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5-08-15 00:52孙秋梅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5年3期
关键词:财产会计核算财务会计

孙秋梅

(哈尔滨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社保科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6)

一、引言

破产清算会计属于财务会计的一种,也是一种特殊的会计核算方式。破产清算会计就是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破产企业在破产整顿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和事项进行核算。破产清算会计的过程涉及到债权人、投资者的利益,其财务状况、核算流程以及会计核算信息等资料直接决定了利益的分配,因此,相对于传统的财务会计,破产清算会计更加特殊,具有自身独特的特征和严格的核算要求。传统的企业财务会计的主要职能是在持续经营的假设下通过一系列会计程序,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并积极参与经营管理决策,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破产清算会计则是在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况下核算企业清算中的会计信息,更加注重的是将企业破产清算后的会计信息传递给债权方、法院等信息使用者。

二、破产清算会计的目标和对象

破产清算会计的目标主要是全面清查破产企业的财产、债务,确认计量破产资产和破产债务,并及时、客观地向清算组、债权方、法院以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提供破产企业拥有的资产处置变现、企业债权偿付等相关破产会计信息,监督清算程序实施过程的合法、有效和公平,规范破产企业的清算过程中的经济行为, 保障债权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传统的财务会计目标则是通过企业财务上的合理经营,在企业稳定长期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增加企业的财富,使企业各种资产的投入回报又来源于对资产最有效的配置和最合理的运用,体现了利益相关者所有签约方的共同利益。同样,破产清算会计的对象不是大家认为的那么简单,其需要反映和监督的内容很多,主要是指破产企业在清理整顿时的资金运动。破产清理整顿中发生的清算整顿主要有资金的收回,资金的支出以及资金的分配等活动。在破产企业的整顿当中,一般会出现固定资产的评估、变现、清偿债务等,其中会涉及评估费用的支出,专业管理人员的支出等,也会出现原材料的变现收入等活动。由此看来,破产清算企业的核算对象是复杂的,是繁多的。有的人认为企业在破产清算之后就不会出现资金运动,这是片面的观点。在清算期间,资金运动是真实存在的。首先在破产企业开始清算时需要变卖资产,收到资金,然后用资金进行偿还债务,此时资金循环运动就开始了。只有当破产整顿企业把所有财产分配完全之后,资金循环才结束。

三、破产清算会计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破产财产与破产债务的定义

破产财产与破产债务是特殊的财产和债务,与一般的会计要素不同,因此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在实际的破产整顿过程中,破产债务和破产财产不容易进行界定,不容易进行辨别,这就需要发挥会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结合以往的经验和已有的现实依据进行识别。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内容就是破产财产和破产债务,因此,这两个方面内容是破产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所以要想做好破产企业核算会计首先就是要正确的界定破产财产和破产债务,只有具备正确的核算对象,才能做出有质量保证的破产清算会计核算工作。

(二)破产企业财务状况核算情况

破产清算的企业处于特殊的时期,会计处理的假设前提不同,导致会计处理的方式也不一样。正常的财务会计处理是以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而破产清算会计是以清算为前提,这样的核算前提下,会计信息的处理就不能以历史成本进行核算。在破产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对破产企业的资产按照清算价格进行估计和记录,编制以清算价格为基础的财务状况情况表。这个财务情况估算表能够呈现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市场清算价值之间的差异,也能够反映当资产的账面机制高于市场价值时所造成的资产减值损失。依据财务状况表,确定可以变现的资产以及可以清偿的债务,最后对资产进行变现和对负债进行清偿。

(三)会计档案问题的思考

在破产企业的清算过程中存在档案移交的问题。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一般要成立专门的破产小组进行破产清算工作。破产清算小组是清算会计的实施者,而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内容是破产企业的财务资料。因此,在清算会计开始前,首先是破产企业和清算小组之间的档案移交工作。当清算小组清算完毕后,清算小组应当与破产企业负责部门进行会计档案的交接工作。在破产企业进行会计档案交接工作过程中,应当按照流程和程序办理,必须在有关部门或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确保会计档案转移的完整、真实和可靠。

四、破产清算会计应遵循的原则

(一)收付实现制原则

在现金收付的基础上,凡在本期实际以现款付出的费用,不论其应否在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均应作为本期应计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实际收到的现款收入,不论其是否属于本期均应作为本期应计的收入处理;在企业终止经营条件下,清算会计不需要再核算清算期的经营成果,不存在收益和费用配比的问题,它不需要考虑预收收人、预付费用,以及应计收入和应计费用,会计期末也不需要进行账项调整; 资产变现以处置资产时取得的现实款项人账。

(二)可变现净值原则

破产清算企业不能持续经营,企业的运营及盈利能力变弱,为同时兼顾债权债务各方的利益,需要对破产企业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按可变现净值进行重新计价,而不论其破产清算前的账面价值是多少。对不具备偿债能力的财产(如待摊费用等)一次转化为费用,负债必须按照资产变现后的实际负担能力来偿还。

(三)全面性原则

破产企业会计核算应该对清算活动的所有方面全面完整地反映出来,例如对破产期内的资产变现流向,资金的来源、去向和破产损益情况,不得隐匿和遗漏。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会计业务也相当比较简单,不需要对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分摊,生产停滞也不再需要对产品成本进行核算,只是简单的处理资产处置等破产损益类业务,因此也为贯彻全面性原则提供了条件。只有坚持全面性的原则,才能更加完整的反应破产清算的整个流程。

五、结语

破产是一个企业走向终点的最后一段过程,虽然这样的企业已经走向尾声,但是仍旧是一个整体或者说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因此,破产清算企业在清算时应当遵循法定的规则,做出正确的清算会计,处理好资产的变现和债务的清偿,这样才能更好的为企业争取利益,为投资者谋取权益。破产清算企业的会计人员应当坚持自己的专业素养,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准,做好会计核算工作,更好的服务企业。在做破产清算会计时,清算人员要坚持收付实现制原则、清算价格原则、全面性原则,同时破产企业也应当配合清算会计工作的开展,正确核算资产和负债,这样才能更好的满足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实现多方的共赢。

[1]石骑士.破产清算会计问题研究[J].财经界,2014,(2).

[2]申雄杰.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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