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良武
婚姻登记机关能否为患有精神疾病的夫妻补发结婚证?
胡良武
某日,刘女士来到临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她说因迁居不慎,结婚证遗失,现办理其他事务急用结婚证,而丈夫曾某正在精神病发作期间,不便一同前往补领结婚证,不知可否由其一人代为补领。交谈中,工作人员了解到,曾某与刘某于1985年在当地乡政府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2003年,曾某因家庭矛盾和生活压力等原因导致精神失常。病情严重时行为诡异并伴有暴力倾向;未发病时如正常人一样生活劳动。2014年,湖南省出台了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家庭的,可生育二孩的政策,曾某刘某的儿媳符合生育条件。可是,办理二孩生育证时,需要提供曾某刘某的结婚证用于证明相关情况,而二人的结婚证己遗失,特前来咨询补证事宜。当工作人员得知该情况后,立即调取二人的结婚登记信息,但因档案遗失,无法查到二人的结婚登记情况。于是,工作人员告知了补领结婚证的相关程序和解决办法。第二天,该婚姻登记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及释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婚姻法律知识问答》等相关规定,依据当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刘某的婚姻关系声明及提供的相关证件和相片后,为刘某补发了一本结婚证。并告知,待曾某病情恢复后,可前来申请补领另一本结婚证。
以上是婚姻登记机关为精神病患者的夫妻补发结婚证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