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蒋丽华
侦查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否正当行使直接关系到侦查法治化,并直接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近年来,公安司法机关纠正了一批刑事错案,暴露出侦查活动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既成为人们关心议论和舆论炒作的焦点,也引起了司法实践部门和学术界的高度关注。
从已被纠正的刑事错案、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人民检察院及法院发出的司法监督文书和群众投诉等情况看,当前违法侦查突出表现为:
(1)选择性执法,即选择案情简单、能在短期内侦破并且能够完成上级设定指标的案件进行侦查。
(2)违法实施侦查行为,如采取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讯问;在询问时,不依法告知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或被害人的询问没有合适成年人在场等。
(3)对需要依法实施侦查措施的没有实施,如应该勘验或复查的现场而未进行勘验或复查;该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而未进行检查;该辨认而没有依法组织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和场所等进行辨认等。
(4)证据收集及制作的证据材料不够全面、客观和合法,如没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既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又同时收集能够证明其无罪、罪轻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