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BOT模式的积极作用及存在困难

2015-08-06 21:30:02周旭
人间 2015年11期

摘要:BOT模式的运用给中国开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与提供公共服务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然而BOT模式在中国还处于探索阶段,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如相关立法等。本文通过对BOT进行一般性的介绍和回顾,总结BOT模式的积极作用、还存在的困难和对策建议。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4-0088-02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进而公共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有许多公共项目已经运用了BOT模式,由于客观需要,中国的BOT模式会逐渐成熟,BOT模式将更多的运用到公共领域。

一、BOT模式概述及发展现状分析

B O T即建设(B u i l d)、经营(O p e r a t e)、移交(Transfer),是一种政府融资方式,这是狭义上的BOT模式。广义上的BOT模式还包括BOOT、BOO等等。它们虽然运作方式有所不同,但其本质都大同小异,即政府授予私营部门特许经营权,在规定时间内由私营部门投资运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提供公共服务,期满后收回项目的融资方式 [1]。

(一)适用范围和特征。

由于公共产品的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一般由政府提供。而准公共产品具有不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可以由政府和市场一起提供,而且准公共产品范围比较广,政府可以将某些领域通过BOT的方式包给私人部门,如发电站、公路等,内外资都可以参与。

BOT项目有以下特征:其运作需要政府部门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即BOT合同;项目的适用范围有特殊性;实施周期长、金额大、风险多;项目特许期满后,应无偿移交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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