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信息披露制度的人性假设研究

2015-07-31 19:53邱龙广刘斌
财经问题研究 2015年2期

邱龙广 刘斌

摘 要:本文通过全面分析社会科学各领域涉及的人性假设思想,认为人们对人性的认识并未穷尽,还处于“人性丛林”之中。考虑到公平偏好是人类的共同偏好以及我国国情,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存在的缺陷,首次明确提出公平信息披露制度的人性假设应该是“公平人”。最后,笔者就如何完善信息披露指引制度,让制度引导人性,使信息披露相关各方有效地交互公平,成为实质性的“公平人”,发挥公平信息披露制度的应有作用,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公平信息披露制度;公平偏好;人性假设

中图分类号:F0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5)02-0018-07

一、前 言

科学研究始于假设。人类思想史表明,几乎所有的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理论均与人性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关联。研究发现,人性假设或内隐或外现或自发或自觉成为相应社会科学理论体系的构成部分,是其理论的基石。人性假设是一切社会科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由于资本市场的虚拟特性,信息以及信息披露更成为证券市场所有活动的核心。信息披露的及时、完整、真实、准确,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就能很好地满足证券市场利益相关者的需要,诱致其正确决策并采取正确行动,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功能。

人类自证券市场诞生以来,随着证券市场的简单到复杂、初级到高级、不成熟到成熟的演进,信息披露制度相应地与时俱进。如今,虽然信息披露制度已成体系,但其中公平信息披露制度出现较晚。例如美国的公平信息披露规则正式生效于2000年10月23日。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简称《指引》)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于2006年8月10日和2006年8月16日。2007年1月30日,中国证监会正式以主席令形式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此乃证监会首次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确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而上海证券交易所至今未颁布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制度细则。当然,世界上还有许多国家的证券市场没有重视、强调信息披露的公平思想。

尽管公平信息披露制度产生历史较短,但信息披露公平是证券市场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公平信息披露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至今,引起了国内外许多学者的关注,研究主要从影响公平信息披露因素、公平信息披露制度的经济后果及制度完善等方面进行[1]。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信息披露指引之后,有学者对《指引》的经济后果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指引》产生的经济效果并没有完全满足市场预期[2]-[6],市场上不公平信息披露事件也时有发生。虽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探究,也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但是很少有学者从人性的角度来研究公平信息披露制度,导致政策措施治标不治本,因为只有制度与人性匹配才能发挥制度应有的效果。

笔者尝试从人性的角度来分析我国公平信息披露指引背后的人性假设,并对当前《指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达到抛砖引玉之效。

二、主要的人性假设思想

人是实践的主体,各个领域的活动均离不开人的参与,所以,不同学科中对人的行为的分析总要以对人性的假设作为基本前提。人性假设思想主要分布在以下领域:

(一)经济学中的人性假设

1.完全理性经济人假设

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体系是建立在完全理性经济人假设基石上的。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指出人的自利性,隐含经济人假设。英国古典经济学家穆勒真正第一次系统地论述“经济人”内涵,并经过李嘉图等古典经济学家以及马歇尔等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家对“经济人”假设进行了继承和发展,使得“经济人”假设最终走向了丰富和成熟。

“完全理性经济人”假设内容包括:(1)人的自利性假设。由于经济资源稀缺, 利己性是决定人的经济行为的最重要因素。人的自利性是生存竞争和社会进化的结果,最普遍地支配着人类的经济行为。因此,自利性是人的本质属性。(2)一致性假设。一致性假设认为每个人的自利行为与群体内其他人的自利行为之间保持一致。该假设确保群体中的每个人的自利行为合理的存在空间,回避了“自利”与“损人”可能的冲突。(3)最大化原则。经济行为人可以完全认识自然与社会,能够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行为人的完全理性隐含以下一些条件[7]:一切确定,即对于完全理性的行为人来说, 一切信息都是确定的,即使存在不确定性, 也可以确定不确定性的概率分布;行为人具有确定的效用函数,同时行为人具有同质性以及一致性的偏好体系;行为人选择结果具有描述不变性、程序不变性和前后关系独立性;行为人具备完备的计算和推理能力;行为人可以设计出所有的被选方案, 以及各项方案所产生的全部后果。

