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性质及救济措施

2015-08-07 13:27:31马禄伟
小品文选刊 2015年24期

马禄伟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0000)



论我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性质及救济措施

马禄伟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0000)

我国海事局依法应对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并制作《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报告书中应查明事故原因,辨明事故责任。但海事局为避免行政诉讼,往往事故原因不甚明确,事故责任又语焉不详,致使海事纠纷中的相对人权利实质上受损,却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本文介绍了英国和其它航运大国的做法,提出将海上事故安全调查和海事行政处理相分离的建议,赋予海事行政机关专属执法权,通过事前申辩、听证等互动机制以及事后复议、诉讼的监督体系反而可以加强其公正性,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安全调查;海事行政处理

1 概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加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海事局有职责且可以主动对海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制作《海上交通事故责任报告书》(下称“报告书”)以查明事故原因,辨明事故责任。从《报告书》的法定内容分布可知,前七条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八到十条则是调查人员根据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结合法律相关规定作出的主观分析和判断。

实务中,相对方对海事局“辨明责任”部分容易产生争议。……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