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类社会组织的生存条件分析

2015-08-05 12:29沈星
法制博览 2015年7期
关键词:生存

沈星

摘要:法律类社会组织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意义,可有助于对社会治理手段进行创新。在现实中的不少法律类社会组织缺乏一个合法的身份。该现象产生的原因就在于这类社会组织生存的很多方面的条件中都存在一些不好的因素,只有对此进行改善,法律类社会组织才能更加健康的成长。

关键词:法律类社会组织;生存;政治条件;经济条件

中图分类号:D632.9;D90-2;D922.1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66-0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了要将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从而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力量。而法律类社会组织在这方面正是一个重要的主力军,因而研究其生存条件是很有必要,以下进行具体阐述。

一、政治条件

在法律类社会组织中,非法身份的现象普遍存在着。也就是说,很多的社会组织都未曾在民政部门进行正式的注册、登记[1]。非法身份的产生主要是由于过分高的门槛和过分严格的限制,因而造成法律类社会组织难以取得正式身份。特别是政治法律类和宗教类等,还包括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因为他们具有较为复杂的情况,所以这些社会组织申请登记之前,还必须得到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和认可。受非法身份的不利影响,有部分法律援助组织人员,尽管持有律师资格,但是还是无法获取法律服务执业证书,身份受法院质疑,处理纠纷时还会遭到来自政府部门的很多局限。

二、经济条件

相比较世界上的一些国家,我国社会组织生存的经济条件现状堪忧。

国外社会组织的以服务费用为主要经济来源,总收入中的大约一半都是这项费用。而我国社会组织的服务收费占比则少的很,只占了不到总收入的10%,基本上缺乏“造血”能力,而且其自身就需要“输血”。政府资助是国外社会组织的第二个主要经济来源。相比之下,我国社会组织的经济来源则是以政府资助为主。但是我国的政府资助对象只是那些经过正式登记的社会组织,可是我国还有一些缺少正式身份的社会组织大量存在,其根本是得不到政府资助的。慈善所得是国外社会组织的第三个主要经济来源。相比之下,我国社会组织的慈善所却仅仅占了非常小的比重。

三、自身条件

法律类社会组织还只是处在起步阶段,自身未能发育健全。不少法律类社会组织都是演变于政府职能部门,也有的是是政府部门直接成立。因而在很多方面都对政府非常依赖,不论是组织职能,还是管理体制和活动方式,具有十分浓厚的“二政府”色彩。有的法律类社会组织规模很小,不存在独立的理事会,通常创办者拥有绝对权威,存在极为严重的家长制作风;有些法律类社会组织具有较大的规模,尽管有了单独的理事会,然而其主要是由发起者、出资人组成,无社会人士的参加。不仅是理事会制度,这类组织的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也亟待完善。

四、改善条件

党的十八大提出构建“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2]。为了实现社会组织建设的这一总目标,就要对其生存条件进行不断的改善,从而为实现其健康成长起到助推作用。

(一)改善组织生存的政治条件。要将民政部门与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束缚突破,将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建立起来,其核心便是社会组织章程。对三级登记注册制度进行积极探索,为了方便管理可以将法律类社会组织纳入公益法人范畴。政府要转移监管重心,不再是过去的事前审批,而是着重进行事后监督,将相应的评估办法和标准制定出来。采取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可以向专业机构提出委托,将相关部门彼此协调的监督体系建立起来,不再只是简单的进行防范式监督,而是要实现培育中的监管。

(二)改善组织生存的经济条件。也就是要将这一组织的“造血”功能充分开发出来,将多方面相结合的融资模式建立起来,要求有能力的人就需要付费,为没有能力的人提供免费服务,从而实现最大程度的公益价值。政府对于法律类社会组织要大力投入培养,将其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通过财政预算的渠道购买过来。

(三)改善组织生存的自身条件。这就是要让法律类社会组织脱离行政部门。通过自身各方面能力的加强来增强这一社会组织的综合实力,具体包括绩效管理、专业服务以及财务管理等能力;对于这一组织中的相关从业人员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其录用标准;促使管理从业人员的办法更加规范化;对相应的员工激励机制进行建立健全;对法律类人才要不断加强专业培训,进而促使这类社会组织中从业人员的社会形象得到不断提升。

五、结语

总之,现在需要着重发展的几种法律类社会组织有:第一类,主要是为了对行业规范和行业自律进行加强,有助于对市场秩序进行更好的维护,诸如公证协会和律师协会之类;第二类,主要是为了对公益理念进行认真实践落实,对困难群体进行很好的帮扶,大大推动了社会文明的进步,诸如公益律师室之类;第三类,主要是为了对利益进行更好的协调,将矛盾有效化解,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诸如社区矫正组织之类。通过发挥这三类法律类社会组织的引导作用,进而对其它所有法律类社会组织的进一步壮大发挥带动作用,以便这类组织能够变成法治国家的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2010年中国社会组织理论研究文集[M].北京:时事出版社,2011:535.

[2]于建嵘.从刚性稳定到韧性稳定——关于中国社会秩序的一个分析框架[J].学习与探索,2009(0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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