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之债存废论

2015-08-05 12:40杜生一
法制博览 2015年7期
关键词:自然法

摘要:自然之债是根据罗马法中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划分而来,现代法治社会,罗马法中严格的契约要式主义和父权制度已经消亡,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概念的适用需要相对确定的适用范围,而自然之债由于其概念的模糊性及适用范围的不确定性,极易产生歧义,因此本文认为自然之债这一概念不应再继续使用。

关键词:自然之债;自然法;不完全债权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79-01

作者简介:杜生一(1986-),男,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2013级民商法学专业学术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法总论,债法总论,合同法。

一、自然之债的源流

“自然之债”的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这与罗马法划分市民法与万民法有关。罗马人自己使用的法称为市民法,一切人都使用的法则称万民法。自然之债就是通过万民法而确立的债,与此相对应的是市民法上的债,当然需要澄清的是,做这种区分并不是说万民法中的债在罗马法中没有诉权,实际上,万民法中的债在罗马法上也被赋予了相应的诉权,只不过这些债是纯正的市民法没有考虑的,因此万民法中有一部分得不到市民法承认的债就可能产生自然债。

二、自然之债的概念分析

古罗马法学家认为对于某一事物的法律定义往往会失其真义所以没有给自然之债下明确的定义。无独有偶,德国立法上也没有对自然之债做明确定义,德国学界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使用这一概念,首先自然债务是指“不完全债务”中的一部分,其次具有道德源泉的债务被认为是自然债务,最后法律权利欠缺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亦被认为是自然债务。总之在德国这一概念的使用情况比较混乱,林林总总,不一而足,而在我国关于此概念的争论也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结论。

三、自然之债实证法中适用的困惑

(一)经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

对于经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有怎样的法律效力,我国学者主要有两种主张,一种认为,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以后,债务人获得抗辩权,此种抗辩权在债务人没有主张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主动援用。另一种则认为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以后,债权人的胜诉权消灭,即便债务人在诉讼中没有主张债权已过时效,法院亦可援用。对后一种主张,仔细研究《民法通则》第135条可以发现债权人丧失的本不是诉权,而是债权权能中的强制执行力,说成胜诉权用语不太精确。实践中,经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仍然可以起诉,可见我国实践采纳了前种主张:经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非为自然之债,不说债务人不主张抗辩,即便债务人主张抗辩,经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也仅仅是缺乏债权权能中强制执行力的不完全的债权而已,这足以证明适用不完全债权解决该债务类型的合理性,无需援引自然债务理论。

(二)赌债

赌博,是指用斗牌、掷色子等形式,是一种拿有价值的东西做注码来赌输赢的活动。赌博种类纷杂,其中合法的如依据法律并经相关部门核准经营的博彩业;但非法的赌博,法律上如何认定其效力呢?李永军教授认为赌债的行为后果与财产有关,但法律不承认赌博行为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不过交付的财产不能请求返还,因此赌债构成自然之债。但我国法律明确赌博行为为非法行为,本应属无效,根本不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本无请求权可言,更谈不上构成自然之债。

由上二例看出以自然之债存在的最有力的例证完全可以适用别的理论规制。

四、自然之债的存废争

通过以上对自然之债的源流、概念、实证法分析,我们并没有得出一个完整的自然之债理论体系。那我们还有必要继续使用这一模糊术语吗?持肯定说的我妻荣教授认为实践中自然之债的案例并不少见,如果将这些案件分别适用一些特别的立法理由将会是不可能又不科学的做法,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给它一个独立的法律地位。持否定论的梅谦次郎教授认为,罗马法中严格的契约要式主义和父权制度在现今社会早已不再存在,因此自然之债自然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现实基础。

本文以为,自然之债由罗马法中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划分而来,而在现代法治社会,罗马法中严格的契约要式主义和父权制度已经消亡,自然之债已无栖身之地,现在我们讨论自然之债的概念,早已不是其当初适用的原意。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概念的适用需要相对确定的适用范围,而自然之债由于其概念的模糊性及适用范围的不确定性,给适用带来很大困难。鉴于此,晚辈赞同王泽鉴教授所言:自然之债用语分歧,殊失原义,实不宜再为使用。

[参考文献]

[1][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2]李永军.自然之债源流考评[J].中国法学,2011(6).

[3][日]我妻荣著.新订债权总论·民法讲义[M].日本:岩波书店,1983.

[4]张国珍.论自然之债[D].中国政法大学,2012.

[5]王泽鉴著.债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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