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知礼
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我国积极、稳妥、务实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宏伟目标,其中在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部分指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在下发的关于深化司法公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中要求: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严格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办案责任,做到“权责统一”。
由此可见,“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主审法官责任制已经成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点。在此改革中,它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准确地界定审委会、合议庭、独任法官等审判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何科学地划分审判权和监督权、管理权之间的界限,如何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实现有效的制约监督。
对此,笔者认为我国的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制度设计应最终达到独立审判与责任承担的相统一的目的,一方面需要独立审判,以去地方化和行政化确保让审理者裁判;另一方面需要制约监督,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让裁判者负责。两项工作相辅相成,必须齐头并进,片面地强化主审法官独立审判权力或片面加强对法官责任追究都会影响司法公正的价值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