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调解机制探析

2015-08-11 04:46郭娟
企业文化·中旬刊 2015年8期
关键词:调解医疗纠纷探析

郭娟

摘 要:随着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数量激增,医患矛盾尤为尖锐,而有效的调解机制正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一剂良药,完善我国的医疗纠纷调解制度有利于正确化解医疗纠纷,促进医患和谐。

关键词:医疗纠纷;调解;探析

随着我国医疗行业的逐步发展与完善,医疗事故赔偿案件逐渐成为公众所重点关注的内容。据有关调查显示,全国各地的暴力伤医、医闹扰乱医院正常秩序事件时有发生,医患矛盾逐步激化,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纠纷问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当中的主要矛盾之一,严重抑制了我国医疗行业的发展。而科学合理的调解机制是化解医疗纠纷的有效途径。

一、医疗纠纷概述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性探究

“医疗纠纷”是我国医疗服务行业中仍存在争议的概念性问题,诸多学者与专家对于医疗纠纷的概念,都有其独特的理解与定义。从广义的角度进行分析,医疗纠纷属于医疗卫生监督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利益矛盾问题,不属于社会矛盾的范畴,然而,医疗纠纷又涉及到医疗服务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分歧,代表了我国服务机构与广大人民的切实合法权益,在解决双方纠纷问题的过程中难免要损害其中一方的实际权益,因此,在广义理解上,医疗纠纷属于医疗行为以外的社会问题,具体指代一种社会现象,具有高度的客观性与理论性。从狭义的角度进行分析,包括患者在内的社会公众,在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反而受到了不法侵害,危及自身合法权益,这在原则与法律角度都是不容轻视的严重社会现象与具体问题,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接受医护人员的治疗与护理,因经济问题或者其他问题而引发分歧和纠纷,这都包括医疗行为以外的社会问题当中,属于医疗卫生机构监督与管理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在狭义的角度上进行分析,医疗纠纷仅指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因医护人员的不规范治疗、护理等医疗行为而引发的分歧和纠纷,其表现出的问题性质极其恶劣,是我国当下急需处理与解决的重点问题。

(二)医疗纠纷的特征

1.患者与医疗机构间的纠纷

根据我国医疗服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服务机构在患者前来就诊治疗的过程中,双方都应签订明确的合同关系,确定医疗服务从属,使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免除其他烦恼,切实保障患者的实际权益。但有一点需要额外明确,在我国除非是某些个体诊所,在传统的医疗服务机构当中,医护人员都不属于单独的一方,在医疗法律当中都代表所属医疗机构,其医疗服务行为也都代表所属医疗服务机构的职务行为,在发生纠纷的过程中,所属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2.因医疗行为引起

狭义的医疗纠纷只能是因为医疗行为不当所引起的,费用问题、服务态度问题等医疗服务行为均不属于狭义的医疗纠纷,因此,在法律责任明确的过程中,应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进行准确的评定。

3.医患双方对医疗服务所产生的分歧

在我国医疗服务行业,很多医疗纠纷被认定为只存在双方之间的争议纠纷,医患之间产生纠纷的原因不明确,致使医疗纠纷问题在实践环节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对我国公众环境造成极大的负面危害。同时,部分医疗工作者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并未清楚地了解到自身工作的实际性质,致使医患纠纷问题一旦出现,便很难有效解决,致使医患双方都存在争议,围绕医疗服务行为问题展开利益纠纷。

二、我国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实际情况探究

(一)调解机制的含义分析

根据我国传统文献的解释,调解机制是通过劝导协商与说服教育来进行探查与判定事件的一种重要方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需要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维护双方的实际利益,做到公平分配。医疗纠纷的调节机制,在实践应用过程中具有其先进性意义,能够有效预防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突发情况,为医患双方提供了确切的安全保障。

(二)我国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应用探究

1.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的调解

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的调节模式,在实践环节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与约束性,能够有效制止医患双方的争吵与纠纷情况,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以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使医患双方在良好的法律途径保护下先后进行纠纷事故的陈述与分析,有效解决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与一般违法行为所引发的医疗纠纷

事件。

2.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最早是由民间组织所开办的处理民事纠纷的职务部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与演变直至今天。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处理医疗纠纷事件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自身浓厚的民族色彩与卫生行政部门所授予的调解职能,使人民调解委员在处理医疗纠纷事件时往往能够快捷、有效地解决双方的争论与矛盾,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在事故责任明确认定的情况下,正确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3.以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为主的调解

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具体指的是医疗责任保险公司所委托的第三方调节机构。在实践环节,医疗责任保险公司所委托的第三方调节机构对医疗纠纷问题进行相应调解,在明确双方责任与医疗服务问题行为的过程后,实现专业化调解,帮助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与患者更好的处理纠纷问题,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医患纠纷引发为更为恶劣的矛盾问题。

4.以法院诉讼为主的调解

法院诉讼是医患双方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选择方式,在医患双方争论意见无法统一时,双方往往需要借助法院,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事故责任与经济损失赔偿等问题的明确定义。在法院诉讼的过程中,我国各级法院都应秉承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判与决断,有效解决医患纠纷矛盾,以此构建完善、和谐的社会公共环境。

三、完善我国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目前,我国现有的医疗纠纷调解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对各地发生的医疗纠纷的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对调解行为产生质疑,或者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调解人员的专业性产生质疑等。为此,对我国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进行完善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完善医疗调解过程中的财政支持与立法保障工作

我国调解制度在实践应用过程中尚未形成完善化的运作与监察体系,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更离不开政府财政与相关法律的支持与保护。因此,在进行优化与创新的过程中,我国政府部门应积极开展解决医疗纠纷事件的学习项目,使调解制度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出应有的效用。同时,我国政府更应该积极调拨专项资金,使专项资金实际应用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工作当中,通过立法保障与财政支持,促进我国调解制度的发展与进步。

(二)建立专职、专业调解人才队伍

传统的医疗纠纷事件中往往涉及多学科的文化与理论知识,医疗纠纷调解人员在进行调解工作的过程中理应掌握相关的专业化知识,因此建立一支专职、专业的调解队伍十分必要。在人民调解机构中配备专门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实务工作的相关人员,并要求具有专业知识,可以从社会上公开招聘,通过严格的业务考核程序和培训之后,上岗参与调处工作,也可以聘请已经退休的医疗专业人员、公检法法律服务人员等热心医疗纠纷调解事业的相关人员参与到调解机构中来,建立专职、专业调解人才培养机制。

(三)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覆盖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医务人员与患者在医疗纠纷事件中的主要保障性因素,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然而,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仍没有明确落实,我国诸多城市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实践应用过程中仍存在的诸多障碍与影响,其中包括,被保险人在落实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过程中还需要提供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文件,医疗责任保险的种类与赔偿范围存在相应的要求与限制等,这一问题严重影响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落实与推广,对我国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阻碍。

医疗纠纷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是当前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面临的障碍。如何有效化解医疗纠纷,建立解决医疗纠纷的长效机制,逐渐成为我国医学界和法学界研究和讨论的重点问题。在我国今后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政府部门应积极完善调解制度,实现全面覆盖的医疗责任保险体制,通过多层次、多角度的实践探究与优化创新,有效解决我国医疗纠纷事件所导致的问题情况,切实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合法利益,为我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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