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学”浅识——会计系学科建设刍议

2015-08-15 00:55翟存柱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法务会计学会计师

翟存柱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山东 济南250100)

一、“法务会计学”的由来与现状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企业制度,不论是经营体制还是管理模式都将面临或者正在经历着全面的企业现代化改造。 包括传统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公司在改制或者运营过程中的购并与重组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与债券的发行与上市等所有涉及资本市场的行为。 其间的工作都离不开两个非常重要的角色,会计师和律师。 会计师和律师在企业现代化改造和现代化企业运营过程中作为法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设立与运行过程中的专项问题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各类财务会计报告,是保证企业依法设立和安全运转的基本手段。 本人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公司法律业务的律师, 执业期间经常与会计师结伴为企业提供服务,然而两个职业界的中介服务人员虽然因工作关系朝夕相处,但在业务上却很少有什么“共同语言”,专业之间彼此隔绝,壁垒森严。 会计师的定量分析语言对律师来讲犹如知之不多的外语,感觉虽然明确具体,然总是不得要领,往往与律师的合规性判断要求或者法庭的证据认定需要脱节;另一方面,律师的定性判断语言对于会计师来讲,则又显得“故弄玄虚、云山雾罩”。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会计师和律师对事实的分析判断依据和标准大相径庭。 比如在判断企业的会计信息是否虚假时,会计专业人员判断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而律师判断的依据则是实际发生的事实及其证明其真伪的证据。会计师强调的是会计处理的程序是否合法,而律师强调的则是会计处理的结果是否真实。 再比如对造成虚假会计信息是出于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还是欺诈的问题,一般不为会计师所重点关注,但一定是律师、法官等法律专业人员关注的重点。 因为会计信息造假的不同主观过错状态直接决定不同的责任承担形式。

虽然会计师与律师隔的很远, 但是如果我们能够破除两者之间的职业壁垒,会发现两者其实离得很近。

现实生活中, 一位成功的企业老板身边总是伴随着会计师和律师这样一对左膀右臂式的人物为之出谋划策、保驾护航;一个成功企业的管理队伍中也一定少不了专业化的会计师和律师团队; 在一次成功的企业改制与上市、重组与购并、破产与清算等重大经济活动中,律师和会计师更是不可或缺的主角, 依法发挥着规范与把关的作用; 一场复杂的涉及经济犯罪或者重大经济纠纷的审判活动, 会计师和律师在相关司法鉴定和证据运用方面又必须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可见,律师与会计师两种职业,不论是作为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还是为法庭提供司法鉴定及证据支持的专业人员, 总是结伴而行、相互依存。 所以说,律师和会计师两种职业本应该离得很近,甚至应该结为一体。 事实上,这两种看上去隔得很远的职业之间, 实际上有着很多离得很近的共同点,使得二者结为一体成为可能。

首先,从职业类型与服务性质方面看,会计师和律师都是取得法定执业资格并运用专业知识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是律师还是会计师,都能够以自己的专业技术知识为条件, 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起组成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按照委托人的授权,依法独立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

其次,从服务对象与工作目的方面看,会计师与律师都是以市场经济主体(商事企业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主要服务对象, 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共同帮助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最大限度地预防与避免运行过程中的各类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为保证企业等经济组织的健康与合法运行提供决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最后,从执业成果和工作任务方面看,会计师的执业成果常常是为企业经营活动提供日常或者专项的财务会计报告, 为企业领导人制定经营战略与策略方案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律师的工作任务也都是为了保证企业经营过程各环节或者特定项目运作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两者在为企业等社会经济组织提供服务中相互依存、 互相配合,共同目的都是帮助企业防范风险、避免风险,都不直接为企业创造财富,而是为企业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失。

会计师和律师之间的职业壁垒归根到底是由于会计学和法学之间的学科隔绝所致,我们破除壁垒,在会计学与法学之间的交叉边缘地带探寻,于是发现了一门介于两者之间, 且研究空间广阔、 发展前途远大的边缘学科——法务会计学。

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 西方国家就已经产生了一个新的会计领域,叫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ants),它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相关会计知识为基础,对受理的案件或受托之业务进行审查、作出判断与认定;以法务会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即为“法务会计学”(Science of Forensic Accounting), 它是有关特定主体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规范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依据,对财务事项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与处理的一门学科。