因此,完全理性经济人是一个全知全能的“超人”, 即行为人对其所处环境的各种状态及不同状态对自己支付的意义都具有完全信息,行为人之间具有完全的交互理性,在既定条件下能最大化自己的效用或利润,并且行为人的个体理性会实现集体理性,行为人的效用最大化的实现会导致社会效用或福利最优。

2.有限理性经济人假设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学研究的深入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研究的新发现,越来越多的证据证明人的理性程度是有限的,比如行为经济学和心理学发现在面对复杂条件下行为人通过 “启发式”决策,行为金融学发现投资者有普遍的售盈持亏倾向即处置效应、总体上存在投资者过度自信倾向、投资者的反应过度或反应不足、显著的羊群行为倾向等。完全理性经济人假设得到不断的修正和完善,有限理性经济人假设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

理性对完全经济人的质疑表现在:第一,对自利性假设的证伪。经典公共品博弈实验中发现“强互惠”这种具有正外部性的纯粹利他行为证明人不是绝对自利的。第二,对一致性假设的否定。囚徒困境博弈模型证明个体理性与群体理性的冲突是对一致性假设的否定。第三,对极大化原则的质疑。(1)西蒙认为人的心理资源的稀缺性致使人类信息加工和处理能力有限。(2)博弈论也提供证据表明行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囚徒困境模型证明个人理性决策的交互作用会导致群体无理性的后果;有限固定规则机制模型证明,有限理性博弈参与者按固定规则决策,有可能出现群体理性;演化博弈模型证明,有限理性的参与者决策之间的交互作用,随着时间演化,在个人非理性的策略演化过程中出现一些看似理性的纳什均衡。(3)奈特指出有限理性的根基是 “根本的不确定性”,即一种非线性系统固有的不可预知性。 “根本的不确定性”对经济活动中行为人可实现的理性程度形成了更严格的限制。(4)特韦尔斯基( Tversky)研究发现行为人是根据选择的描述而进行选择的, 而非基于他自身的选择集,选择的描述不变性被证伪。行为人经常根据对选择属性的重视程度与情境的和谐程度来制定偏好的顺序, 不同方式的等价学说不能揭露相同的偏好次序,行为人系统化地违背了程序不变性。行为人的优先选择是被选项集所影响的, 并且一个选项的受欢迎程度可以通过扩大集合来提高,前后关系独立性假设也被证伪。这说明完全理性隐含条件之一,行为人选择结果具有描述不变性、程序不变性和前后关系独立性不成立。(5)行为人具有异质性和差异性偏好。由于行为人年龄、性别、财富、知识结构、阅历和信息集等的差异, 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人,从而造成了不同决策主体面对同样的决策对象会出现不同的决策结果。这证伪了理性人的“同质人”及“一致偏好”条件。(6)基于行为人的智力和知识的有限性,无法量化全部选择的结果。

综上对完全理性的批判, 有限理性经济人更符合人的现实属性,有限理性使得行为人无法推知不确定性发生的概率分布,无法找到全部的选择集合, 即使找到也不可能在短暂的时期之内付诸实现全部方案,不存在可以全部度量的经济指标,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就根本不可能实现。因此,有限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面对复杂、不确定的决策环境,占有的信息不完全、不对称,且认知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经济人只能有限理性地决策,经济人之间以及经济人与外部市场制度安排之间难以完全理性地反应,于是决策结果只求满意,不求最优。

(二)管理学中的人性假设

随着人类管理实践和管理科学的发展,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形成了相应的人性假设。管理学中的人性假设主要有“经济人”假设、“ 社会人” 假设、“ 自我实现人” 假设、“ 复杂人” 假设、“ 文化人” 假设以及“道德人” 假设六种。

