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录用又反悔,用人单位须担责吗?等

2015-08-13 08:10:19
分忧 2015年8期

1、通知录用又反悔,用人单位须担责吗?

问:我在一家单位工作期间,另一家公司来邀请我,希望我能够到他们公司工作。经过几轮洽谈,这家公司向我发出了录用通知,其中对于到岗时间、工作岗位及薪酬待遇都有明确约定。于是,我辞去了在原公司的工作。报到时,却被新公司通知不准备聘用我了。我该怎么办?

答 :按照《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和用人单位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能视为劳动争议,只能按照《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过错在用人单位一方,其应当承担损失赔偿的义务。

2、因虚假报销,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问:我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在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但是,前不久,公司向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因为我“严重违反公司费用报销规定及公司其他相关政策和规定”,我曾在一次业务报销中,多报了两天,请问,这可以构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吗?

答 :根据劳动法,合同双方都要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如果谁违背了,就要承担违背合同的后果。你虚假报销在先,所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你不能要求该公司支付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3、家政服务员能否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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