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金萍
“能否成为行业跨界合作的范例,需要时间验证。”胡海泉接受《二十一世纪商业评论》(下称《21CBR》)记者专访时,刚好在《十二道锋味》录制现场的休息时段,其口中所说的“跨界”,指的是羽泉与蒙牛乳业共同打造牛奶产品——“嗨. Milk”。
这款“嗨. Milk”,羽泉不只是代言人,也是产品的联合开发人,被蒙牛高层授予全权负责该产品,参与到产品从研发、包装设计、生产销售、品质监督、宣传推广等所有环节,羽泉没有代言费,收益来自销售分成,新合作方式被冠以“明星合伙人”。
动荡的商业时代,怎么连明星代言都不能旱涝保收了?

“明星合伙人”的概念,由灵思沸点影业(主要经营电影投资和影视营销)在2014年提出,一直与华谊、英皇等多家公司进行艺人的合作,帮助明星与企业对接,其深知明星代言的“痛点”。
“双方一上来就是对立面,永远在讨价还价,企业向明星要更多资源,明星想的是别占档期别占资源,有几个明星与品牌捆绑得不错的?一般以吵架结束,两年到期,80%的情况就是双方老死不相往来,不再续约,下一次换个代言人再来两年。”灵思沸点影业总经理何小军告诉《21CBR》记者,时常有明星认为企业不尊重他们,“销售亏损合同不续约,销售盈利不见得多分利润”,所以明星便本着契约精神履行合同条约,不会进行额外付出。
何小军亲手撮合了羽泉与蒙牛的合作,新模式实现双向激励,明星以个人品牌介入产品开发,双方共同承担从研发到市场推广、销售的责任,也一起分享产品的销售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