1.“经济人”假设

管理学中的“经济人”假设实质上是经济学中“经济人”假设在管理学中的应用。只不过管理学对“经济人”的利己心有较为极端的认识,认为“经济人”是一个拜金主义者,管理者只有用金钱等物质利益才能刺激员工努力工作。麦格雷戈的“X理论”最能表达“经济人”假设的内容:一般的人天性好逸恶劳, 缺乏进取心,不愿意承担责任,最重视个人的安全。所以对绝大多数人, 管理上必须用强迫、控制、指挥、惩罚和威胁等手段, 促使他们努力实现组织的目标。

虽然经济人理论有极强的现实性和极大的解释力,但“经济人”假设内容具有先验性、教条性、片面性和肤浅性的缺陷。根据“经济人”思想形成的管理制度、规则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的管理实践中有效,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发达阶段利用“X理论”制定的一套管理办法管理效果甚微。

2.“社会人”假设

哈佛大学心理学教授梅奥从1924年开始,通过长达9年的“霍桑实验”提出“社会人”假设理论。“社会人”假设认为,人的社会性需要比如社会交往、群体认可和角色影响力等精神上的需求超越了获得经济报酬的物质需要,影响劳动效率的首要因素是管理者与工人及工人相互之间的人际关系。

该理论要求管理者注重改善企业内部人际关系,满足工人社会心理的高层次需要,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以提高劳动生产率。

“社会人”假设不足之处是过度重视人际关系在企业管理中的决定作用,而淡化了正式组织物质激励的手段,容易放松对领导者行为的研究,难以激发人的工作热情。“ 社会人” 假设理论对后天的社会因素决定作用作了静态性、实体性的理解, 忽视社会关系的相对性、辩证性, 对人性的理解仍具有一定程度的超验性、抽象性。

3.“自我实现人”假设

伴随着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而提出“自我实现人”假设。 “自我实现人”假设认为,人天性勤奋、负责任, 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实现自身价值,因而主张员工的参与式管理。麦格雷戈提出的Y 理论就属于这种模式[8]。

“自我实现人”假设理论不足在于,认为人的自我实现是一个自然发展过程,忽视了环境特别是社会关系对自我实现的束缚和限制,它割裂了自我与社会的关系, 对自我实现作了片面孤立的理解, 把自我实现的内涵绝对化了。

4.“复杂人”假设

美国心理学家和行为学家沙因于1965年提出“复杂人”假设。“复杂人”假设认为,人在同一时间具有各种需要和动机,且随着人的发展和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不同人的需要及需要层次各不相同;组织中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的不断变化会产生人的新的需要和动机。由于人的需要复杂多变,对不同的管理方式会有不同的反应, 因此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的管理方式。主管人员必须根据“权变”的思想运用不同的管理措施, 以达到最佳的管理绩效。

“ 复杂人”假设缺陷在于,它突出个人需要差异且将其绝对化, 无视人性的共性和人性的各种因素间的矛盾运动以及它们不断转化、提升的规律性,也没有看到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

5.“文化人”假设

德国政治经济学家、社会学家韦伯在德国哲学家卡西尔人性的符号理论基础上正式提出“文化人”假设。“文化人”假设认为,人的行为与心理最终决定于人的价值观等文化因素, 强调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意识、风俗习惯、社会心理和行为方式等在企业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因此企业的根本任务是企业文化的塑造与培育,使企业员工成为文化人,认可组织文化所体现的感召力并遵从这种文化,高度的自我管理,促进企业发展。

“文化人”假设不足在于片面强调文化因素完全决定人的行为与心理,过于关注人的文化性和精神性,忽略了客观环境以及个体人的自然属性对人的自我管理、自我分析等行为的影响;企业的根本任务是赚取利润而不是文化建设。

