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梦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侵犯财产性利益的犯罪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对于这种行为的定性,应当区分不同的主体,根据主体的不同具体分析所构成的犯罪。本文从不同主体将借据或者欠条盗回的现象入手,深入分析了盗窃财产性利益由于主体的不同所构成的犯罪的差异,对于完善刑事立法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财产性利;借据或欠条;侵占罪;盗窃罪
所谓借据或者欠条,是指行为人借用他人现金或者物品时,用以证明借用关系的,由出借人保存的字据。是一种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至今,经济的蓬勃发展也使得财产犯罪手段日趋多样。有这样一类犯罪逐渐演变的不容小觑——侵犯财产性利益的犯罪。请看下面两个例子:债务人甲为赖账而从债权人乙处将借据或者欠条盗回的情形:第三人丙从债权人乙处盗取借条或者欠条,凭借其从债务人甲处取得财产的情形。上述两种现象貌似相同,实则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应成立不同类型的犯罪。那么每种行为究竟应成立何种犯罪呢?首先来分析债务人窃回借据的情形:
关于债务人自己窃回借据,理论上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无罪说”、“盗窃罪说”和“侵占罪说”。“无罪说”认为,借据或者欠条本身是价值十分微小的一张纸条,并非财务,只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虽然对债权人而言,其丧失可能导致因举证不足而使得债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我国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侵犯财产性利益的情形,只是规定了侵犯财物的犯罪,根据法无明为规定不为罪的罪行法定原则,只能将行为定性为无罪。……