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继红
摘要:2012年我国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捕后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权,建立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但法律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行使该项职权的程序,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最终实现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问题分析;审查机制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人权的保护,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根据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证据的调查收集情况、同时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态度,审查如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时,是否可能发生妨碍诉讼正常进行或再次犯罪的危险性,以此判断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应被继续羁押。我国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体现。
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概述
随着人权保障理论的兴起,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愈来愈为当今世界的主流价值观所认同。捕后羁押,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对其进行的羁押。羁押作为一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存在的合理性一直是理论界长期争论的话题。羁押分为判决生效前的未决羁押和判决生效后的执行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