6.“道德人”假设

斯密基于人性中的“利他”因素于1759年提出了“道德人”思想。“道德人”假设认为,人都有同情心和正义感,人的行为具有利他主义倾向。人不但天生关心自己,还有关心他人的社会、经济利益的潜在属性,人既有理性还有情感。“道德人” 能正确地自觉理解和把握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关系,追求的是他人或社会集体福利的促进和改善。

“道德人”假设的缺陷表现在没有揭示出人的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突出利他,忽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需求的复杂性以及不同需求之间的动态变化与发展。

(三)制度中的人性假设

制度与人性相互影响,研究制度中的人性,有利于制度设计时考虑个人偏好的影响,以实现偏好与制度的良性共生演化。现实世界中的一切法律法规、制度、机制、规则、规定、章程等无不体现和蕴含着一定的人性假设。制度与人性的适配性是制度成功的先决条件,制度与人性假设密不可分。

人类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制度的复杂性及人性的多维性。根据制度哲学,对于人性有“性本善”假设和“性本恶”假设两种。东方文化倾向于“性本善”假设,而西方文化倾向于“性本恶”假设。

“性本善”假设认为人有“善”的可能性,强调人的道德自觉性对行为的支配和控制作用,并不十分重视制度的重要性,它从“最好情况”和“ 理想状态”出发考虑问题,这种思维方式不利于预测和防范风险,往往导致实践中的严重失误。

“性本恶”假设认为人有“恶”的可能性,重视制度的作用,强调用制度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它从“最坏处打算”,要求人们预测和防范风险,减少失误。

“性本恶”即指人性的弱点,人的种种不足。主要内容有:(1)“无赖”假设与“非天使”假设。 17世纪英国哲学家休谟认为“人都可能是无赖”, 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损公利己的“无赖”行为,即使制度设计者也可能是“无赖”。18世纪美国思想家、法学家麦迪逊提出“人不是天使”, 对于每个人包括政府来说,人性是有弱点的。(2)“人类局限”假设和“权力特质”假设。18世纪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人类局限”假设。该假设认为人类同宇宙中一切事物一样,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人类不是无所不能的,另外人类作为社会存在物,其知识、智能有限,受各种欲望支配,不正当的欲望、利益冲突会导致有害的社会后果。孟德斯鸠还提出一个著名的“权力特质”假设,认为人是权力的载体,权力的特质实际上是人性的表现,一切掌握权力的人,都可能滥用权力。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3)“有限理性”假设。美国管理学家、决策理论学家西蒙从人类理性角度,提出了“有限理性”假设。在决策中,人拥有的知识、信息、思维能力和决策能力是有限的,决策活动还受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的不确定因素影响,以及决策还会受到价值立场的影响,因此,决策是在有限理性中进行的,决策可能发生错误。

鉴于人人可能不是“天使”,可能是“无赖”,以及“人类局限性”、“ 滥用权力”可能,加上人的“有限理性”等人性弱点,因此有必要进行科学的制度安排,制衡权力,减少决策的不确定性和非理性的影响,发挥制度的“抑恶”、“扬善”功能。

综上,在每一时代人类活动的各种领域中,出现了许多先贤、学者对人性进行卓有成效的研究,形成了诸多人性假设思想。至今,关于人性的认识并未穷尽,仍然存在争论,还处于“人性思想丛林”之中。