西方国家的学者一般将法务会计泛指一切为法律案件提供支持的会计业务 (forensic accounting includes any accounting engagement in support of a legal case), 有如法医不过是能够为刑事案件的侦破与审判提供支持与帮助的医生。 一般认为, 法务会计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在法律案件的侦破与审判中涉及到的“商业估 价” (Business valuations) 和 “ 舞 弊 审 查” (Fraud examination)。 作为法务会计受托从事上述工作,绝不同于受托进行司法鉴定的司法会计的传统做法那样,仅限于从会计专业角度出具相关的司法鉴定意见,而是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并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通过对相关财务资料的调查与搜集、审查和处理,向作为委托方的公务人员(比如检察官、法官等)以及其他涉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律师),提供能够证明手头案件事实及其真伪的证据。

表面上看, 西方法务会计的业务被限定在主要是围绕为法律案件提供支持服务的狭窄范围内,但法律案件的范围在西方人的概念里则是非常广泛的。 从法务会计所介入的两大业务领域就可以看出,它不仅涉及到诉讼案件,也可以在非诉讼调查中广泛涉及,这样就使得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变得非常广泛。 在日常民事与商事生活中以及相关经济纠纷的诉讼中只要涉及“商业价值评估”和“舞弊行为审查”都要有法务会计介入。作为法务会计, 不再单纯是对审查对象的账务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分析、评价的会计师,而且要充当类似侦探、律师甚至警察的角色,还要负责通过调查、搜集并处理相关财务信息,将相关财务资料的会计语言翻译成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语言,最终向委托人提供针对具体案件的有效证据或者依据。

在我国,法务会计尚处于起步阶段,实践运用面十分狭窄。 法务会计作为一个职业界别还没有明确形成,与取得司法鉴定资格的普通会计师或者以辅助司法工作为主要业务的司法会计之间尚无公认的明确界限。 我国目前法务会计在实务的运用还主要局限于经济犯罪领域有关案件的侦破与调查。 检察机关对一些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后,根据案件需要有时会聘请国家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实施联合调查与搜集犯罪嫌疑人有关经济犯罪情况的事实及其证据,从而为向法院提起公诉提供有力的证据,这是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雏形。在更广泛的领域, 比如律师对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调查与确认,对涉及重大侵权或者违约的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对诉讼请求的合理确认则很少介入法务会计。对法务会计学的研究基本上还是空白, 专业从事法务会计学研究的人员寥寥无几,法务会计学教学则仅限于个别专业政法院校在本科生中开设的选修课程,目前所培养的专业学生,特别是研究法务会计学方向的研究生和博士生更是屈指可数。

可以说, 法务会计学的研究以及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在我国还是一块尚待大力开发的处女地,因而也是我们有志于此的耕耘者们大有作为的拓疆区。

二、 我国开展“法务会计学”研究的必要性及我院会计系学科建设建议

2002 年,包括美国安然公司、世界通讯公司等世界巨头纷纷卷入会计丑闻,全世界的目光都聚焦到会计师们的身上, 法务会计这个在西方国家平淡无奇的职业因此引起空前重视,并波及我国有关领域,人们才开始注意到并逐步重视这一新的会计领域。 近年来, 我国随着企业舞弊问题的日益严重和资本市场中会计法律责任问题的日益突出,法务会计这一学科逐渐为社会公众所认知,其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也逐步展开。

1、我国开展法务会计学研究的必要性

(1)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经济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贪腐案件涉案金额不断加大、舞弊方式和技术日趋隐蔽和复杂, 其中伴随的一个共同问题就是虚假会计信息泛滥。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 必须认定会计信息是否虚假以及虚假会计信息是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还是欺诈等问题。 在对上述问题的判断中, 会计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依据的标准和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不一致的。 由于学科分割和职业的壁垒, 单纯具备法律知识或会计知识的人员要做出准确的判断是有很大难度的。 会计知识与法律知识的简单结合也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只有将这两种知识加以有效结合并且加入更多的理论和实践支持才能有效的解决问题,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2) 法学主要探讨实证法的规范意义、规范效力的内容以及法院判决中包含的裁判准则。 法官、 律师等专业人士只是法律专家而非会计专家,无法对会计专业的问题做出准确的判断。 当法律人的经验与知识已经无法在证据资料与案件事实之间建立联系的时候,他们只能将部分的工作让渡给另一类专业人员,法务会计正是扮演了这样的角色,他们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将证据资料加以处理,将相关信息转换为容易理解并符合证据规则的内容,从而为裁判者的推理搭建桥梁。 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法制化的需要,引进、完善或者创新、建设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务会计学来填补我国传统会计学领域的这一空白已经成为迫切需要。

