是“国企脱困”,积极作用显而易见,所以时而大面积推广,但问题、争议也不少,时而又被紧急叫停。这一次重启,总体背景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三大论点:一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二是“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三是“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检验重启央企员工持股成败的标准,也必然不一样。

因为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并不只属于国企的部分员工,所以,关于国有企业员工持股,争论的焦点一是基于利益输送导致的短期套利行为、管理层控股以及收入差距拉大、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另一个质疑的焦点就是如何检验成败的标准,上一次为地方政府甩包袱、一二年的“回光返照”显然已经不适合这一轮的员工持股。员工持股,在国内外都不是新鲜事,核心作用就是利用风险与收益共担的机制,既最大限度地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又同时调整优化企业的股权结构,从而更适应现代市场化运营,提高企业效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上一轮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问题的根结其实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动的是国有资产的存量,无论是经营者持股,还是员工持股,都有占国家便宜的嫌疑,所以舆论批评较大;二是实际的运作中,要么选择了经营者持股模式,要么选择了全体员工持股的模式,而没有将两者有机结合,单纯的经营者持股模式难以遏制侵占国有资产的冲动,员工只承担风险而不能保证共享收益,单纯的全体员工持股模式,因为没有区别,所以员工的积极性没有真正挖掘出来,反而带来了管理困难、员工缺乏流动、只注重短期分红而不注重企业长期发展等问题。

此次重启央企员工持股,从《意见》内容来看,显然是充分吸取了之前的教训。正是基于“混合经济”、“资本运营”的思路,所以划出了“存量不碰”的红线,从前提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并保证理论上的保值增值;“员工持股的总比例不能超过25%”,实际上也保证了“公有制主体地位”。此次实现员工持股的试点企业主要在商业一类企业中选取,也就是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这样更容易准确、清晰地界定员工努力对企业绩效改进的贡献,从而避免了利益输送的嫌疑。

更重要的是,这次的员工持股指的是以经营管理、科技、业务骨干为主的员工持股,而不是人人持股、平均持股、福利持股,总比例不能超过25%、个人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这就为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民营股、员工股的三足鼎立、相互制衡打下了坚实基础,从制度上避免了上一轮国企员工持股“剥离掏空”国有资产的可能。同时,也有效规避了《公司法》关于企业内部员工持股不符合上市规定的问题,从而为这类企业的上市之路扫清了障碍,更有利于以后的资本运营与可持续发展。

具体来说,这一轮的央企员工持股该以何种方式实现,《意见》并没有给出详细的方案,但为了最大可能挖掘员工价值,不搞成利益输送、变相员工福利,显然不宜像之前那样搞“有钱者购买”,而应该考虑更现代化的股权激励,比如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而且是在“存量不碰”的红线下进行,实质上就应该是增量奖股。在设立员工业绩考核标准之后,通过一个时间段的业绩考核情况,根据贡献大小而获得不同份额的奖励。

于是,问题来了,究竟该如何评判企业的经营效益呢?作为一般民营企业,自己和自己比,完全是没有问题的,但作为混合所有制的央企,自己和自己比,就不能突显“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所以,实现员工持股的试点企业必须与行业比,要将该企业的利润率、可持续发展竞争力与所处行业企业的平均利润率、长期竞争优势进行比较,只有超过了行业企业的平均利润率、长期竞争优势,才能在“存量不碰”的红线下进行奖励,而不能只简单看短期内的经营状况。只有如此,才能避免将员工持股搞成利益输送。

员工持股制度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美国企业为克服资本主义运行中的障碍而进行的治理改革,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成熟的理论指导和完整的法律框架。而我国在实践中的“一波三折”,至今还没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这就提醒我们,员工持股不能是为了央企的“混”改而进行,而是应该为了“混”了之后如何更好发展而进行。尤其是在“混”了要进入资本运营阶段,特别是围绕整体上市而奋斗的时候,“存量”就不得不碰了,新一轮的“分享增量利益”与“瓜分存量利益”之争又会产生,所以,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必须尽快加强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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