三、公平偏好的普适性

自从人类诞生以来,公平问题一直成为人们不断思考与研究的永恒话题。从古希腊到中世纪,再到启蒙运动时期,再到十八世纪,再到近代、当代以及我国的从古到今,人类的各个时代均涌现出极具时代特色的公平思想。从宏观的经济社会角度看,主要公平理论有: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观、福利经济学的功利主义公平观、古典自由主义的收入公平观、罗尔斯主义的公平观、森的“可行能力”公平理论和社会主义的公平观;从组织角度看,公平思想被运用到企业等组织中,形成了组织公平理论,包括亚当斯公平理论(结果公平)、程序公平理论和互动公平理论;从行为经济学的角度看,大量的行为经济学实验比如最后通牒博弈实验、免惩罚博弈实验、独裁博弈实验、礼物交换博弈实验、信任博弈实验和公共品博弈实验等均证实行为人的公平偏好事实;从脑神经经济学的角度看,脑神经经济学研究者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人脑的各部分功能进行研究,发现人的公平偏好脑神经基础[9];从演化生物学的角度看,人类社会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由低级到高级,必须合作才能有效地应对严峻的环境以及不确定性事件的发生,才能更好地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合作的前提是公平。人类社会在演化过程中,进化出了公平感,这种公平的道德情感根植于人类的大脑,形成了强有力的神经机制。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人类社会在演化过程中进化出了公平偏好。公平偏好的神经机制存在于每一个正常的人脑中。人与人在社会各个领域的互动中形成了公平习俗、公平道德、公平伦理和公平文化,产生了经济公平、政治公平和制度公平等种种公平要求。公平感超越于人的国别、地域、名族、贫富、学历、地位等,是世界人民的共性。公平偏好具有普适性。

四、公平信息披露制度的人性假设

公平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披露制度的组成部分,信息披露制度又属于制度的范畴。制度设计以一定的人性假设为前提,而特定社会的现实制度安排又会反过来影响这一社会中的具体人性。一方面,当设计的制度符合人性时,人们就普遍认同和接受制度,制度的执行效果就好,能够很好地发挥制度的功能;另一方面,人性受制度安排的影响,制度对人性具有直接的引导作用。表现在:(1)制度是个体人成为社会人的中介。制度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借助人际互动,使孤立的个体人融入相应的社会关系网中,使人的各种社会关系得以展开。(2)制度对人性具有价值作用。当制度规范适合社会成员和人类普适价值观时,制度中的价值就内化为人们的内在精神,形成人性力量引导人性的深化和完善,促进人的发展。反之,则阻碍人性的发展。(3)制度对人性具有规范作用。制度告诉人们能够、应该、必须做什么,规范人性的发展方向。(4)制度对人性具有激励作用。制度压抑、约束某种行为而激励另一种行为,从而改变人们的偏好、选择及能力发挥,影响人性发展[10]。

邓小平说:“ 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这一论断揭示了制度与人性的本质关系,是关于制度与人性的最经典的概括。

笔者发现在公平信息披露研究方面,虽然众多学者从自己研究领域,以其特定的研究视角进行了相关探索,但至今未见有人在公平信息披露制度设计中将公平偏好明确考虑在人性假设之中,突出公平性是人的根本属性,导致公平信息披露制度设计缺陷及其制度执行效果不尽如意。

公平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根据任何制度设计均以一定的人性假设为前提,那么公平信息披露制度的人性假设是什么呢?笔者综合前面的分析认为,公平信息披露制度应该以“公平人”假设为前提的。理由如下:(1)公平观是人类的普世价值观,不分国别、种族、地位、贫富、文化差异等,它是在人类进化中形成的,公平基因代代遗传,深深根植于人的意识中。(2)人具有生物性和社会性的双重属性,但人在本质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社会性是人之为人的本质属性。社会人的行为应该符合公平要求。(3)在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以及各种规章,只有在满足利益相关方的公平要求时,才能增强利益相关方的信心,形成稳定预期,实现高效率的协作,更好地满足各人的私利。(4)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体制内要求消除各种不合理、不平等的现象,实现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360度公平”即全方位多角度的公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特色。(5)目前,我国在社会、政治、经济等各领域各层面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公平、不正义的问题已经成为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以习近平为核心的新的领导集体在治国方略中高度重视公平正义问题,全社会各层次正在进行改革,正形成公平正义的体制机制。(6)证券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市场经济越发达,证券市场越重要,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的作用越大。公平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其核心在于“公平”。只有信息披露制度满足资本市场参与各方的公平需要时,市场参与各方公平互动,才能增强资本市场的有效性,更好地实现资本市场的功能。