(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众对审计人员的期望越来越高,而传统的审计制度本身存在诸多不足,在实践中必然导致社会公众对审计人员过高的期望与审计结果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 比如, 舞弊审计关注的是舞弊技术,并不以解决法律问题为目标,因此审计获取的证据总是与法庭的需要脱节, 不能满足证据的要求。 法务会计师的出现,不但可以弥补审计人员在查找和防范舞弊方面的服务功能不足,帮助会计人员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还可以架起社会公众与会计、审计人员期望差异的沟通桥梁。

2、我院会计系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具有得天独厚的现成条件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会计系目前设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电算化两个专业,培养目标主要是为企业和各类社会经济组织输送专业的财务会计人员。 从目前会计系的课程设置来看,除公共课程外,开设的专业课程主要是围绕国家注册会计师(CPA)资格考试科目设立的,除了财务管理与会计、审计及其相关课程外,还开设了经济法和税法两门法律专业课程。 其中经济法课程又不同于法学院所开设的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学,而是包括广义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所有法律学科,内容涉及民法、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反垄断法和涉外经济法等学科,基本包括了民商与经济等私法领域各主要课程的主干内容。 如果将经济法课程涉及的相关学科门类加以扩展就可以形成十门左右的私法课程,再开设一些比如法理学、刑法学、证据学、侦查学等有关课程, 就可以基本囊括法务会计专业必修的大多数基础和专业法学课程。 据此,我认为,山工院会计系具有开发与研究法务会计学, 培养法务会计专业人员的现成的师资条件和专业优势。 如果从现在开始规划、 研究并逐步建设与完善法务会计学科体系,我们完全有条件在全国各大专院校的会计专业率先开设法务会计专业。为此,本人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借鉴全国各地政法院校的现有经验和做法,填补国内大专院校会计专业相关空白

目前国内仅限于中国政法大学等少数专业政法院校开设了法务会计学的选修课,有的已经编写了自己的专业教材,也出版或发表了一些法务会计专业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派出一部分具有扎实会计学专业功底, 对法学感兴趣或者有一定了解和掌握的青年教师前去进修,学习取经,以达成“借他山之石筑我之巢”的功效。

(2) 规划法务会计专业学科体系,组织教师编写相应配套教材

组织会计学和法学专业人员组成课题组, 调研并规划出适合会计系目前实际情况,并适应人才市场需求的法务会计专业学科体系及其包括的课程范围,编写相应的专业教材和参考资料,内部培养或外部引进相关会计学和法学专业人才。

(3) 条件成熟时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培养并向政法部门输送稀缺人才

可以外部聘请相关专家开设法务会计学专题或者系列讲座, 增强有关领导和教师对法务会计学的了解和认识, 开阔同学们的眼界。 鼓励院内或者系里有条件的老师先开设选修课,在条件成熟时开设法务会计专业,根据人才市场需求, 培养并向政法部门等用人单位输送稀缺的法务会计专业人才。

(4)创造我们会计系的专业特色,打造我们山工院的特色品牌

目前,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正在迈向全面升本,打造以农业工程特色专业为主导的专业建设和学科发展阶段。山工院会计系是全院最大的系,也是招生与就业前景都非常看好的专业。 但是, 该系目前所开设的两个专业都是传统的会计专业,没有任何特色,因此在国内或者省内同类专业院校缺乏竞争力, 加之国家有关政策的限制目前尚未能被批准进入本科专业,发展瓶颈明显,发展空间狭窄。 创造特色专业, 打造山工院特色品牌才是我们的出路。 建设与发展法务会计专业既符合山工院走特色路线的发展思路,也有利于会计系突破发展瓶颈、扩展发展空间,冲击本科并走向省内、乃至国内先进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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