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雨点
摘要:随着新《立法法》的出台,正式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这次地方立法权的大规模扩容对我国立法结构的改变将极大的影响后续的法治建设,政府改革,甚至每个公民的日常生活。因此如何运用好地方立法权就变得意义深重,这其中有中央指导,也有民众参与,但是重心仍在地方,最重要的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地方立法权制度的设计,二是立法技术的规范。唯有让立法超越于具体的权力偏好之外,才能发挥法律调节社会的基础功能。
关键词:地方立法权扩容;城市治理;法治建设
2015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正式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意味着全国284个设区的市全部都享有地方立法权。因此有人说,我国已经全面进入地方立法时代。
修改前的《立法法》规定,享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总共49个。地方立法权主体从49个猛增到284个,如此大规模的猛增将对我国的立法环境乃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怎样的影响?在此次《立法法》修改中获得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又该如何用好这个好看好用但又烫手的“香饽饽”?关于上述问题的答案的思考,笔者希望能通过本文能有所体现。
一、地方立法权扩容的影响
此次地方立法权扩容必然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这是不言而喻的。
倘若地方人大有立法权,便可规范行政部门的权力,对其进行制约。甚至可以说,地方人大没有立法权,行政权力就少了一种制约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