“公平人”假设的主要特征:(1)公平性。公平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不但要求对己公平,而且还换位思考,要求对他公平,即交互公平。公平人不但重视公平的形式与实质,而且关心公平的起点、公平的过程和公平的结果。不但追求横向公平,而且还追求纵向公平。公平人否定绝对公平即平均主义,主张综合性公平,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内在统一。(2)自利性。这是由人的生物属性决定的。人的生存发展必须消耗一定的资源。但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必须通过公平竞争,资源才能高效率地进行配置,更好地可持续地满足人的私利。(3)有限理性。公平人不是全知全能的人,公平人追求的是相对公平。另外,“公平人”假设隐含的一个条件是“公平人”具备公平素质和行使公平的能力。公平信息披露制度应以“公平人”假设为前提来设计、执行。

五、我国证券市场公平信息披露制度的局限性及完善对策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活动主要由信息披露供给主体、信息披露需求主体和信息披露监管主体等三大类主体参与进行的。信息披露供给主体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比如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财经顾问公司、财经公关公司、财经传播公司等;信息披露需求主体主要指国内外各种现实的和潜在的投资者;信息披露监管主体包括监管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各职能监管部门和全国各地设有的派出监管机构,自律性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等。这三大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其相互关系构成了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关系和机制,决定了证券市场的有效性程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06年8月发布的相关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是在充分学习、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特别是美国证券市场公平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明显的移植性。《指引》吸取了国外公平信息披露制度的技术性条款,但忽略了公平信息披露制度产生、发展与所处的国家社会、文化、经济和宗教等环境因素千丝万缕的关系,人为简化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人文基础,简单地借鉴到“新兴+转轨”的我国证券市场所处的特殊环境之中,容易出现水土不服的境况[11]。

我国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新兴+转轨”的市场,证券市场参与者并不是真正的“公平人”。《指引》的最大不足,是没有考虑资本市场中信息披露相关各方应具备相应的公平条件才能共同相互公平互动以实现信息披露公平。因此,应该完善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制度安排,充分发挥制度对人性的指导作用,创造条件使信息披露的相关各方成为“公平人”,有效实现公平信息披露的目标。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补充《指引》的制度安排:(1)市场经济是信息经济、信用经济,要求市场参与者公平交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生符合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资本市场的信心来源于公平。因此,应在全社会进行广泛深入的公平教育,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平文化,让公平理念普及到各个领域,深入人心,沉淀形成高尚的公平伦理道德。(2)排除体制障碍,清除制度歧视。用制度约束信息披露监管主体,将其监管权力关在“制度笼子”里,提升监管能力,实现实质性公平监管。(3)强化信息披露供给主体比如上市公司高管等的信息披露教育,增强其信息披露公平意识,提高其公平信息披露的素质和能力,做到信息披露内容公平、对象公平、起点公平和形式公平,树立良好的“复合公平”形象。(4)建立信息披露需求主体特别是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教育长效机制,提高其信息获取、信息分析和决策的能力,增强其公平偏好以及对不公平厌恶的敏感性,畅通机制,有利于投资者针对信息披露不公平行为提起诉讼。(5)进行制度创新,有效解决信息披露相关各方面临的种种利益冲突,实现交互公平正义。(6)加大《指引》中对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行为的处罚力度,使得违规成本远高于违规所得,真正对市场各方涉及到的信息披露不公平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7)建立信息披露利益相关方包括信息披露监管主体、信息披露供给主体和信息披露需求主体的档案记录,跟踪记录其公平素质与能力,突出记录其违反有关信息披露公平行为的信息,充分反映其行为的公平正义,方便社会各界监督,让不公平行为无处遁形。

通过完善公平信息披露制度安排,让制度引导人性,使信息披露相关各方有效地交互公平,成为实质性的“公平人”,才能有效消除信息虚假、信息私用和信息操纵等种种不公平现象,真正实现信息披露实质性公平,赢得资本市场信心,增强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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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全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